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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0:58  浏览:9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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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和协调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制度。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协调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市社会经济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汇总、分析财政、金融和其它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三)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审核上报省、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限额内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目标,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下达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和监测工作。

  (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编制下达对外贸易出口计划和重要商品流转计划,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布局,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引导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审核上报农、林、牧、副、渔、水利等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进中心小城镇建设。

  (九)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一)对列入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市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督办、协调;参与编制和汇总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年度进度考核的建议;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性、主动性、针对性的服务,及时向上反馈情况,编报重大项目监督情况,提出决策建议。

  (十二)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协调和管理对口经济动员部门的业务工作,做好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准备,为未来战争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承担市政府RISE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对外联络、沟通和传递信息、推介江门、跟踪项目等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发展和改革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协调政务督查、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及文书档案、秘书事务、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务福利、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及接待信访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本局公务员管理、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劳动工资、学习培训、法制宣传、出国政审、职称、老干部管理和党务、纪检、监察以及协助党组做好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三)综合科

  研究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速度、比例、结构等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监督、检查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和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当期调控宏观经济的对策和建议,撰写季度、年度经济综合分析报告,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衔接平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力资源、人口、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计划。组织上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科技和各类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确定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审定全市各类学校招生规模;协助市政府做好RISE办公室的工作。

  (四)投资科

  研究和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组织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编制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核备案限额内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指导和协调有关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交能源科

  编制下达全市工业、交通、通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业、交通、通信、能源建设项目;审核下达市级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计划;组织研究工业生产区域布局与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各运输方式设施建设布局、能源供给生产与网络布局发展策略;参与制订工交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组织和参与确定市重点工交项目、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监测与分析工业、交通、通信、能源经济运行情况及其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平衡工交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和监督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和建议。

  (六)经贸流通科

  编制、下达对外贸易出口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以及重要商品流转计划;上报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限额内流通领域的投资项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税收政策;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审查上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债券;指导协调粮食宏观调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审核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协调指导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和华侨农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

  组织拟订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的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

  四、挂靠单位

  江门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动员预案,制定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和物资调用计划,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各项经费,审批国民经济动员基建工程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规划、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8名(含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15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直国企改革资产重组和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的督办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2]24号),利用外资民资重大项目专责小组下设“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的日常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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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
深人发〔2005〕12号

  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制定《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三条 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人事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调查核实,参与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档案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参与专项资金的评审,会同市人事部门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市属事业单位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并依托高等院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深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高等院校。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购置的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一名以上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设站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设备、仪器及软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报账方式支付。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之日起一年内,由设站单位凭发票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申报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九条 设站单位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申请表》;
  (二)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市人事部门对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人事部门自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设站单位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购置设备、仪器或软件的发票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申请、核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

张卫平


  如贺卫方教授前文所言:“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近来又有以揭露社会不公现象为己任的“焦点访谈”报道了云南两个地方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又一次把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这一报道引出了一个老话题,即司法公正与社会环境的关联问题。如人们所知,司法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改革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改革是针对司法体制自身的,尤其是目前的分散化的司法改革——审判机关的司法改革、检察机构的司法改革等更限于自身体制的改革。而这种自我手术式的和非扩散性改革的局限性,使司法改革难以有很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识到如果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体制不改革,没有一个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环境,司法体制自身的改革也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笔者的这种观点似乎有“环境决定论”的嫌疑,但必须承认,如果不消除外部体制上的问题,而只是简单地对“终端”“杀毒”,即使是天天升级“杀毒软件”也将无济于事。

  以“焦点访谈”报道的情况看,云南的两个基层法院严重违反程序法的一个原因是受到地方行政的干预,而这似乎还是一个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为什么地方行政能够干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呢?为什么法院没有能够顶住来自地方行政的干预呢?这里涉及我们长期议论的司法独立性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基层法院面对地方的行政干预“勇敢”而上,去堵“枪眼”,但后果会怎么样呢?我想,如果抵制地方行政干预没有什么不利后果以及能够有效抵制的话,相信就不会发生上述报道的司法不公问题。问题恰恰在于地方行政能够有效地干预,这种干预是以制度和权力作保障的,而不是以情感为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名义上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是无法加以有效抵制的。不是奉行“不抵抗主义”,而是抵抗常常是无谓的。地方行政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准确地讲就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法院是什么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关系,但实际上,法院是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法院的人、财、物,哪一项不受地方行政的控制?除了地方政府以外,可以干预的还有其他一些权力机构。地方各级法院的院长从名义上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但最重要的提名权却是在地方组织。在财政方面,更是要受到地方行政的控制。

  从实质上分析,地方行政机构就是地方的主要权力机构,地方法院不过是地方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已。在这个意义上,甚至谈不上地方干预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在建筑格局上也能反映出来。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或地方党的办公楼处于中心位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办公楼围绕其外。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完全是等同的位置。从实际结构关系看,法院不过是地方行政的附庸,法院就应当服从于地方行政。退一步而言,地方行政干预不对,那地方党组织又能不能干预呢?问题的答案具有悖论特征,实践中答案却是肯定的。为了维护地方的利益,地方行政可以通过地方党组织实行间接干预。由于地方党组织的干预具有其政治正当性,因此法律理论上的不干预理论就难以对抗。在权力架构方面,基于这种政治正当性,设计者也没有打算要真正让法院摆脱这种权力干预。对于大案、要案,地方权力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机构对公、检、法进行统一协调,这是众所周知的实情。统一协调是从积极意义上来表述的,消极意义上就是干预。

  从中国目前的现状观,不仅是基层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干预,更高一级、高二级的审判机构不也处于这种境况吗?地方权力机构对司法干预的动因很多,地方的经济利益、地方权力机构中具体行使权力者个人的利益、权力行使者对司法公正性与司法者的认识差异等等。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架构下,经济主体的利益与地方权力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全资企业,由于各种无法脱离的利益联系,也就必然要使地方行政进行干预,不干预是不可能的。领导批条这种干预方式在实践中从来都是畅通无阻的。因为我们的体制和观念成就了这一点。

  要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坚持法治原则,独立的、不受干预的司法是其必要条件。对此,似乎我们都明白。但遗憾的是,这种认识仅限于法的理论和理想层面,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一句“中国国情”就将这种认识全部消解了,因为所有关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措施都是非中国传统的。而且正当的干预更为干预者提供了干预的契机。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观念上并未真正接纳独立审判的意识,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体制架构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因此,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时,就应当改革能够干预司法的现行权力结构体制。这就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应当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当然,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是十分困难的,但正如贺卫方教授前文结语所言:“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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