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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3:25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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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

财政部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2009年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实行结构性减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地区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工作有以下九个方面三十八项重点:

  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增加中央基建投资,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及服务业发展,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将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用于灾区城乡住房、基础设施、产业重建等方面。创新政府投资运作机制,对地方小型项目的投资安排,实行按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二)促进扩大消费需求。加大对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力度,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扩大粮食、石油、有色金属、特种钢材等重要物资储备。强化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支出。

  (三)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征收率。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以及对国内部分产品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应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2008年已实施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等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调整完善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行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增加银行贷款,重点支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等。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推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五)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支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综合运用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支农投入格局。在稳定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适当提高种植业补贴比例,稳步增加补贴品种。继续推动整合相关支农政策和资金,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

  (六)加强和完善促进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调整机制。扩大粮食直补。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加大对产粮(油)大县的奖励力度。健全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粮食主产区资金配套。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健全贷款贴息和补助等扶持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认真落实促进生猪、油料、奶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全国全面推行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研究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七)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将农村公路管护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沼气工程投入。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措施。健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人均600元提高到720元。扩大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八)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以钱养事”农村公共服务新机制。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深化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九)推动教育优先发展。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支持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并将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着力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附属设施不足、校舍安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继续支持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并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继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完善中央高校财政拨款制度。

  (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设2.9万所乡镇卫生院和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配备医疗设备。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预防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支持地方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发挥好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安排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就业,积极推行以工代赈。加大就业援助,重点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群、零就业家庭和受灾地区劳动力就业,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政策扶持。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参加科研项目和到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支持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在岗培训。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十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加强城乡低保制度与医疗救助、最低工资、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今明两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证2008-2010年的调整水平不低于前三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适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推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劳动力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支持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推进东北、中部地区及部分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支持解决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十三)支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继续落实对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好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相关减免政策,促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十四)推进文化事业发展。逐步扩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范围。推动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支持推进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构建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加强中央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研究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重点促进文化创新和内容建设。

  (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善部队官兵生活待遇,加强部队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装备及配套设施,提高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大力支持国防工业自主创新,完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生产体系。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部队和军工企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十六)维护公共安全。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明确经费保障责任,制定完善经费保障和业务装备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地方公检法罚没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全国停征工商两费后工商部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四、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力度,保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科研机构、大学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探索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财税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研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财税政策。

  (十八)推进节能减排。增加节能减排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西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重大减排工程。促进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继续实施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煤炭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支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新能源汽车,促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运用财税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支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十九)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结合三江源保护等重大生态保护规划,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比例的方式,增强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化解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的社会负担。增加对民族地区、粮食主产区和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

  五、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二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将部门预算改革拓展到基层预算单位,确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县级以上单位都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建立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机制。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运作机制,积极推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深化国债管理改革,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工作。

  (二十一)完善财政体制。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性支出,简化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类。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简化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拓展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内涵和外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已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科学合理设置转移支付因素和权重。规范专项补助政策。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适当统一省以下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强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完善辖区内财力差异控制机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因地制宜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进乡财县管改革。

  (二十二)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实取消相关收费,加强对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完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增值税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环境税改革方案。

  (二十三)积极支持其他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能源、资源、农产品等基础产品价格机制改革。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等改革。切实代行好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积极稳妥推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深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保障制度。

  六、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二十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预算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的立法进程。强化财政法制宣传,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五)严格预算管理。推进编制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认真落实预算编报的有关要求,在科学编报本级预算收入的同时,上级财政要提前告知对下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下级财政要完整编报上级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严格执行预算编报、批复时限和程序规定,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批复预算的到位率。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经费预算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建立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将项目预算做实做细做准。完善预算拨款结余管理方式,通过调整当年预算、核减下年预算等措施,促进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大力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将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健全监督处罚机制。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加快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债务管理,努力防范财政风险。

  (二十六)狠抓增收节支。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对于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都要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强化公务支出管理,深化公务卡管理改革。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的行为。深入开展“小金库”检查,强化资金管理。

