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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7:14  浏览:93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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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为外汇市场主体提供多样的交易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6年起,在即期外汇交易中推出询价交易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集中授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浮动幅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见附件)等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系统上进行双边询价外汇交易。

为了方便竞价系统收市后银行及时平补柜台头寸,从2006年起,询价交易时间延长至17:3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公告,并做好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即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指会员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会员之间的即期交易提供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 依法设立、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

第六条 符合《通知》第一条相关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通知》规定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

第七条 会员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要素 

第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周六、周日及其他中国境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第九条 会员应授权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交易员代表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活动,并对该交易员的行为负责。

第十条 交易员应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应配备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联网的电子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如因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可按照《银行间外汇即期交易系统应急方案》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主管机构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

第十四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交易或询价交易。

第四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一)当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相同时,成交价即为买入价或卖出价。 

(二)当买入价高于卖出价时,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报价时间较早的一方所报的价格。

(三)当两笔报价中一笔为市价时,以有价格的一方的报价为成交价。

(四)当两笔报价均为市价时,以前一笔最新成交价为成交价。

(五)当一笔报价成交了部分金额,剩余的金额继续参加撮合排序。

第十六条 交易员应在规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即期竞价交易成交单、结算清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的资金清算

(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中心集中清算。用于清算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割入帐。

(二)外汇资金清算通过境外商业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

(三)清算资金迟延到帐的,交易中心有权提出警告、通报、直至暂停交易,同时要求迟延方支付逾期息。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5:30。

第五章 询价交易

第二十条 询价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一条 询价交易达成后交易员必须将有关交易要素录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生成成交单。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系统中已确认的成交单等同于成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违约条款、债权债务抵消、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 询价交易的交割与结算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协定不应与《通知》和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询价交易的开市时间为北京时间9:30-17:3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根据外汇市场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即期交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故意违约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交易和询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通过主管机构授权的官方媒体对社会发布即期交易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有偿原则为会员提供交易系统和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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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7号
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适应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施工安全,节约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简称"建管中心")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和水利工程项目除外)的建设单位业主职能,行使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代业主职能(主要负责工程准备、投资实施、竣工决算阶段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地下管网等;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文教体卫、科学研究、社会福利、公检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各类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以及由政府投资后无偿借给驻江部队使用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推行工程项目联审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工程项目资金统一由"建管中心"管理,工程项目资金不论是属于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还是属于工程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到位,禁止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

  第九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是指江门市市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由"建管中心"指导、督促及协同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完成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用地许可、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征地、拆迁、补偿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确定阶段工作完成后,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申报的有关批复文件及资料,在实施招投标前15个工作日前,移交"建管中心"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属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5个工作日,由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将有关工程资金批复文件提交"建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

  资金运作按照重点工程的资金运作模式进行,在银行设立项目专户由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市建管中心"、市财政局共同监管,每项资金拨付由以上单位复核审批,项目专户由"市建管中心"建立,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负责。

  在工程招投标实施前10个工作日,将工程资金划入项目专户。工程资金到位后,工程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进入"建管中心"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管中心"核实,上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定案。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后,属财政安排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于每年年末一次结清返还财政;工程项目建设属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有节余款的,"建管中心"在工程决算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使用单位。

第三章 竣工移交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养护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移交给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约束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交由"建管中心"管理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依法规定应招投标而不招投标,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投标手续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转移、挪用、挤占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支付工程资金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管中心"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为了全面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需求,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科技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实现高层次人才培养基本
立足于国内这一战略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
国家教委1986年发出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特别是1991年召开的全国研究生工作座谈会,对推动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健全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较好地满足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发展较快、而又在某些方面改革滞后等原因,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国家经费投入不足,优秀生源也相对不足,招生计划尚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和合理的调节机制。
——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比较相对滞后;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中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所占比重偏大,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应用性学科所占比重偏小。
——硕士生培养规格、类型比较单一,培养要求偏于学术性,学习年限偏长;博士生教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科研成果创新不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的德育工作急需改进和加强,要使我们培养的研究生既有合格的专业素质,又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任务十分紧迫。
——国家和地方两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以及培养单位的自我评估制度也需进一步建立与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九五”期间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对研究生教育的要求,迎接21世纪的到来,研究生教育今后一段时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针是: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据此,今后五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规划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探索合理有效的招生调控机制。
(一)根据综合国力的增长,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研究生教育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规模和发展速度。要在1995年招生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招生数,到2000年时在校研究生达到20万人左右。
(二)改进和完善研究生招生办法,建立确保有足够培养条件和生源质量的基础上满足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人才需求的招生宏观调控机制。要通过对招生学科、专业的遴选和招生名额的调控对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结构进行调整。国家将逐步试行通报当年研究生分配和需求情况为研究
生招生工作提供参考。认真做好培养单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机动指标内招收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国家将加强对研究生入学水平的检查与培养质量评估,监督各培养单位的招生与培养质量。
(三)国家在招生政策上,要向研究生培养基地倾斜。要高度重视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国家“九五”期间研究生招生数的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培养专业学位和其他各类应用学科的人才,同时鼓励专业学位试点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自筹经费招收在职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为了加强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尽快提高博士在高校专任教师队伍中的比例,鼓励培养条件好的高等院校自筹经费招收已经获得硕士学位的本校优秀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其招生名额经过批准,可不计入计划指标。

