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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9:32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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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4年3月16日)

 

  自一九七七年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制度以来,全国高等学校已经分配了三届毕业生。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按照“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的方针,三年共分配了八十八万多名毕业生(其中包括一万五千多名研究生),为各条战线输送了一大批专门人才,补充了各级干部队伍,充实了我国科学技术力量。这些毕业生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以及学校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显著提高,绝大多数服从了国家分配,并涌现出一批志在四方、献身四化的先进典型。总的来看,情况是好的。但这几届毕业生在分配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部分毕业生贪图安逸、害怕艰苦,不愿意到基层和生产第一线去工作;一些家居大城市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地区的毕业生,留恋城市、留恋家乡,不愿到外地去工作的思想更为严重,给按计划分配毕业生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上海、北京等城市还有极少数毕业生宁愿被取消分配资格也不到外地去。有的甚至围攻、谩骂负责分配工作的干部,以行凶来威胁恫吓领导,企图达到留城的目的。对少数毕业生中的这种思想状况和错误行为,如果不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必将影响今后分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四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有二十七万本科和专科学生、一万一千多研究生毕业,今后毕业生的人数还要逐年增加。各级党委特别是高等学校党委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努力提高广大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觉悟,使他们都能以主人翁的精神,自觉地服从国家需要,积极投身四化建设,这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对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近几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和高等学校开始重视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加强了领导,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领导软弱无力。有的学校对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缺乏明确的要求,毕业教育起点低,抓得迟,工作一般化,迁就照顾多,积极教育少,甚至仅仅满足于把毕业生派出学校了事,致使毕业生思想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种状况,必须迅速改变。

  高等学校要培养出合格的又红又专的人才,必须从新生入学抓起,精心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则是学校整个培养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搞好分配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且是提高毕业生政治思想素质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是否达到了培养目标所要求的规格,是全面衡量这个学校教育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以后的精神面貌如何,是否适应四化的要求和受社会的欢迎,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和学校的声誉。因此,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及早着手,认真抓好,抓出成效。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文教)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高教)部门和调配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学校做好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高等学校团的组织,要按照团的十一大和团的二中全会发出的关于组织和动员大学毕业生发扬志在四方、艰苦创业的精神,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大显身手的号召,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配合党委和学校做好这项工作。

  (二)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根据党的十二大和二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当前形势任务和毕业生思想实际做好安排。要以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为中心,结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课,有计划地对毕业生进行形势任务教育、理想前途教育、艰苦奋斗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具体要求:

  1.要组织毕业生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文件和胡乔木同志《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的重要文章。通过学习讨论,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清除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异化论等错误观点的影响,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增强抵制精神污染的能力,并且要把这种自觉性引导到热爱祖国、服从分配、不畏艰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的政治热情上来。

  2.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大好形势的教育。通过教育,帮助毕业生深入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认清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出现的大好形势和四化建设的成就,及对青年一代所提出的要求,教育毕业生把个人的理想、志向与祖国的美好前途很好联系起来,振奋精神,“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投身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进行与人民群众结合、为人民服务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结合开展向华山抢险英雄集体及其他先进人物学习的活动,深入进行革命人生观、苦乐观教育,讲清大学生毕业后首先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到条件暂时还比较艰苦和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去锻炼,并与人民群众结合的重要意义,动员毕业生响应党的号召,勇敢地走向生活,把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贡献给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

  4.要进行“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教育。结合形势任务教育,深入阐明大学毕业生肩负的历史重任及党和人民对他们的殷切期望,启发毕业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他们懂得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利益、个人志愿必须符合国家需要的道理,提高他们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思想觉悟。

  5.对毕业生中的党员,要根据中央关于整党决定的精神进行整党教育,提高他们对这次整党的伟大历史意义的认识,明确整党的任务和要求,努力提高他们的共产主义觉悟,增强党性,使自己成为合格党员,并在分配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注意在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吸收自觉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优秀分子入党。

