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0:27:29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1-1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有偿服务”的规定,为规范公共交通场站设施收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对象

  公共交通线路的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公交车辆夜间停车场及其配套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使用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的公交运营单位(含中巴经营业者),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使用费。

  凡进入公交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审定,市物价主管部门下文执行。

  第四条 收费方式

  (一)现已开通的公交线路,凡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和夜间停车场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凡使用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与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二)新开辟的线路,由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含中巴经营业者)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公共交通场站经营管理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公共交通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

  (三)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公交线路、站点或调整站牌数的,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不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另行收费。

  (四)收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8日前结算前一季度费用。

  第五条 管理与服务

  (一)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应为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提供以下服务:

  1、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功能;

  2、负责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消防安全保障。夜间停车场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进场停放公交车辆安全管理和通道畅通;

  3、负责在首末站、枢纽站提供站务房,提供公用部分的用水和照明;

  4、负责提供线路牌的制作和变更服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交通服务规范;

  2、遵守公共交通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夜间停车场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爱护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或按场站现场标线行驶、停放;

  4、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

(2003年8月2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科技人员和职工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奖励坚持鼓励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产品试制、新工艺研究试验、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技术改造、环保产业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评选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家批准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具备正式的各级标准;已小批量试生产;具有先进性、实用性,有推广价值,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

(二)本市企、事业单位经市级及市级以上验收合格,投产三个月以上,已发生效益的,对传统产业起改造和提升作用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与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保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称项目)。

(三)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技术进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完成目标管理任务好,所管项目效益显著。

(四)产品及项目评审时间范围为申报截止之日前两年内。

具体评选条件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市级优秀新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

第七条 设立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的权威机构。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请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填写《贵阳市优秀新产品评审申报表》、《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审申报表》、《贵阳市优秀环保产品项目评审申报表》和《贵阳市技术进步优秀管理集体及个人推荐表》,分别逐级上报。

第九条 新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将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准、性能检测(试验)报告、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用户意见(使用意见)和产品(项目)彩照等成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式二份报经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再报评审办公室。

优秀项目应当将竣工验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连同申报表一式二份报经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再报评审办公室。

优秀集体要求填写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推荐表一式二份,优秀个人需填写推荐表一式二份,由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参加评审:

(一)未投放市场销售或销售后无经济效益的;

(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化学成份等诸方面无重大改进和提高,而只是花色品种变化的;

(三)除高、大、精、尖产品外,未形成一定批量的;

(四)军品、未经深加工的矿产品和农副产品;

(五)未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六)往年申报评优未评上又无较大改进的。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申报时间内将评优材料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按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初评,提出初评意见,送评委会总评。

评委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人选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范围、条件,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先在《贵阳日报》上公示。登报公示15日内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拟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贵阳市优秀新产品》、《贵阳市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和《贵阳市优秀环保产品(项目)》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励证书及奖金。

奖金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鼓励奖2千元。

(二)优秀集体:评选3—5个。集体奖金人均300元。

(三)优秀个人:评选50名。个人奖金每人500元。

第十四条 奖金分配由获奖单位根据直接有功人员对开发产品(项目)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70%奖励给主要有功人员。如果同时获得市级其他奖励的产品、项目,按最高等级的标准发放奖金,不重复发奖。有功人员名额:特等奖9人以内,一等奖7人以内,二等奖及以下5人以内。

第十五条 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经费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六条 获得市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优先推荐参加省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优秀新产品和优秀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审工作应科学求实,认真负责。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骗取荣誉者,由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优秀新产品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评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技术监督机构,本局直属、挂靠单位:
为提高技术监督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便于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知晓、执行和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局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一)。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效力及于全国的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等,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由局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二)。
三、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法规或者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四、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的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室代局拟订的规章,需经政策法规司提出审查报告,呈报局务会议审批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
五、凡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国技术监督报》、《技术监督》杂志全文刊载。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格式一)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
××××年×月×日经国务院(××号)文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或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签名章)
××××年×月×日

附件二:国家技术监督局令(格式二)
第 号
《××××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
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或现予发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签名章)
××××年×月×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