二、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一)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教育、科技发展的趋势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国家在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学科优势明显的基础学科、高新技术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生教育的同时,要大力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研究生教育。国家要在研究
生招生名额的调控和学位授权点的设置上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二)做好修订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工作。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要按照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调整并拓宽二级学科的原则进行。
(三)经过评估和试点,可对学科整体力量较强、管理制度严格、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的单位,逐步实现按较宽口径培养研究生,并相应扩大其学位授权范围。

三、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全面提高培养质量。
(一)硕士生培养的重心应加快调整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上来。要调整和确定不同类型和规格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切实改革以往硕士生培养类型、规格比较单一的状况。
大力加强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统筹规划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教育,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占硕士生教育的比重。强化专业学位教育与特定职业的职位(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联系。做好已有工商管理硕士、建筑学专业学位、法律专业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试点工作,在此基
础上扩大范围并适时地增设新的专业学位。
根据不同类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调整硕士生的培养规格,适当调整硕士生培养中课程教学与论文工作各占的比重。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学科和人才培养规格分别确定。专业学位等应用型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应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为宜。
(二)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改进和规范博士生培养工作,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使博士生教育成为培养我国学术和技术骨干的重要源泉,逐步实现能够培养与发达国家在可比方面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的目标。
拓宽培养口径。使博士生确实能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倡按较宽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并据此规定博士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及其配套课程。要加强对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注意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科点学术队伍群体的作用以及培养单
位的整体优势,加强学术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育人环境。
要优化培养过程。有条件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将硕士、博士两个培养阶段连通,实行“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统筹安排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可在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采用资格考试的方式进行遴选分流,根据资格考试结果确定其能否从事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按其他方式培养的博士生,可结合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或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行中期考核。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在完成全部培养要求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
严格执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的各项规定。应要求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已有在学习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优化博士生教育的资源配置。博士生的培养要向条件较好、学科综合优势明显、管理完善的高等学校集中,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严格遴选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切实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
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的人文学术环境对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高标准地遴选那些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而且有适于作为研究生科研课题的在研项目的教师上岗指导研究生。在各学科点上要注意建立学术优势互补、年龄结构合理的活跃
、勤奋、团结的培养集体,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各培养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短期出国进修访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要尽可能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全身心地投入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德育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适合研究生教育特点的德育工作新路子。
当前培养的研究生,应是我国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的骨干力量。必须引导研究生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积极进行研究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品德教育课的改革,要围绕掌握科学体系和精神实
质来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要有效地强化对研究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教育,树立为国为民的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要培养研究生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献身事业的精神和严谨的科学学风。要重视发
挥导师和学术集体对研究生的思想情操和精神风貌的引导和熏陶作用,关注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各培养单位要落实并健全研究生德育工作管理体制。要加强研究生中党团组织的建设,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机构、组织、人员等方面保障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实施。
要加强对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引导毕业研究生到国家急需的工作岗位上去就业。
(五)改革研究生经费使用办法,稳步推广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简称“三助”)制度。国家和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和规定的标准核拨研究生培养经费。研究生进行论文科研工作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培养单位和导师从科研经费中筹集。对社会需求量不大且科研经费严重缺乏,难
以满足研究生进行科研工作和其他需要的学科点,应控制或暂停招收研究生。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实行按研究生学业和兼“三助”的工作实绩发放奖学金和各种兼职酬金的办法。
国家、各部门和培养单位都要创造条件建立研究生教育奖励基金,奖励有高水平创造性成果的研究生,奖励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四、集中力量,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
(一)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基地及其重点学科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使之能持续和较大规模地培养出适应和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做出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并在部分学科、专业的科学研究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水平上率先达到或接近国际同
类学科的先进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家实施的“211工程”做好这些培养基地、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在资金投入、学术队伍建设、计算机联网、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以使其在研究生教育中更好地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
(二)贯彻执行《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使研究生院的建设、管理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走上规范化、法规化的轨道。有关单位要加强研究生院管理干部的配备,并采取措施提高研究生院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要以高等学校为主,并注意发挥科研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对在职研究生提倡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习,再回原单位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并可采取由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聘请实际工作部门或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家共
同指导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加强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生产企业、社会用人单位的合作,建设并形成新型的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

五、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评估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办法,使各项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培养单位都要依法定期接受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以继续培养和行使学位授予权;不合格的,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处理;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要向社会公开。
(二)充分发挥社会评估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专家、用人单位和社会等不同的评估体系。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在就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注意参考和利用有关社会性评估的结果。
(三)各培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的自我评估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中央部委、省级教育(学位)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的领导要经常研究在研究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认真予以解决。要研究和探索研究生教育的规律,要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和领导工作的水平。
展望21世纪,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第二、三步战略目标,迎接更为激烈的国际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竞争,必须培养和造就新一代跨世纪的、具有良好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的高层次人才,这是研究生教育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要抓紧本世纪的最后五年,努力工
作,争取把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本世纪末研究生教育的各项任务,并为下一个世纪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19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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