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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1:24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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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9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174亿元,其中上交国家财政749亿元。这对严肃财经纪律,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
,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漏税,哄抬物价,严重妨碍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大检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同加强法制教育、狠抓增收节支、平抑市场物价、推进廉政建设等
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今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 龃蠹觳楣ぷ髯榻卸酱俸图觳椤? 在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为把大检查逐步过渡到以社会监督为主创造条件。同时,要继续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检查。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这次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4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3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重点检查的? ノ皇牵?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和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与企业;(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和第三产业中其他管理比较混乱的行业;(四)外贸企业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五)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联营等骗取国家? 笆沼呕菡叩钠笠担?六)对群众反映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行业和企业。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物价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执行新财税体制和物价政策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一)乘财税改革之机,用加大抵扣、印制和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等各种手段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工商税;(二)违反
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随意减免税和骗取出口退税;(三)钻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空子,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四)侵占、截留应当上交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以及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六)违反国家价格监审规定,随意提高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牟取暴利;(七)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棉花价格、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以及公用事业、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问题。
对于缓交、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认真清理,抓紧催收,限期交清。
六、处理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
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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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司


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项目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关税司



国家计委外资司:
你司转来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首都建设的请示》收悉。对于北京市扩大利用外资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问题,我们总的意见是比照天津市优惠规定办理,具体为:
一、利用国外商业贷款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如确属国内不能制造或供应不足的,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予以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此外,对于新建城市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材料,经专案申请批准后,也可予以减免税。
二、对利用政府间贷款或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可以按(84)署税字第457号、698号文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兴办旅游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按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经委、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出的(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办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执行。
三、对于利用国际商业贷款举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其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应予照章征税。



1988年6月1日
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调查

新农村建设是提高我国农村地区整体水平的重要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通过对我县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其特点、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以期更有效地惩防犯罪,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情况
据调查,从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我县检察机关立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57件59人,其中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达21件21人,各占案件总数和涉案人数的36.8%和35.6%,其中贪污案5宗,受贿案16宗,平均每年有4宗4人左右,案件所属领域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领域,如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收等。
二、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1、案件来源以举报为主,窝串案多。在所查处的21宗案件中,通过举报获取线索的有12宗,自行发现的有8宗,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1宗。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一是这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严重地侵害了农村广大群众切实的自身利益,使群众孰不可忍,自发举报;二是窝串案多,有11宗,占52.3%。我们在查办案件时,往往“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案牵连出来的人员多达4人。如2003年1月,我们通过查处安流镇万塘村委书记陈某某的经济案件,牵出了安流镇主管国土的原副镇长范某某、原国土所长陈某某、国土局原会计曾某某、地籍股原副股长陈某某贪污受贿的系列窝串案。
2、受贿案件占较大比重,贪污案件次之。在21宗案件中,受贿案件16宗,占76.2%,贪污案件5宗。有关单位、部门在工作制度等方面尽管存在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情形,但相对而言,近年来这二方面有所改观,尤其财务制度日愈完善,想贪污公款已难得逞。因此,贪污案件相对就少了。
3、案件多发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土地征收领域次之。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应地贪污赂犯罪案件也多发于该领域,而且以贿赂犯罪案件为主,形式多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包工头的贿赂。
4、在犯罪嫌疑人身份方面,以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为主。在21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有14人,占66.7%,县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5人,占23.8%,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各1人。
5、作案手段单一。在这21宗贪污贿赂案件中,受贿的方式主要是直接收受包工头的财物,贪污的方式是单一的伪造单据进行虚报,作案手段比较简单,对侦查机关来说,比较容易查证。
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易发的原因
1、思想蜕变是根源。所查处的涉案人员几乎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不注重学习,特别是不注重政治学习,对学习马虎应付,流于形式,教育效果微乎其微,不注重自己“三观”改造,没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歪风邪气乘虚而入,导致价值观念扭曲,思想蜕变,贪欲膨胀,加上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周期长,工作清苦,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耐不住清贫,经不起金钱、物质的诱惑,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动机也就随之产生,把新农村建设当成是自己发财,捞取个人好处的机会,不惜铤而走险,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大肆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
2、法律意识淡薄是主因。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分析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就是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受法律教育非常有限,法律意识相当淡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侥幸心理严重,这些人错误地认为收受他人钱物、侵吞款物不易被政法机关查处,能蒙混过关。这些人在悔过中,基本上都谈到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贪欲强,所以才走上犯罪道路。
3、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规范是诱因。当前社会体制转轨,结构调整、旧体制并存,县级以上的体制、机制已经不断规范、健全,但在镇、村二级,规范体系就不那么健全,制度的执行也可能出现走样。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上级逐渐放权,随着政策的倾斜,国家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在市场经济竞争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行为随之孳生蔓延。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部门领导干部和主管人员,纷纷以各种名目向他们行贿。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土地征收、清理过程中,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各种便利,采用虚假方式,进行贪污,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4、监督乏力、不到位是重因。一是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查处的21人中, “一把手”就有16人之多,占76.2%,这些乡镇站所工作人员及村一级工作人员中的“一把手”往往是集领导决策权、人权、物权于一身,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导致其家长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这些人员在自身政治思想不过硬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经济问题。
四、遏制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免疫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一程度的冲击,宗旨意识动摇,有不少党员干部将金钱作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他们往往趋利而行。因此,加强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免疫力尤为必要。一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结合实际,突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政治方向,防止理想动摇、信念滑坡;抓好从政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二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学习教育,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三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四要加强警示教育。运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到监狱现身说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让其亲自体验到贪污贿赂犯罪对人、对己、对国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从而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2、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压缩犯罪空间。一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对新农村建设中各类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施工环节、项目变更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资金支付等重要环节,都要严格按照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增加透明度,加强跟踪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从根本上遏制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二是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做到每个环节、步骤都有监督,确保质量。特别是镇村公路的建设,由于远离城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要防止质量监督流于形式,防止劣质工程的产生。三是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国家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集中支付,减少中间支付资金环节;建立资金使用巡查机制、资金使用问责机制等等。四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坚持当前推行的“村帐镇管”制度,镇一级党委政府要指导帮助村级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目,并加强对村帐的监管;涉及村民的征地出让款、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农业综合直补款等应直接打入村民帐户,减少这些经费流动的中间环节,切断贪污、挪用犯罪的源头。五是落实公开监督机制。不管是什么项目,最重要的是公开资金运行渠道和资金使用结果,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资金能安全用在新农村建设之中。
3、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优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惩防力度。一要“惩治”。检察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人民利益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震慑犯罪。二要“预防”。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预防力度。一是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努力调动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预防合力,使该体系真正发挥实际作用。可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在各村和居委确立一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络员,建立相应完善的预防工作制度,明确预防工作责任,要求制订预防措施,做到专人专管,真抓实干,并相应地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重心下移到镇、村两级,使镇、村干部不断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意识,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二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制度,有效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防治功能。一方面对行贿人进行警示谈话教育,责成其作出廉洁从业的承诺,并进行必要的跟踪监督,防止其再犯同样的错误。一方面认真做好查询系统的宣传、管理和对外查询工作,充分发挥查询工作对贿赂犯罪的防治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三要“宣传”。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贪污贿赂犯罪举报宣传,增强广大干群的举报意识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的作用,形成全社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这样既可以为检察机关拓宽案件来源,也可以引导广大干群正确进行举报,减少和防止越级举报、多头举报、乱举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魏京宁 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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