  (二十七)严格财政监督。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重点加强对积极财政政策执行、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政府投资的投资评审,强化内部监督、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健全专员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制订发布适用于医院、学校的非企业会计制度。巩固和扩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成果,实现中欧审计等效。促进实施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序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八)强化“双基”建设。切实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重点加强预算单位人员、资产负债、支出标准、项目库、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财源财力、非税收入、贫困人口等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完善管理基础设施。立足基层加强财政管理,转变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就近监管的优势,切实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建立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积极推行“村财乡管”试点。

  (二十九)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全面推进网络和安全建设,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体系。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级财政部门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构建基于平台的财政核心业务系统。

  (三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审工作,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七、加强财经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一)严格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把好贷款项目立项和评审关。明确项目债务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地方外债指标监测和风险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并有效利用技援项目。推进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知识合作,并向地方转移。

  (三十二)深入开展双边、多边财经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增强我国在国际财经事务中的话语权。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务实合作。推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以及与有关国家的双边财经对话和财长互访等工作。深化东亚财金合作,继续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和中亚区域合作。充分利用二十国集团等多边财经对话平台和论坛,妥善处理与主要发达国家关系,重点推动与发展中大国财经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稳步推进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落实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筹备开好第三届国际税收对话机制全球大会,深入推进国际税收协调、合作和交流。做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相关工作。

  八、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机关后勤服务

  (三十三)切实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抓好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建立财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财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财政文化,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三十四)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机关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管理,积极推进房改工作和基建项目顺利开展。继续加强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管理和办公区域、职工住宅维修工作。做好卫生、医疗、文印等工作。积极推动机关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继续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会议和财务管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外宣传,狠抓贯彻落实

  (三十六)加强财政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十七)加强财政新闻宣传等工作。抓紧建立舆论引导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针对财政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多做宣传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财政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八)加强督查督办。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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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3〕3号

鲤城、丰泽、洛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予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元月六日


