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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3:10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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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黄南州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0]6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已确定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各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确定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六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单位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聘用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二条 对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作满1 O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 O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 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其法人代表聘用合同由任免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法人代表提名,并征得上级组织同意后,由法人代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原在职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逾期仍然拒绝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或由单位予以辞退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 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 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第四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要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对受聘人员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享有工资分配自主权,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流动可按原身份办理。在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也可按聘用的现职身份办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续聘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聘用制工作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以及奖惩、晋职、增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合同文本由州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调解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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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535号
【发布日期】2006-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十一五”期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级“十一五”专项规划之一。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务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



  农村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活农村商品流通,繁荣农村市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农村消费,推动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增长,统筹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总结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目标和重点,提出各项有效的政策和落实措施,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化农村市场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所指农村市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体系、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和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一、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现状和发展环境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告别了自然经济状态,市场机制逐步成为农村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成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成为全国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农村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十五”期间,尽管我国农业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农村各类产业的总量仍在持续扩张,由此带来农村流通规模的迅速增长和农村有形市场平均规模的扩大。据统计,2005年我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2082亿元,比1995年增长168倍,“十五” 期间平均增长111%。农村各类有形交易市场的交易额也在迅速增长,2004年,我国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市场816个,单个市场成交额比“九五”末期的2000年增长了459%;亿元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9个,成交额比2000年增长了455%。
  二是市场类型和流通业态逐步完善。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农村有形市场迅速崛起,形成了结构相对完善的有形市场网络。除了传统的集市贸易市场外,各种综合市场、专业市场以及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农村市场体系。农村新型流通业态呈现良好发展势头。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经营方式和小型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业态,从城市开始走向农村乡镇。
  三是农村市场主体多样化。目前,除传统商业组织外,相继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特别是近600万农村经纪人活跃在广大乡村,从事农产品流通、科技、信息等一系列中介服务活动,在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和助农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流通领域,成为农村市场重要的主体。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从事农产品购销经营活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2万多个。同时,多数国有商业、粮食和供销合作社成功实现了转制,建立了新的经营机制,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四是农村市场外部环境有所改善。2004年和2005年两个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商务部《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及其他十几个相关文件,对农村商品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从政策、目标、方针和战略上都予以了明确的阐述。国家建立了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促进了农产品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对涉农商贸企业采取了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特别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了城乡消费者的权利。初步建立了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流通监管制度。采取措施推动了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和流通业的有序竞争。
  由于多年来受 “重生产、轻流通”、“重城市、轻农村”等非科学发展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对于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仍显落后。
  一是农村市场缺乏合理规划和指导。重复建设和市场缺失并存。有的地方市场分布过多、浪费严重,导致“有场无市”、“空壳市场”;有的地方市场建设不足,沿街叫卖、沿街为市、占道为市的现象比比皆是。市场管理落后,重收费、轻服务现象突出。
  二是农村流通经营业态及经营方式陈旧。农村市场实行连锁经营的交易额占农村总交易额的比重不足10%;农村日用消费品90%以上通过对手交易销售;农村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农村批发市场仅有923%的市场全部或部分采用了电子商务交易技术。
  三是市场主体规模小、实力弱,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突出。大量的农村市场主体是个体商户、运销大户和经纪人,经营条件简陋,经营方式落后,专业化素质低。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不少,但规模小、实力弱,市场覆盖率低。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基本上是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健全、市场监管乏力。涉及农村流通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地区封锁仍时有发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农村市场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少执法部门重复检查,盲目检查,以罚款代管理,干扰了农村商品流通的正常经营秩序。农村市场劣质商品流通、乱涨价、欺行霸市等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利益时常受到损害。

