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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8:46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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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08-12

教职成厅〔2002〕3号


最近,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会议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要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发展职业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2002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在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2〕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其招生数大体相当,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二、要重视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把它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的招生工作,西部地区的有关省、区、市更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以实现会议提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十五”期末,面向农村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西部地区从目前的年招生79万人扩大到150万人的发展目标。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的设置、调整要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的需要,适应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要十分重视技术工人的培养,做好这类专业的招生工作,扩大招生规模,尽快改变目前我国企业高级技工严重短缺的局面。
  
四、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做好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拓展职业培训范围,增强实用性,要特别注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努力使今年的招生规模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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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2.6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全面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精神,强化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从学校发展、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的全局出发,对节能、节水、环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做好学校发展和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节能、环保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3.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青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教育和宣传形式,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熟悉要求、宣传群众、教育自己。

  4.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和建设一批满足广大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方便学生开展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化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养成环保习惯。组织学生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

  5.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6.探索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与“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应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年底前完成对“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性骚扰”案件的几点评说

秦前红*


近来媒体关于“性骚扰”事件的报道可谓连篇累牍,沸沸扬扬。先有关于北京首起“性骚扰”案的聚焦,接着传来武汉“性骚扰”案原告一审胜诉的消息。社会大众的眼球很快就被吸引到了这种事件上,相关人士暗自兴奋不已。
“性骚扰”在我国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一个话语表述也是“洋务运动”的结果。它大抵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社会现象:与女性特别相关的、与女性私生活安宁权相关的、与女性身体权或性尊严相关的。“性骚扰”的实质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言语或动作对妇女进行调戏、挑逗、侮辱或猥亵的情形。当然,逻辑意义男人也可能被“性骚扰”,但在当今这个男权强势社会里,它还不构成一个值得法律关注的普遍问题。
“性骚扰”问题的突显与下列因素相勾连:1)工业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使人与人的距离缩短,冲突增多;2)社会经济发展,传媒在逐利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私隐问题,追求轰动效应;3)法治时代下的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诉求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功利化的目的,不惜以名誉换名声。
“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调制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宪法的保护方式。宪法确认和体现包括性安宁和性尊严在内的人格权和支配身体自由的人身权,以防止受到以政府和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的损害;第二,刑法的保护方式。刑法禁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和人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民法的保护方式。民法对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和人身的行为,规定了明确具体的侵权责任。
对“性骚扰”问题的处理手段通常可化约为财产补偿的办法。因为,如果要侵害人公开说明、赔礼道歉只能越描越黑,加重受害人的“不名誉”;也不能允许受害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让受害人去反“骚扰”一下侵害人;更不可能让受害人去怒掴侵害人几个耳光,或者去掉侵害者的某个身体部件,以解受害人心中之怒气,如果这样制度本身就不文明了。但权利或尊严是一个体现了个人主观价值判断和内心感受的东西,举例说,同样一个猥亵动作,会使某个人觉得受到了极大侮辱,恨不得将受侮处象古代传说的那样切去以正清白,对另外一个人来说,她会觉得无所谓,或者有所谓也很快可以用“恶狗咬了”一类的理由迅速缓解自己的不快。正因为如此,所以法律在规定财产补偿时,便在“漫天要价”或“得不偿失”之间确定了一个中性补偿标准。
关于“性骚扰”问题,在法律上有太多的困惑,如何适当地规定“骚扰”的范围或程度,都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比如说,对某人讲一句“荤话”或做几次“流氓”动作算不算“性骚扰”?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进行挑逗或搂抱,是否属于“性骚扰”;医生借看病之名,对病人进行过分的拿捏,也是“性骚扰”吗?在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生活空间的同时,如何保护社会的公共交往空间和秩序,是法律制度安排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在男女授受不亲的时代或者在动辄上纲为“男女作风”问题的时期,似乎没有“性骚扰”的烦恼,但那样的社会我们谁也不喜欢。因此,我们不能对法律作泛道德主义的安排,或持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主义观念,而应培育和生成适合时代要求的男女道德律。
“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通常被欺于“暗室”。孤男寡女之间的是是非非,要在法庭上找一个说法,不靠证据是不行的。因此,当那些“被侮辱或被伤害的人”准备去打官司时,我们不禁要追问一句:你有证据吗?

*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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