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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6:38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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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5〕52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1995年3月31日印发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社团机构改革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机构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效地开展工作,本着"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分类归口、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并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各项工作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
  二、主要工作任务 .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制订中国红十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
  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3、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推动全国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工作的发展。
  4、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5、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开展人道领域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6、向国内外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等。
  7、 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8、完成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任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内设四个部、室和机关党委
  1、办公室
  负责总会机关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秘书、机要、保密、档案、文电处理,综合性会议和较大型活动的组织;负责总会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及国内外捐助款项的管理、指导与审计工作;负责对挂靠在总会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2、国内工作一部
  负责统筹并指导各备灾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救灾骨干队伍,加强备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积极参与救助灾民;负责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和海内外通报灾情,发出争取援助的呼吁,组织社会募捐;负责赈灾款物的分配、救灾物资的采购,与财务部门共同进行赈灾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
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在全国建立红十字自救互救网络;指导红十字会医院、血站、卫生站的建设;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检索工作,管理中华骨髓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动员、组织及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工作。
  3、国内工作二部
  负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发展与建设、会务知识的普及教育、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红十字青少年的国内外活动与交往;进行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方针及理论、国际国内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研究;组织起草红十字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宣传、检查、督促、指导红十字会法的实施;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全国性的重大宣传活动;向国内外宣传中国和国际红十字运动;对报刊社进行政策督导。
  4、联络部
  负责中国红十字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具体事宜;协助政府开展民间外交,实施对外捐助;负责与有关国际组织、各国红十字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涉外工作;搞好年度外事计划的制定,落实互访活动的组织安排与翻译工作。
  加强与港、澳、台红十字组织的交往、合作;检查指导地方红十字会有关港、澳、台方面的事务工作,促进红十字活动的双向交流;组织港、澳、台情调研,协助政府处理有关事务。
  5、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日常事务;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定编73名(其中行政编制4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单列。
  领导职数:会长1名(兼)、专职副会长3名(其中1名兼任秘书长); 副秘书长1名;部、室正、副领导职数9名(其中副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直属事业单位3个,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7名,其中: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刊社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0名;
  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9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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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实施机关)
本规定由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张贴涂写和禁止刻画)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他宣传品或者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及时清除。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刻画。
第五条 (管理机关的义务)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坊、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监察队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六条 (有关单位的权利义务)
各单位应当保持所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清除,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乱张贴、乱涂写的,警告或者按每处10元处以罚款;
(二)乱刻画的,警告或者按每处2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 (街道监察队的处罚权)
街道监察队有权依据本规定对街坊、里弄、居住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处罚权限不得超过《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九条 (代为清除费用标准)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逾期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监察队可以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其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代为清除费用按照乱张贴、乱涂写每处10元,乱刻画每处20元的标准计算;但代为清除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单位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条 (处罚程序)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
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0天。中止通讯工具使用期间内,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的执行)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中止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使用的,由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调查取证后,报市市政委办审查决定,并由市市政委办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配合执行本规定。对拒不配合执行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由市邮电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或者街道监察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市、区(县)市容管理人员或者街道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区(县)市容管理人员和街道监察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本规定于199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有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应当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由行为人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4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及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分6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县(市、区)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县(市、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保障预案、县(市、区)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 
第七条 应急预案基本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要素。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
第八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规划、组织、指导、检查等)。
第九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由市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单位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并为应急预案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起草 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 2000 〕 23 号)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县(市、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五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镇、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
第十九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并征求法制机构和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二)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 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县(市、区)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三)应急预案经市应急办复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组织审查,报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审定。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由市直各相关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审查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
第二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印发,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民营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以管委会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省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办备案,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中央、省驻并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印发后,将预案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简本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动态管理与实施 
第三十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变化和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批准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变更内容报市或县(市、区)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1次。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应急预案实施培训演练,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完善应急预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奖励。 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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