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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孟买和上海恢复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10:24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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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孟买和上海恢复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孟买和上海恢复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恢复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孟买恢复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孟买市、马哈拉斯特拉邦和卡纳塔克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印度共和国政府在上海恢复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三、领区的范围可随时根据换文达成的协议变更或调整。

 四、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二十五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十人。

 五、各方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为另一方恢复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中国政府理解印度政府要求解决关于原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悬而未决的馆舍问题的愿望。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商谈,并为从速公正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订,原件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索兰基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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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5年8月)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2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福建陈希仲,广西韦元威(壮族)。罢免1名:山东刘延民。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2名:云南罗德菊(女,哈尼族),四川陈荣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罗德菊(女,哈尼族)、陈荣生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6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9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监督、水务、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必须制定灭火、事故处置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防护装备、堵漏工具和灭火器具。”
将第三款修改为:“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删除第一款和第四款。修改后的第二款和第三款相应改为第一款、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利用非运输船舶开设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防火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防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
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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