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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在部分电力工业企业中继续进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8:04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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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在部分电力工业企业中继续进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同意在部分电力工业企业中继续进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批复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水利电力部:
你部(86)水电劳字第128号《关于部分电力工业企业继续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原已进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电力工业企业继续按你部制订的《电力工业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暂行规定》进行试点,暂不扩大试点范围,并请将原已进行试点的单位的名单报我委、部备案。
二、包干节余工资按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可列入成本开支,不缴纳奖金税,由企业自主用于活工资的开支,不要用于提高工资标准等固定工资的开支。
三、请你们根据试点中的问题和经验,对《电力工业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暂行规定》逐步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情况随时函告我们。

附:电力工业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促进企业挖掘内部劳动潜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控制,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的范围
工资总额包干限于在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机械修造公司等单位所属的发电、供电及修造企业中选择条件成熟的少数单位进行试点。进行试点的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如设计院、学校等,如确实具备条件,也可试点。
基层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要报主管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部备案,电管局、省(自治区)电力局所属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要报部批准,机械修造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企业,要报部物资局批准。
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条件
1.领导班子较强,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健全,有较完备的经济责任制。
2.生产正常,任务明确。
3.必须有按部颁定员标准核定的定员。
4.经济效益较好,能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5.企业内部的各级组织和各类人员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并有明确的技术经济、业务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三、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包括按国家规定从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的工资和津贴等(原材料、燃料节约奖,以及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奖金、津贴等不含在内);不包括计划外用工领取的工资、津贴等一切费用。
2.按上述规定口径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构成,应按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标准工资、计件标准工资、各种津贴、加班工资等。
3.包干工资总额基数,按上述两条规定的口径、范围计算,原则上按试点前一年实发的金额核定,但要从中扣除不合理开支的工资,如违反国家规定开支的工资、津贴等,加上应该增加的工资,如翘尾工资等。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不得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4.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所属企业全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其全局的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由水电部核定;基层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其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分别由主管电管局、省(自治区)电力局、部物资局核定,并报部备案。
四、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原则上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不变。但遇有下列情况的,可对包干工资总额基数进行调整。
1.增、减人员时相应调整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1)在定员以内并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增人所增加的工资,可列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规模扩大,新建、扩建项目投产,在原定员内无法调剂,必须增加定员并在国家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内增人所增加的工资,可列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3)由于隶属关系改变而增、减职工或成建制调出、调入、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工资,可相应增加或减少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4)从定员以内减人,并调离本企业,节余工资的90%留给企业使用;其余10%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中扣除。
(5)从超定员的富余人员中减人,并调离本企业,当年节余工资的50%留给企业使用,其余50%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中扣除。
当年留给企业使用的50%的节余工资,要在下年度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中扣除。
2.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工资、建立津贴制度或提高津贴标准等需增加并列入成本开支的工资,可列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
五、当年留给企业使用的节余
工资的资金来源和用法
按上列第四条有关规定当年留给企业使用的节余工资,可列入成本开支,不缴纳奖金税,由企业自主用于活工资的开支,但不得用于提高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
六、企业实得工资总额的考核和结算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生产、上缴税利、劳动生产率计划指标,还应分别就发电、供电、修造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其他考核指标。
凡未完成计划、考核指标时,每完不成一项指标即核减一定比例的包干工资总额。这个核减包干工资总额的比例数,按上列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2.要加强工资总额包干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在统计上要坚持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作到人数、工资统计口径一致,如实反映包干工资的节余和使用情况。
年终要按上列第四条有关规定对本企业应得工资总额进行结算,并报部备案。
各电管局、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机械修造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七、附 则
1.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试行,今后国家如有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水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待今后补充规定。



198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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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发送《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监局



国务院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人事部根据《条例》精神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批。这是提高压力容器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压力容器
安全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
为了通过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有效地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我局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一段工作中所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经与化工部、机械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拟定了《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
问题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参考。
望各级主管部门与各级劳动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次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批准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审查的依据和范围
1.凡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单位,均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2.对确具有设计条件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一般只允许设计与其制造的产品类别、品种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同的压力容器,但必须按上款的要求进行设计资格的审查批准。

3.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一般不受理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申请和审批。如因设备更新或修理而需设计某些自用的压力容器或部件,则允许其自行设计,但该设计必须送交已具有同类别、同品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批、签章后,方为有效并准予制造、使用。负责设计审批的