  (二)发展环境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提出的战略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才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战略意义。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落实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稳定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保障。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农民的现金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已接近90%。在农民的消费总量中,除40%的食品由农民自己满足之外,其余消费活动完全市场化。但由于我国耕地资源缺乏、劳动力规模巨大,农民只能是“小规模经营市场主体”或“专业化的小规模生产者”。农民从农业中获得的现金收入不到总现金收入的一半,必须在农业的产前产后寻找收入增长点,在更广阔的农村与城市经济互动中谋取就业机会。据测算,在县以下消费品流通以及运输业领域,由农民创造的GDP占60%左右,增收潜力在700亿元左右。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也有很大增收空间。这就需要疏通农村市场渠道、降低入市门槛,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市场的主体。
  农村市场交易总量的迅速增长迫切要求加快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逐步下降的大背景下,农村市场活动的总规模还将继续扩大。据预测,“十一五”期末,我国居民食品支出需求总额将达到36200亿元,农产品需求总量将稳步增长;农民人均纯收入如果在2005年3255元的基础上继续按照5%的速度增长,将达到4154元,由此产生的农村市场消费需求约22万亿元,加上农民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农民的支出总量将超过3万亿元。完成如此巨大的商品交易量,实现城乡商品流通的供求平衡,是目前的农村流通网络无法承受的,是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提出的巨大挑战。
  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产品贸易格局的巨大变化,也对我国农村市场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近几十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新型流通业态获得巨大发展,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贸易的巨型企业以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资金实力确立了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流通领域大显身手,加上西方国家政府各种财政、信贷、贸易政策的支持,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发生巨大影响。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凭借全球范围采购商品的网络优势,把经营触角伸向不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要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民族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国际国内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国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经验看,农民由分散的交易者逐步演变为有组织的交易者,农村商品流通由以分散的对手交易、多环节的批发交易逐步发展为国内贸易、跨国批发贸易,农村的交易秩序也经历了无序到有序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已牢固确立,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进程正稳步推进,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交易体系已显露雏形,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与市场发生了广泛联系,农民收入的实现和农民的消费支出高度依赖市场。健全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是改变“三农”根本面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的便利,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农村市场网络的建设,反过来又能促进文明乡风的形成,带动村容村貌的改变。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无疑将有利于市场在农村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有助于大型产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形成新型社会经济关系网络,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发展,从而加快农村和谐社会的建立。这也是制定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基本出发点。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充分发挥流通在连接生产与消费、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加强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宏观调控,保障农村市场建设的适当速度与合理规模,优化农村市场的行业与地区结构。注重大中型和小型市场比例的协调,处理好建设新市场与改造旧市场关系,促进市场的有序建设、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发挥公共财政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从财政、信贷、税收等各方面,对重点发展领域、重要市场主体、重大建设项目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实施倾斜,建设与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相适应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市场设施和现代化物流体系,加快培育以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业态为主的市场主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国内外流通企业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发挥政府政策对私人投资的引导作用,提高私人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各类商业资本投资的调节作用,政府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2、均衡发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充分考虑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消费品市场的不同特点,以及东、中、西部不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兼顾城乡市场的协调发展和综合、专业等各类别市场的实际状况,实现不同区域、不同类别市场的均衡发展;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要有所突破。统筹考虑近期和远期市场发展状况,把近期发展需要与中长期发展趋势结合起来,留足发展空间,保持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发展;考虑当前我国农村流通的实际发展水平,注意近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目标的衔接,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3、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加快城乡市场统一的步伐,逐步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强城市商业对农村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连锁、特许经营、合作和农商一体化等途径,形成城乡之间消费品、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双向流动、快捷顺畅的流通网络,创造性地建设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流通模式,提升农村市场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市场的融合,扩大农产品出口;扩大农村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逐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嫁接国际先进的农村商品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加强对国际先进流通技术的跟踪研究,并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开发创新,实现农村市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和交易手段的进步。促进农村商业与国际商业的合资合作,在竞争中提高国内涉农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加速我国农村市场现代化进程。努力扩大农村流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优化布局和结构。东部地区要加强农村商业利用外资的规划,扩大规模,促进内外资企业协调发展。引导和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农村流通领域发展,促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的商品市场建设。

  (三)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现状,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结合国内外经济形势与背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乡村零售网点为基础,以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以各类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和大中型农村流通企业为主体,农产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均衡发展,城乡市场相互融合、内外贸易紧密联系,法制健全、布局合理、服务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市场体系,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农村商品流通体制。
  2010年预期实现的市场规模主要指标是:
  ——全国50%以上的县市制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的农家店覆盖85%的乡镇、65%的行政村。
  ——全国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35万亿元,平均年增长约10%;在农村县及县以下消费品连锁经营比重达到20%。
   ——全国农业生产资料销售额达到11万亿元,平均年增长10%;培育10家年销售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大型农资流通经营企业。
  ——全国农副产品购进额达到23万亿元,平均年增长75%;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


三、“十一五”期间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以建立农村商品流通网络为目的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消费,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的作用。

