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2:26:41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挽救病人生命,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机构先后下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34号)及《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中疾控疾发〔2003〕330号)等文件,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支持、监督评估,以及药品采购、发放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为有效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保障医疗质量,提高病人生活质量,控制艾滋病疫情传播,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行动起来,相继制定了本省、本地区抗病毒治疗、自愿咨询检测等实施方案,并开始贯彻执行。但是,近一段时间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询问,对部分地区不能及时落实国家的抗病毒治疗政策提出意见。以上情况反映出个别地方对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关政策重视不足、理解不透、落实不够、执行不力,导致部分应该享受免费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不能及时得到抗病毒治疗。为进一步加强各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对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包括医政、疾控、监督等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尽快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合作,杜绝推诿,切实发挥组织、实施和管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作用。
二、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时做好抗病毒治疗的机构、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的准备。
医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专家组,指定定点医院。专家组负责制订具体治疗方案,开展诊疗工作。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建立严格的抗病毒药品领取、发放登记制度。
地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治疗方案,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家庭治疗工作。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药品,指导和管理艾滋病病人服药,建立个案治疗档案,监测和报告不良反应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做好抗病毒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工作。
各地卫生机构要实行首诊(问)负责制,对医院门诊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开展关于治疗的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或减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地点等的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病人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各地要统筹检测资源,对已掌握的符合免费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及时进行CD4细胞检测,所需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专项经费共同解决。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的政策尽快得到落实。对拒绝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治疗服务或违反艾滋病诊疗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我部将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五年一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正式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正式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1991年7月11日,邮电部

邮电部、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1990〕189号《关于实行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制度的通知》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各省计委、统计局、邮电管理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经过一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试填任务。按照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专用电信网正式实行年报统计制度。为此,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邮电部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略),请结合本部门、本省(区、市)的情况,切实抓好专用通信网年报统计工作。


关于《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3月17日以粤办函〔1989〕81号文批复)的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办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坚持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劳务介绍机构或不设立机构而从事经营性劳务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勤工助学除外)或非法职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998年1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