4.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确认的相应规程和规定以及它们引用的其他规范、标准。对上述规程等适用范围以外或尚无明确规定的产品,则应符合相应的部颁标准,或应提供充分的设计依据。
5.各种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和确定,按《细则》中附件4的统一规定。如需作特殊限制或说明者,应在其中的备注栏中注明。
二、关于审查的原则和重点
1.根据《细则》2.1.5项规定负责设计单位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派出审查小组或人员,对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由审查小组或人员提出审查报告。审查小组中应有相当于压力容器设计审核人员水平的工程师。必要时,劳动部门应派员参加。
对于直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单位,如无省级代管部门,其设计资格可统由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2.坚持资格审查与整顿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种设计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技术责任制,严格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提高压力容器的设计水平和质量保证。
3.严格坚持《细则》2.1所列各项条件,并以设计工作管理、设计审核人员资格和实际设计水平及质量保证为审查的重点。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压力容器设计时,其设计资格的审查工作,可以与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5.对在本意见发出之前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凡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应重新审查或部分复查;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可只补报必要的资料和补办必要的手续。
三、关于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受检准备
1.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根据《细则》2.1的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做好设计工作整顿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必须提出“压力容器设计申请范围表”。设计范围表应包括:申请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名称、品种范围名称、典型产品名称及其主要设计参数(压力、温度、介质、材料、结构型式、几何尺寸等)和设计规范。
进行通用性或成套装置中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设计申请书或申请报告中还应注明通用设计或成套装置的名称和规模。
2.申请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在提出设计申请时,还应向负责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送下述资料:
(1)有关设计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材料。包括:人员、机构设置、设计历史、设计管理概况、设计手段和近五年来的实际设计项目概况等。
(2)承担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员、审核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下同)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填明本人文化程度;毕业学校、专业、时间;技术职称;设计工作职务;从事压力容器技术工作时间以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或工作简历等

压力容器设计的审核人员和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审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并经本单位考核批准或任命。
经批准取得《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把上述人员的名单报送负责设计资格审批、备案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以及承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备案工作的劳动部门备案存查,并随后每年定期报送一次,如有变动还应随时报送。
(3)各种设计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级设计人员考核制度;技术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审批、更改、签署制度;设计条件审查制度;图纸管理制度;标准化管理制度;设计工作程序以及设计质量评定制度等。
(4)本单位或本部门有关压力容器设计的技术规定(不包括公开发行的规范、标准)。
(5)对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和资料的清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3.提供一种以上典型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或工艺条件书)、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等。
所有设计和审核人员,均应准备设计图纸备查。
四、关于审批内容和要求
1.审查、核实压力容器设计技术力量(包括数量、专业、职称、设计经验、设计水平等)是否与所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范围相适应。
2.抽查考核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压力容器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否熟悉有关规程、规定、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并能正确执行;审查实际设计文件和图纸是否正确和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以及设计水平和质量。重点在审核人员的水平。
3.检查是否具备必要的设计手段。包括: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常用设计手册以及绘图、计算工具等。
4.检查各项必要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是否建立并贯彻执行。
5.审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质量。
6.检查仍需复用的旧有压力容器设计的清理或处理情况。
7.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上述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审查或检查要求和执行办法,并送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对不具备基本条件或尚未建立设计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或设计技术力量不足、设计质量差、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标准的单位,不能予以批准或应限期整改后再
重新审查。
8.审查小组在完成对设计单位的审查后,应向负责设计资格审批的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报告”,并发送劳动部门。“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审查小组组成、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和结果以及审查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9.主管部门根据《细则》和本意见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签署《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并送交同级劳动部门。
劳动部门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以及主管部门签署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审查报告”,如无异议,应及时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中签盖备案印章,并退回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应在三十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有权进行复核。
10.《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按《细则》附件5格式,8开面铅印,由各部统一印制(我局也代印部分,需要者可预订)。其中,“批准机关代号”和“批准书顺序号”,各部应作统一规定。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由批准机关统一颁发给设计单位,并分送给部、省(市、自治区)两级的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均加盖“副本”字样)备案、存查。
五、关于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
1.设计单位应将第三类压力容器的下述设计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备案:
(1)设计计算书(包括强度计算和安全附件计算等);
(2)设计总图和主要受压元件图。
2.劳动部门对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备案,是对设计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主要任务是确认该设计是否有效(包括人员资格、签署程序、设计资格和设计规范等)和是否严格执行现行安全技术法规。一般不要求在报送的文件上签盖备案标记或回函认可,但对无效或违反
安全技术法规的设计,劳动部门应肩负起监督检查的职责,予以纠正。



1983年5月4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蚌埠市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代理申请专利,加大对发明专利的支持力度,保证专利申请量每年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市自主创新资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实行无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申请人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含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时发生的部分申请和代理费用。

  (三)发明专利申请须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须在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当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后,资助前5年的年费,每年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国外专利: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10000元,每件专利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

  (三)本市在校学生申报的国内专利,实行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第六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证书(复印件);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及相关交费凭证。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应提交学生在校证明。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的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按属地报所在区域的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审查、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7月、11月分两批进行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

  第八条 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内设立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对本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转化、产业化给予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支持发明专利的转化,发明专利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省创新办下达的指标每年年初确定各县、区当年专利申请量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对当年申报专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一)当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6万元奖励。

  (二)当年专利申请量在6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35%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4万元奖励。

  (三)当年专利申请量在4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申请量40%以上的企业及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代理人在本市成立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市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分支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代理成功(获得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400元。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奖励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蚌埠市专利代理汇总表;

  (二)经本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上一年度县(区)、企业及个人的专利申请量进行汇总、考核并公示。

  第五章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有关财务票据,资助、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资助、奖励资金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者拒绝资助、奖励,对已拨付的资助、奖励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实施专利资助,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将部分或全额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利资助奖励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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