  (一)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流通企业活力

  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农村流通领域,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启动“农商对接”行动计划。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发展各类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发展运销大户和农村经纪人队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企业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和各类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信息、运销、技术推广等综合性服务。消除各种影响农民进入市场的障碍,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逐步降低税费负担。要正确把握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由现在的2万个发展到4万个,重点支持1000个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较好的流通合作经济组织。
  培育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引导支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农资企业建立销售网络。注重培育和发展“公司+农户”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专业产销协会型等多种类型的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规模大、组织化程度高的农产品流通模式。
  鼓励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入农村商品流通,积极推进参与农村商品流通的中小企业创新,促进其发展“专、精、特、新”经营。大力推进国有涉农流通企业改组改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其改组改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盈利能力;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妥善安置职工,降低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改革成本。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落实国务院各项改革措施。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将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转制成功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予以积极扶持。

  (二)建立和改造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

  加强农村消费品网络建设。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村、乡镇为基础积极发展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的方式,逐步以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和建立标准化的“农家店”,加快形成为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网络终端;到2010年,农家店力争覆盖85%以上的乡镇和65%以上的行政村,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积极探索网络使用多样化,逐步实现“农家店”收购农副产品、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动农副产品创自有品牌、进超市等“一网多用”功能。加大对农村集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的技术改造和规范管理,提升档次,为农村居民提供多样化消费需求实现的途径。
  发挥各类流通组织优势,建设农村消费品网络。进一步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鼓励有实力的流通企业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发展特许经营、销售代理;引导各类大中型流通企业利用品牌、配送、管理等优势,通过投资或加盟连锁的方式建立或改造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支持各类中小型企业自愿结合,统一采购,统一建立销售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物流中的作用,利用其点多面广的优势,提升连锁配送网络在农村市场中的功能,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规范农村市场秩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村,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打击损农坑农害农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健全农村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交通、电力和通讯事业,改善农村生活用水、排水系统,为家用电器、通讯和卫生洁具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假日消费、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三)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 重点建设100家左右符合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市场、现代化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左右有国际竞争力、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综合协调、科学规划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销地之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步伐,按照相关标准和总体规划,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和市场的技术升级,实行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十一五”期间特别要重视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稳定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和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农产品拍卖制、远程交易、网上交易、集中配售、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及经营方式。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通过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农产品采购和物流中心等方式,建立起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快捷流通渠道。扶持发展我国的专业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产品的跨地区经营。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巩固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成果,规范农产品期货交易行为,稳步扩大期货交易品种。
  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农产品连锁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推广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条件较好的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应发展直接从产地采购农产品的进货模式,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国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选择100个县试点,重点打造具有当地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支持和培育专业化的农产品运销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强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建立多种模式的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形成产、贮、运、销配套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起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的物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重点支持100家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标准和检测标准。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包装、流通、供应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检测机构和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形成分工明确、高效可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
  初步建立起主要农产品生产、供求、价格、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省、地(市)特别是县乡级农产品生产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和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动态,提供农产品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农产品供求、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

  (四)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建立和发展现代农资流通体系。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10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经营企业。放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料流通领域,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为农民消费农资商品提供便利;尽快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以品牌特许、采购配送服务、经营指导等多种方式并举,覆盖面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网络。鼓励农资生产企业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直接进入流通领域,降低流通费用,真正让农民受益。鼓励有条件农资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吸引小型农资经营企业加盟,扩大经营规模。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改造提升农资经营网络,加快农资流通现代化步伐。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服务体系。鼓励农资流通企业将农资销售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协调合作,研制生产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和不同农产品种植特点的新型农资产品。
  整顿和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完善种子、农药、兽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对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鼓励农资生产和经营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体系,稳定农资产品价格。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农村市场体系立法工作,清理不合时宜的法规、法律和政策,逐步完善农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运销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实施细则,为健全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法规制度环境。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参照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出台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方面的相关法规制度,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对于正在实施的各项法规,要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二)加强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建立国内外市场相互统一的监测调控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重要商品、重点企业及重点市场的监测分析,确立运用进出口、储备等对国内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调控的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农村市场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加强对投资方向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要制定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对流通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和市场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并建立农村市场资源信息系统,为加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三)强化政府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管理和引导

