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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1:56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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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尼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 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 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同尼日尔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尼方供应。如尼方供应某些特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时,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尼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 医疗队赴尼日尔及回国所需的旅费,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尼方负担。

  第七条 中方运往尼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尼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尼日尔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 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尼日尔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尼日尔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的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谢克西              蒙凯拉·阿鲁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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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49号
二OO一年九月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投资额占30%以上的),以及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全额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同);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六)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不得列支工程预决算审查费,市财政部门和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的工程预决算审查不得向被审单位收费。
市财政部门也不得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财政拨款中直接列支工程预决算审查费。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审查建设项目预决算时,遵循"客观真实、严谨认真、科学合理、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认真核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不得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查报告,并对所提供的审查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结论结算和拨付工程价款,办理有关事宜。
市审计部门若已对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结论的,市财政部门应依据其结论,拨付工程款、批复建设项目决算。
第二章 工程预(结)算审核
第八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尽量减少或杜绝决策失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0]37号)的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及时到计划部门履行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报批手续。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是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审核的依据。
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完成后,应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送审的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且无法提供相关部门批准设计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的相应审批文件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结)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四)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及有关协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说明;
(六)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标书等;
(七)编制工程预(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
(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三)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的设计(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有关协议等;
(五)其它。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经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是否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正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及取费是否合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送相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抄送市招投标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查结论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分期支付,中间结算,竣工审核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合同,市财政部门视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建设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须在35日以内报送;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须在4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资料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出具《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查报告》,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市财政部门接到《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查报告》后,在3个月内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资金尾款清算及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数预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查要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工程概、预算、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验收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批复;
(二)修正的总概算、审批文件和批准的施工图预(结)算;
(三)工程竣工图、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材料;
(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五)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鉴证资料;
(六)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在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主要材料取价、设置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
(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报废工程、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等各项损失是否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门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门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
(五)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查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要依法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审核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预决算审查分步骤、按要求做好各阶段工作:
(一)审查准备。包括受理审查,收集工程预决算报审资料;根据受理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指定专人或工作小组,组织初审;
(二)审查实施。根据审查重点,深入施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对工程各项目预决算逐一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复查;
(三)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审查结论,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书》。同时,对工程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单位送审完整齐全的工程预决算审核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投资在3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300-1000万元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2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特大型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工程预、决算审核完毕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统一出具《襄樊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属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抄送市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而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六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工作人员与被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被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单位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审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责令审查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每一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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