泉州市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令第67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业主将城市公共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最终用水户的供水形式。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备一般包括:低位蓄水池(或水箱)、高位蓄水池(或水箱、水塔)、加压水泵及其附属设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鼓励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范的新技术、新设备。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2001年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二次供水设施业主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档案。
(2)制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管理责任人,并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定期组织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5)按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及周边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证安全供水。
(6)当发现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异常或受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水质污染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排除污染,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7)接受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证安全不间断供水,因设备维修、设施维护清洗等原因确需停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并按时恢复供水;因不可预防故障造成停水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九、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队伍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十、管理单位必须委托具备清洗消毒资质的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签订合同。
十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在每次清洗消毒后一周内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水质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张榜公布、建档备查,同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个设施的水质监测,每年抽检二次。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管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业主或管理单位承担。
十三、违反本暂行规定,城市供水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四、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五、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政策精神,对酒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洒类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
税 目 │ 税 率 %
───┬───────────────┼────────────────
白 │ 粮 食 酒 │ 50
│ 薯 类 酒 │ 40
酒 │ 糠 麸 酒 │ 28
│ 其它原料酒 │ 15
───┴───────────────┼──────────────
黄 酒 │ 50
土 甜 酒 │ 38
啤 酒 │ 40
复 制 酒 │ 30
果 木 酒 │ 15
汽 酒 │ 15
药 酒 │ 13
酒 精 │ 10
───────────────────┴──────────────
二、各类酒的征收范围
(一)白酒: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用酒精兑水制成的白酒,属于白酒的征收范围。1.粮食酒:包括用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酿制的白酒。
用饲料粮酿制的白酒,按照粮食酒征税。
2.薯类酒:包括用白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酒征税。
3.糠麸酒:包括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从稻谷中剔出的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4.其它原料酒: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均按照其它原料酒征税。
5.用粮食、薯类、糠麸、其它原料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原料混合生产(包括勾兑、串香)的白酒,应根据各种原料投料数量和出酒率,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划分,分别不同税率计算纳税,也可以分别计算确定综合税率,合并征收。
6.用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白酒的酒的产品税。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税率征税。
(二)黄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玉米、薯类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封缸、储存,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
(三)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蒸熟后,经糖化、发酵,采用压榨方法酿制的酒,但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掺兑酒精或酒,其通过酒曲发酵的酒精含量(酒度)一般不超过12度,超过的应按黄酒税率征税。
(四)啤酒:是指以大麦等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等,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
(五)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对加入药材、补品,采用上述方法生产的滋补酒,凡不符合规定的药酒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以曲香、香精对白酒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应按白酒征税,不属于复制酒征税范围。
(六)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酿制的酒,其原汁含量不得低于50%,酒精含量(酒度)不得高于20度。
以果品为原料,经发酵后,采用过滤方法生产的酒,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复制酒征税。
(七)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酒度在8度(含)以下,1度(含)以上的酒。
(八)药酒: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的酒。
(九)酒精(乙醇):以含有淀粉或糖成份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生产,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属于酒精征税范围。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的乙醇,以及用木屑生产的酒精,也按照酒精征税。
三、自产自用的酒征税问题
(一)企业以自产白酒、黄酒、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的,其自产白酒、黄酒应当征税。
(二)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如馈赠、招待、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用酒换料和支付代销手续费,均应视同销售,依率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其它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二)企业自产自用的白酒、黄酒、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企业以自产酒类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项目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领用的当天。
(三)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产品收回的当天。
(四)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提货的当天。
(五)纳税人进口酒类产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计税依据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
(二)工业企业自销酒类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但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可按照出厂价格征收产品税。“出厂价格”系指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出厂价格和国家政策允许浮动的出厂价格。
(三)对白酒、黄酒、啤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和药酒,以销售收入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为了简化计税方法,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取按规定项目、金额核定定额扣除包装物成本的办法,但年终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准予扣除的外购包装物购进金额,包括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及大宗市内运输费。
(四)企业自产自用的和用于兑换原料、支付代销手续费的酒类产品,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产品税税率)
(五)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成白酒,以及用曲香、香精对外购白酒进行调香、调味,可就其溢量、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照不同原料白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划分不清的,按照粮食酒的税率征税。
(六)以外购散酒装瓶出售,可就其溢价而增值的部分,按规定扣除包装物成本后,依酒的所属税率计算纳税。
(七)委托加工酒类产品,按工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产品税税率)
(八)进口酒类产品,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产品税税率)
六、委托加工酒类产品的纳税环节
(一)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视同自制产品,在收回销售时纳税;收回的酒类产品,如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或非生产用途,凡按照规定应当征税的,在移送使用或领用时纳税。
(二)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和供销企业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于产品收回时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三)其它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酒类产品,其应纳税款,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七、减税、免税
(一)对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使用议价或加价粮食、议价或加价薯类酿酒,可给予以下减税照顾:
1.粮食白酒(包括用粮食酒精生产的白酒)、黄酒、减按30%的税率征税。
2.土甜酒、啤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3.薯类白酒(包括用薯类酒精生产的白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二)用筛漏粮、落地粮、库底粮、秕谷粮、碎米糁以及霉烂变质粮食或薯类酿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三)利用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为原料生产的酒,按规定税率征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八、稽征管理和违章处理
(一)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其纳税登记、申报纳税、纳税期限、报缴税款方式、违章处理等,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酒厂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征收管理:
1.对帐务比较健全的企业,采取查帐计征办法,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核纳税;
2.对帐务不健全的小厂(坊)和个休户,采取查定征收办法。即,定窖(桶)、定料、定产,按月查定,分期征收应纳税款。
(三)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包括酒窖数量、产品品种、原料品种、销售价格、出酒率等)、销售、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等有关资料。对一些小酒厂、税务机关应协助健全帐务核算。




198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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