  增强政府使用价格、财政和信贷杠杆对农村市场建设和市场运行进行调节的能力。加强涉农产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加大政府直接投入和扶持力度,把农村流通设施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要运用财政贴息、税收调节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村市场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支农主力军作用,规范农村民间借贷,形成农场市场体系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农村流通领域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为管理农产品市场风险创造条件。严格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程序,完善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机制。
  加强财政、税收、金融、贸易政策对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1)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继续采取财政扶助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范围。对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市场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资金上应予以适当支持。(2)农村市场主体建设。对进入市场的农民、农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农村市场的商业流通企业给予支持。(3)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软科学研究。对农产品冷链系统研究、农村市场体系重要课题的研究给予重点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农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市场举办者的行政指导,达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简化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网点的工商登记手续。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认真清理和废止各种阻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民利益和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设置市场壁垒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谋取垄断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商务、农业、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信息、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加大对农村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及农用生产资料等产品的不法行为。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快农村商务信用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强化信用意识和契约意识。建立农村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预[2012]3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高法院,高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两个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2.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3.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财政部

2012年9月21日



附件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并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效率观念和绩效理念,取得了初步成效。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增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保障;绩效目标管理日益加强,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应用,增强了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和部门支出责任意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框架逐渐清晰,中央地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推动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时,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绩效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统一的工作规划尚未制定,管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相关办法不具体、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强;绩效评价主体单一,第三方评价欠缺,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待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还刚刚实行,绩效目标编制仍没有实质突破;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指标体系、信息系统、人员队伍、专业绩效评价机构建设等相对滞后,制约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面偏小、范围偏窄、进展不平衡,试点工作在省级开展的较多,市、县级开展的较少;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有机结合,优化、促进预算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总体上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亟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二)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还专门批准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点。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财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强调结果导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求使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预算绩效管理注重支出的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的支出责任意识,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效率,改善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效率观念的拓展和提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时申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监督和结果问责,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机制,把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既可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又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预算绩效管理更加关注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财政工作从“重分配”向“重管理”、“重绩效”转变,解决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支出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总体要求,以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部署,在全面认识预算管理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方向、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组织”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财政部负责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区域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有预算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
——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统筹规划”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统筹谋划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长远规划,确定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远近结合”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时,要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情况,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有中长期规划,又要有年度目标,建立完善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的机制。
——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逐年增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和绩效评价项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正视现阶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抓住关键,以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作为突破口,积累经验,扩大影响,以点带面,早出实效。
——改革创新,协力推动。“改革创新”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解决当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又要敢于突破旧框架旧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内部流程,从制度机制上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创新中推进,在改革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协力推动”是指在发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能动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总体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绩效目标逐步覆盖。不断增加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和部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评价范围明显扩大。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重点评价全面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都开展重大民生支出评价试点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结果应用实质突破。所有评价结果都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增强支出责任;实现绩效报告及评价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预算管理;重点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实行绩效问责。
——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较为科学、适用的分级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三个智库建设;建成有机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为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2012-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着重围绕“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健全智库”、“实施工程”等重点工作来推进。
(一)建立一个机制。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部门(单位)申请预算时,要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明确、相对具体、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可实现。财政部门应加强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试点范围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并在批复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积极利用决算数据,对财政支出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实效。预算绩效监督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要充分发挥绩效监督的作用,建立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紧密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健全制衡机制,强化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运行全过程的绩效监督。
(二)完善两个体系。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从方向和目标上加以规划和指导,增强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体系着力规范评价主体范围,合理运用评价方式方法,切实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以政府名义出台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中介、专家、数据库和档案等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单位决算报表、资产配置标准、部门项目支出标准等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业务规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订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完善绩效评价主体。强化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主体功能,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的评价或再评价,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下属单位支出进行评价或再评价。第三方评价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对部门基本支出、部门项目支出、部门支出管理和财政综合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二是完善评价方式方法。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三是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对绩效指标的研究设计和修订补充,初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初步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历史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权重设置的研究,选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合理设置权重分值,构建体现相关性、重要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实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三个智库。
健全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健全专家学者库。通过发布公告、申请邀请、审核审查等程序和方式,建立中央、省两级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库,按照其实际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态度、能力、道德水平及民主评议结果,实行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分建共享。
——健全中介机构库。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符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库,加强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咨询等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力量的引导和培训,强化管理和规范。
——健全监督指导库。积极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研究建立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人员库。
(四)实施四项工程。
