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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9:58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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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


卫生部、全国爱卫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体育——清洁的比赛”。
烟草和体育是不相容的。体育是对生命质量的促进,给人们带来健康的生活、健康的竞争和健康的心理,而烟草则给生命带来疾病和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号召将所有与烟草有关的问题,包括烟草消费、被动吸烟、烟草广告、促销和销售等从体育运动中清除出去。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努力下,国际奥委会、国际足联、国际赛车联合会等国际和地区性体育组织以及一些世界级的运动员已加盟世界无烟体育运动。无烟奥运从1988年加拿大冬奥会变成现实,此后每届奥运会也都已经或将会成为无烟的运动会。即将在韩国和日本举行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将是有史以来第一次无烟的世界杯比赛。
据1996年的调查,我国15岁以上烟民有3.2亿,目前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我国《广告法》有“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在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的明确规定,但调查显示,我国80%以上的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烟草广告,其中最多见的是外国烟草广告,赞助体育活动已成为变相烟草广告的主要形式之一。尽管对体育的赞助没有特别针对青少年,但这些体育运动或活动对青少年有巨大吸引力。印有烟草品牌的运动衫、帽子、手提包等促销物品,甚至参赛汽车等误导青少年把运动的力量、速度、优雅、乐趣、刺激和成功与烟草相关连,从而诱导他们吸烟。
为积极推进奥运体育精神,推动我国无烟体育工作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把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办成无烟奥运,现将第十五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级卫生、爱卫和体育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无烟体育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形成支持性的社会环境。在成功创建无烟学校、无烟单位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创建无烟体育场所、无烟体育评比等活动,并加强制度化建设。
二、认真贯彻《广告法》、《烟草专卖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后重点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做好公共场所,尤其是比赛场馆禁止吸烟工作。反对在体育活动中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三、坚持做好控烟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导各地控烟活动。体育频道应重点介绍国内外“无烟体育”的情况和努力避免电视节目中的吸烟镜头和烟草企业的软广告。
四、组织参与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由世界各国自愿参与,通过积极的奖励措施来鼓励人们戒烟的一项国际控烟活动。从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和2000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并有1人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今年,我国已经报名参加将于5月举行的第5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国内竞赛组织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报名,一切活动经费自筹(详见附件),报名截止日期为2002年3月31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控烟办公室 联系人:杨 焱 严迪英
电话:010-63045571 010-63186655-2619
传真:010-63170894,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E-mail:capmncd@public.bta.net.cn yanyang@yeah.net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2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
附件:1、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2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卫 生 部 全国爱卫会 国家体育总局
二OO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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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
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
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
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
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26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内认证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
4、认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鹰潭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景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经贸、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工作每年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报以下材料:
1、《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十条 为鼓励全市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今年开始,对首次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认证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无公害农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绿色食品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有机产品给予8000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拥有2个以上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按2个产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今后在评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凡是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无申请评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权;现有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今后在安排市级农业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产地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拒绝或阻挠检查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要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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