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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全国中小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5:26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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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全国中小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司法部、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在全国中小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政法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先队工作委员会: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要求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公民中普遍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决议还提出把青少年作为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对象之一。并强调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提高到关系一代新人健康成长、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个战略高度来认识。

  法制教育必须从小抓起。我国现有在校青少年将近两亿人,其中,中学生四千五百五十多万,小学生一亿三千五百五十万。今天的中小学生,再过几年、十几年之后,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在中小学中普及法律常识,努力使每个学生知法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习惯,不仅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也是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基础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的大事。

  因此,希望各地团委、中小学校、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司法部门协同工作,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各学校都要将法制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要求班会、队会配合开展法律常识及遵守社会公德的活动;小学和中学要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程。中学生要学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主要内容;对小学生主要是进行法制的启蒙教育,要求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常识。

  为此,《中国少年报》已从十二月十一日开辟法纪教育专栏(内容简介附后),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品质教育。讲座运用通俗的语言,具体的事例,结合中小学生的思想实际,准确地、有针对性地向少年儿童宣传法律常识和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希望各地有关单位注意运用并采取多种通俗的活泼的形式,扎扎实实地做好少年儿童的法律常识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少先队全国工作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



中国少年报法纪教育专栏内容简介

  为了认真贯彻人大常委会关于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少年儿童中普及法律常识,使他们从小懂得要成为“四有”新人,理想和纪律特别重要。有纪律,就要首先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为此,中国少年报决定在报纸上开辟法纪教育专栏,这个专栏从少年儿童的思想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接受能力,运用通俗的语言,准确地向少年儿童宣传法律常识和进行社会公德教育。专栏共分十讲,已由司法部审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讲:为什么要在少年儿童中普及法律常识——司法部部长邹瑜答中国少年报记者问。

  第二讲:什么叫违法和犯罪。

  第三讲:违法和犯罪要受处罚。

  第四讲:不遵守公共秩序是违法的。

  第五讲:不能伤害珍贵动物,不能毁坏树木。

  第六讲:爱护名胜古迹。

  第七讲:私拆他人信件是违法的。

  第八讲:违反交通规则要受处罚。

  第九讲:公私财产不能侵犯。

  第十讲:不赌博,不看坏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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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税函〔201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今年1月至7月,各地税务机关共办理出口退税5946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同期外贸出口增幅。但当前外贸出口形势依然严峻,各地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务院“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准确及时退税”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有效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在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回函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函内容应明确无歧义。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库升级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
  近期发布的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税函〔2010〕89号等文件,对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扩大了出口退(免)税企业、货物和贸易方式的范围,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制定了启运港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预先退税政策,简化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延长了申报出口退(免)税期限,优化了出口退(免)税流程。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认真落实好有利于企业出口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三、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各出口退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各类相关信息的传递方式,缩短退税相关信息的传输时间和税款退付的在途时间。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做好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及时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成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信息通知出口企业,方便企业及时掌握本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即将到期等情况,使企业一方面能根据退税情况统筹安排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能根据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及时收回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是支持守法企业健康发展,构建竞争公平、秩序规范的出口退税管理环境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各项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岗位监督制约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流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对不符合政策和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各地税务机关有关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工作,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及时转相关部门处理,并按照《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办法》上报有关情况。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机电部


直属单位劳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2年1月13日,机电部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我部自1989 年起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了考核评比。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对推动直属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 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现象;保证及时、准确、 全面地完成各项劳动统计任务;鼓励劳动统计人员进一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 提高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了直属各单位的欢迎。 为了进一步强化劳动统计工作,推动劳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加强劳动统计分析工作, 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
今年, 我们将依照新的考核评比办法对直属各单位的劳动统计工作进行评比, 具体办法如下:
—、考核评比
劳动统计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年报和定期报表。考核情况半年通报一次,评比结果一年公布一次。
(1)考核评比按满分500分计算。其中年报200分,季报各100分(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2)凡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及统计分析材料的给予满分。另外提供统计分析文章, 并且有一定参考价值的,酌情加分,优秀的推荐在有关杂志上发表。
(3)统计报表中出现问题按下列标准扣分:
①报送日期以邮戳为准,迟报一天扣5分;
②报盘出现病毒,一张盘扣20分;
③报盘未经数据检查,或自行删改某些限制条件的, 出现一处错误扣10分;
④报表不完整,缺一张表扣10分;
⑤报表不附加文字说明者,扣减该项得分;
⑥不按规定报送软盘的,扣减20分。
二、表扬和奖励
评比结果以累计分数为依据一年公布一次。 评优分为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两种。
(1)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8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统计工作者;
(2)全年累计考核分数在450分以上者通报表扬。
为了鼓励统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搞好本职工作, 对于获得优秀统计工作者和通报表扬者除给予荣誉证书外建议各单位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三、批评和通报批评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凡违反《统计法》虚报、瞒报或不报劳动统计资料的;
(2)一年内无故迟报统计报表两次以上的;
(3)报盘不经数据检查和病毒检查,提醒后仍不注意改进的。
通报批评一年公布一次;批评仅限于对个人,不受时间限制。
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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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及时性│准确性│完整型│文字说明│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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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500 │ 90 │ 120 │ 100 │ 1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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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表 │200 │ 30 │ 60 │ 40 │ 40 │ 30 │
┝━┯━━━┿━━┿━━━┿━━━┿━━━┿━━━━┿━━┥
│ │一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定┝━━━┿━━┿━━━┿━━━┿━━━┿━━━━┿━━┥
│期│二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表┝━━━┿━━┿━━━┿━━━┿━━━┿━━━━┿━━┥
│ │三季度│100 │ 20 │ 20 │ 2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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