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0:42:21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向企业追索退休金引起的争议如何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审判庭1993年3月1日的来函,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川高法〔1993〕13号)一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争议,可视
为劳动争议。我们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种意见,可比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3月1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时冻结全国行政区划变更的通知
(国办发〔2000〕26号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决定,我国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前必须对行政区划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和地址编码。为保证普查区域的划
分和地址编码相对稳定,以利于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工
作暂时冻结。
二、在暂时冻结期间,各级行政区划变动和更改地名的准备工作可继续进行,
冻结期满后,仍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中国纺织总会:
原纺织工业部报来《关于提高国营纺织工业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函》(纺人〔1992〕33号)收悉。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
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
经研究,同意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
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
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会直属企业中一线运转岗位职工人数为3.3万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
司2.5433万人,仪征化纤公司0.76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1
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92.7万元(其中中纺机71.34万元,仪征化纤
公司21.37万元)。地方所属纺织企业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问题,由各
地区纺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
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津贴标准的水平原
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
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
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你会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会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
点的企业,应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
既可用于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
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
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一线运转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
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
视此项工作。
你会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
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