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在所有预算部门(单位)的全覆盖,并通过重点评价的深入推进、评价质量的有效提升、评价结果的切实应用,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实施扩面增点工程。一是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0%,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0%。二是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到2015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力争达到30%。编报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占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力争达到40%。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资金占本部门项目预算资金的比例力争达到50%,并将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到绝大部分预算资金。三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方参与行为,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各类智库,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的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实施重点评价工程。以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以县级财政支出、部门支出、重大民生项目为切入口,实施重点评价。一是推进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2012年,财政部开展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3年起,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二是推进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评价为突破口,对部门或单位的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管理进行评价,逐步拓展,推进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部门或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2013年,财政部开展中央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每年选择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尤其是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完善资金监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宏观政策目标。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以绩效评价质量控制为手段,以绩效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预算绩效监督开展为保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的有效提升。一是实施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探索研究不同部门同类项目绩效比较的方法和途径;发挥投资评审机构作用;建立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审核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评价报告实施抽查,出具审核意见,促进部门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第三方组织评价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实施绩效评价报告质量的评审、考核和通报,确保工作质量,并与绩效评价业务委托相挂钩,营造“专家敢说、中介真评”的绩效评价氛围。二是完善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强化对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数据的整合,逐步实现预算绩效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强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提升绩效信息的质量。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设置,确保科学合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切实督促其整改落实;加强绩效评价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向政府报告情况以及结果公开情况,不断提高绩效监督质量。
——实施结果应用工程。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为突破口,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一是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将预算部门报送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调减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二是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内部的公开范围,到2015年,实现在本部门内部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绩效信息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结果奖惩。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督促。研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扩大舆论宣传,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素质培训,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规划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制订工作规划作为下一阶段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要伴随预算绩效管理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理论研讨、要报简报、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倡导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社会影响,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主动了解预算绩效管理、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机构,已成立单独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完善机构职能,充实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立或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明确工作职责,并在相应职能部门增加专门人员。将绩效管理岗位作为锻炼、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把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善于研究、敢于创新的人员充实到绩效管理队伍中来,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素质培训。
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选送深造,以及“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力争三年之内对所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三级以上预算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廉政意识,建设一支踏实肯干、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有效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附件2: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丰富财政管理手段,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评价范围
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县、县级市和旗(以下简称县)。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内容主要是县级财政支出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三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 重点支出保障程度(60分)
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六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通过总体保障评价和分项保障评价两种方式测算并汇总得分。
1.总体保障评价(20分)
对县级财政六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进行考核,评价县级财政保障重点支出的努力程度和整体效果。
第一步:根据各县的人均财政支出状况(人均财政支出按总人口计算,下同)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六项重点支出占比与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20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20。
其中:
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某县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2.分项保障评价(40分)
评价县级财政对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六项重点支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评价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年度间改进情况,分静态和动态评价。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10分、6分、3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静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当年保障率高低确定。保障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保障率小于或等于50%的,得0分;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保障率-min(保障率)] ÷[max(保障率)-min(保障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保障率=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100%。
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单位支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的客观因素为总人口,教育的客观因素为学生数,成本差异系数按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核定);
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某县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全国县级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100%;
max(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大值;
min(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保障率的变化情况确定。当年保障率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当年保障率在100%以下的,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得0.1分,最高以分项重点支出分值乘以30%为限(即该项重点支出的动态分值上限)。
(2)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8分、4分、9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第一步:参照总体保障评价分档情况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上述三项重点支出与所在档平均重点支出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该项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max(所在档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占比差=某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某项重点支出占比的增长率情况确定。
得分=[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min(增长率)] ÷[max(增长率)-min(增长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30%)。
其中:
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当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100%;
max(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大值;
min(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小值。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20分)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财政实际在职供养人员数的控制情况。
1.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按照总人口、面积等客观因素,分类、分档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某县按总人口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85%+某县按面积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15%。
2.得分
(1)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低于或等于标准人员数的,得满分。
(2)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高于标准人员数的,以超出率为评价指标,超出率高于或等于50%的,得0分;超出率低于5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max(超出率)-某县超出率] ÷[max(超出率)-min(超出率)] ×20。
其中:
某县超出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00%;
max(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高值;
min(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低值。
(三)财政管理水平(20分)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1.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2.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为1分。暂存款、暂付款比率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1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1分之间计算确定。
(1)暂付款
得分= [ max(暂付款率)-某县暂付款率] ÷[max(暂付款率)-min(暂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付款率=暂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2)暂存款
得分= [ max(暂存款率)-某县暂存款率] ÷[max(暂存款率)-min(暂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存款率=暂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3.债务风险(8分)
债务风险得分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各县具体得分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测算得出。
4.年终结转(4分)
以当年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考核,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4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4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 max(年终结转率)-某县年终结转率] ÷[max(年终结转率)-min(年终结转率)] ×4;
其中:
某县年终结转率=年终结转÷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高于0的最低值。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排名前200名的县,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性奖励。同时,分省下发所辖县评价得分及全国排名情况。对管理基础较好、综合得分较高(所辖县平均得分前10名)的省,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基础较差、综合得分较低(所辖县平均得分后10名)的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对县级财政管理的指导。
五、其他事项
评价数据来源于各地财政总决算、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其他统计数据。
本方案自2012年开始执行。