  (三)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毕业生思想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他们的特点,多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有吸引力和说服力的教育活动。如进行形势任务教育时,可适当组织毕业生到就近的城乡参观、访问、调查,使他们切实感受到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变化;进行支边教育时,可选派少数代表到边远地区去访问、调查,或请人来校介绍重点建设单位和边远省区的发展计划和对专门人才需要情况;结合校史、校风教育,可组织毕业生调查、访问历届响应党的号召志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成绩和贡献的老校友,并把他们的事迹作为革命传统教育的教材;还可以请有威望的党政领导同志和有影响的专家、教授给毕业生做报告、写文章。在搞好这些平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搞好集中的毕业教育,就如何正确对待毕业分配问题,组织毕业生深入开展讨论,让毕业生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做出正确的回答,切实解决好影响毕业生服从分配的主要思想障碍。在进行普遍教育的基础上,着重作好少数思想问题比较多的毕业生的说服教育工作。

  在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表彰先进并加强宣传报道工作,从学校到社会形成一个有利于鼓励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的舆论和气氛。

  (四)在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毕业生能否服从国家分配,和毕业生家长的支持与否有着直接关系。绝大多数家长能够顾全大局,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服从国家分配,并出现了不少动人事例。但是,也发现不少家长拖子女的后腿,这是一些毕业生不服从分配的重要原因。因此,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家长工作,并与家长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毕业生家长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对积极教育和支持自己的子女坚决服从国家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拖子女后腿,干扰毕业生分配的家长,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

  (五)坚持分配原则,认真执行分配政策,坚决抵制毕业生分配中的不正之风。这是搞好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共中央在关于整党的决定中,对纠正党内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主管毕业生调配工作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整党的精神,进一步贯彻中纪委关于不准干扰大学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有关领导和参与分配工作的干部要以身作则,作出表率。对不顾党纪政纪搞不正之风,干扰分配工作的人,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律检查部门反映、报告,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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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7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目环境保护管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81)国环字12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经委、环境保护局(办),国务院各部、委、总局:
目前我国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已经相当严重。为了控制污染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告诉我们。


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
国家经委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各级计委、建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1981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对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度要求,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建委、环境保护局(办)规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进一步对区域环境进行论证,阐明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等。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将设计文件的有关部分送达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竣工后,应当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在施工中,应当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可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项目。各级经委要加强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要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使之达到布局合理,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得到控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1.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基本建设项目;
2.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和铁路交通等基本建设项目;
3.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
4.对珍稀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绝灭危险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5.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
(2)建设项目地点;
(3)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
(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
(5)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来源
(6)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
(7)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
(8)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
(9)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10)发展规划。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附位置平面图);
(2)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和水文情况,气象情况;
(3)周围地区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情况;
(4)周围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5)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6)周围地区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地方病等情况;
(7)周围地区大气、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
(1)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2)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3)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4)各种污染物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5)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6)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7)专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工厂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厂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企业应按年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以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执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同样考核。

第二章 计划的依据与范围
第七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指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针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革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四)劳动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设施;
(五)女工保护设施;
(六)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九条 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范围,按《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根据存在问题,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安全部门核实,生产计划部门进行编制,由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补助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工厂企业应按上级规定先办好审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级批准的措施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应在每年年终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分别指定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项目,还应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发动群众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工厂企业一般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以及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办理外,对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主次的项目,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使用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应于年终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如当年有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提出理由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结转列入次年计划。凡未经审查同意结转或当年未列项目使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部
门会同生产计划、财务部门于次年集中收缴,用于解决本系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工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任务繁重,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不够使用,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措施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消除固定资产设备带病运转的措施,属大修理费用开支;设置不属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属生产费用开支;均不得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二个月内,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技术、安全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措施项目还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邀请市、区
(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正常投产后,车间或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由设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生产设备管理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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