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简述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建议/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4:08:44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述网络游戏中消费者权益问题及建议

刘成江


  一、我国在网络游戏方面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玩家权益法律保护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网络游戏的技术特点和社会意义的认知不够。目前,玩家权益保护可以依据的实体法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但由于网络游戏及玩家权益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保护玩家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
  ①由于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和虚拟社会的特点认识不足,民法理论没有解决,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②玩家的消费者权益因种种因素得不到保护,如游戏ID与虚拟财产的归属不明确,正常交易被禁止,玩家很难行使交易选择权;又如缺乏明确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玩家的知情权和求偿权也很难行使。
  ③在民事诉讼方面,网络游戏特点决定了玩家对运营商侵权行为的过错很难举证,这一点与医疗纠纷类似。侵权归责原则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玩家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关于玩家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在法律的框架内,如何加强对玩家权益的保护,如前文所述,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
  1.玩家权益法律保护的原则 
  ①合理规置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只能保护玩家的现实合法权益,游戏生活中的纠纷留给游戏规则去解决;二是要从网络技术的角度考虑规范实现的可能性,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避免法律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或劳民伤财的根源。
  ②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的原则。网络游戏空间尽管是一个虚拟空间,但是玩家的权益是实在的,它没有离开人类社会,只是行为方式的改变。因此,对于权益纠纷应以现有法律为基础,不必要另立新法。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成熟的,可以借助于法律解释,法条的修订和补充、单行法等多种手段解决:条件不成熟的,可以根据个案情况,依据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③保护弱者的原则。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经历了一个由义务本位立法到权利本位立法再到社会本位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一律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抽象平等的人格到具体的人格立法的进程;经历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变迁,保护弱者是现代民法的重要进步。保护弱者不仅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也体现在归责原则的确定及对格式合同的限定等方面。玩家相对与游戏运营商而言,处于弱者的地位。
  2.确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保护玩家的人格权和财产权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具有特殊性,那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更多地存在和体现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作为一种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已毋庸置疑,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流通、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语言,而针对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规保护此类财产的情况,我们完全把它纳入这一范畴进行保护。因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对于私有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当是允许的。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虚拟财产的合法性,那么它就应该作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加以保护。
  3.健全网络游戏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游戏合同,保障玩家的合法权益
  保护玩家权益应该从规范游戏合同入手。规范游戏合同可以多管齐下,如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以及法院对具体个案审判等,但最重要的制定示范合同。游戏服务应推行示范合同。其原因在于:①完善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诉讼将是玩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但这必须建立在合同内容全面,双方权利义务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合同条款越清楚规范,就越有利于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②游戏合同涉及到网络的多个环节,技术复杂,示范合同有利于预防或减少因当事人不具备必要的知识而导致的各种纠纷和交易的显失公平。③通过示范合同可以规定一些强制性措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④示范合同可包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虽然免责条款一方面可能侵害玩家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能使双方当事人有效控制未来的风险。合理的免责条款是法律所鼓励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免责条款才是合理的,这不能单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来认定,示范合同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接受配给或开发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 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市级单位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的一般规定,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10〕1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9〕7号)、《青岛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11〕8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七条 市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软件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市级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软件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软件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完善软件资产的工作流程和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八条 市级单位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市级单位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级单位申请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软件资产项目,应按照《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的规定,经批准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的方式,由市电政办负责购置并在网络中心部署的微软操作系统、主要桌面办公软件、网络防病毒等软件和由市电政办负责组织实施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软件,由市电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软件资产管理。
  (一)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集中部署的软件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市电政办软件资产管理;
  (二)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但不集中部署的软件,且软件分发到单位后达到软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的,由市电政办先行入账,再按照青财资〔2011〕8号文件规定办理资产调拨、移交手续,纳入相关使用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三)其他由市电政办统一购置但不集中部署的办公软件,且软件分发到单位后未达到软件资产入账价值标准的,由市电政办直接将软件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软件,由各市级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购置软件,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区市两级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函字〔2010〕38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并应在购置合同中约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权,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应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取得软件时,需向供应商索取软件授权证书和随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实。
  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机制。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并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市级单位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应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版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单位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应按照青财统〔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市级单位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鉴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
  第二十三条 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综〔2010〕31号)的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软件资产明细账(卡),规范软件资产会计核算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软件使用权,并且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单位价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作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一种特殊形式,由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自行开发或参与研发形成的具有著作权、专利权等产权的软件资产,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无形资产核算。
  第二十九条 软件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成品软件,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入账;
  (二)委托开发软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入账;
  (三)自行研发的专用软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
  (四)按规定支付的现有软件资产的升级费用,应相应增加软件资产价值;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以及盘盈的软件资产,应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六)购置的计算机等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原则上将其并入所购设备中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第三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制度。软件的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软件认证机构共同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软件介质及附件)、软件授权书及其他文档(质保书、保修卡、使用说明书等)。
  (二)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验收内容包括:合同清单核对和技术文档(需求文档、设计文档、测试文档、说明书等)
  (三)验收结束后,应由相关人员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软件资产管理明细账,详细登记全部软件的备存情况。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软件的名称;
  (二)主要应用范围;
  (三)载体形式;
  (四)软件采购合同或协议书;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单位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市级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部门、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版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防范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风险。
  (一)服务器及办公计算机(含笔记本)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 对以批量授权许可方式购置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授权证书数目。
  (三) 购置软件的升级版本时,旧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购买软件合同的规定而予以弃用。
  (四) 购买新的计算机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查核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有关的证书。
  (五) 未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明确批准,不得更改软件。
  (六) 因合法用途需对计算机程序做出备份的,不能侵犯版权。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年度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审计监督,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处置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防止损失浪费,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化。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软件资产管理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市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