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概要
分值合计 100
一、重点支出保障程度 60 以6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重视程度。
(一)总体保障评价(20分) 以县级财政6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评价内容,以分档的县级重点支出平均占比水平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分项保障评价(40分) "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占该县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1、教育(10分)
2、医疗卫生(6分)
3、文化体育与传媒(3分)
4、社会保障和就业(8分)
5、节能环保(4分)
6、农林水事务(9分)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 20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数的控制情况。低于或等于标准的得满分,超出标准50%以上的得0分,超出标准在50%以下的按一定公式计算得分。
三、财政管理水平 20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二)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占1分。
(三)债务风险(8分) 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
(四)年终结转(4分) 以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评价。



附件3: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部门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评价主体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主体。评价范围为本级各预算部门。
三、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主要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监督发现问题七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减分制相结合。
(一)基础工作管理(20分)
1.推进度(2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管理整体推进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再评得分×60%)×20/100
部门自评得分,是指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自我评价得分;财政部门再评得分,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的得分。
(二)绩效目标管理(25分)
2.申报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年度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按规定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进行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数量情况。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
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是根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提出的相关要求所确定的部门应该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数。
申报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目标覆盖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本年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细化率(5分)
是指通过对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分别比较,反映绩效目标的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10分)
5.监控率(10分)
是指通过对是否有项目运行跟踪监控措施,以及纳入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比重和资金规模比重进行评价,反映部门在项目运行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水平和程度。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20分)
6.评价覆盖率(20分)
是指通过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占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比重的评价,反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25分)
7.应用率(25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应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较,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水平和程度。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绩效评价项目数包括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和部门自主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
已落实整改措施包括调整预算结构、改进预算管理、整改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措施、实施绩效问责等。
(六)绩效管理创新(加分项目,20分)
8.目标管理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申报绩效目标资金数量、规模超过规定要求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创新工作情况。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部门在财政部门要求的绩效目标填报数量之外自行扩大1个绩效目标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
9.评价推进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超过规定规模以及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的考核,反映部门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情况。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部门每自主组织开展1个绩效评价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10.结果应用创新(6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将绩效结果主动对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的评价,反映部门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的创新情况。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涉密部门不考核对社会公开因素,相应分值分别计入“9.评价推进创新”的3个项下。
(七)监督发现问题(减分项目,-10分)
11.违规率(-10分)
是指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反映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资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违规问题是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并已受到处理处罚的行为。
四、评价程序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撰写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评价
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必要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价。
(三)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对部门评价结果分类分析,形成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对涉密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单独组织开展。
五、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报告。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给予激励性奖励。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3年开始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评价实施方案;部门对所属单位支出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指标解释 分值 评价标准 计算方法
一、基础工作管理 推进度 包括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20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得分×60%)×20/100
二、绩效目标管理 申报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申报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目标覆盖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占部门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细化率 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比率 5 绩效指标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 监控率 实施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比率 10 绩效监控实施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 评价覆盖率 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率 2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 应用率 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与绩效评价项目数的比率 25 评价结果应用方式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向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六、绩效管理创新 目标管理创新 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扩大绩效目标申报数量、资金规模等创新 7 超出既定要求、突破原有模式、超越既定标准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是为1,否为0
评价推进创新 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 7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是为1,否为0
结果应用创新 评价结果公开、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创新 6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七、监督发现问题 违规率 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 -10 处理处罚结果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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