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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03:30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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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参保单位。
二、《暂行规定》实施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离退休政策规定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分别报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离休、退休(职)手续,并按原办法计算离休、退休(职)费总额(含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下同)。


三、用人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各区分局直属保险科,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
(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三)财政或用人单位为离退休(职)人员补缴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共47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清单(即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开具的收缴凭证);
(四)离退休(职)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折;
(五)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人员,还须报送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深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符合国家和本省、市退休政策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带本人档案、《工人退休审批表》和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五)项材料,分别报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审批,办理《工人退休证》和《工人退休通知书》,并先按原办法计算工人
退休费总额,再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分两部分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基金收缴帐户的前提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
人储蓄存折帐户。各区财政局和社要分局直属保险科相应照此办理。
(二)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向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补差凭证》,分别从原经费渠道予以补齐。即:退休人员原属财政全额、
差额拨款单位的,分别由市、区财政渠道发放;退休人员原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基金收缴收户的前提下,
其养老待遇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于每月5日前统一划入其个人储蓄存折帐户。
七、按市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发〔1996〕25号)规定,落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经费供给渠道,即: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或之前办理离退休人员,其所在的事业单位无论机构
编制、经费渠道及性质如何调整,其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八、本办法是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尚未出台前所采取的临时性过渡措施。在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后改按新规定执行。







19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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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财企〔2002〕17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增收节支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关于狠抓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完成全年预算的紧急通知》(财明电〔2002〕6号),做好中央管理企业的增收节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紧迫感。今年以来,中央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利润和税收增幅回落较大,亏损企业亏损额有所增加,企业增收节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相当繁重。中央管理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做好中央管理企业增收节支工作,对完成全年预算,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管理企业一定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精神,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并结合企业实际,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为完成全年预算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全面清理陈欠,严格控制新欠,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解缴入库。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自觉遵守税收秩序,依法及时足额上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凡是欠缴税金以及各项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的中央管理企业,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分析欠交的情况和原因,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和还欠计划,并严格控制新欠,及时足额上缴各项财政收入,做到应交尽交。对欠交时间长、数额较大、又不及时还欠的企业,财政部将严肃查处,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统一财政政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工作的重要原则,国家预算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各中央管理企业要自觉执行统一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执行。财政部将全面清理现行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税收减免、税收返还、亏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已到期的财政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今年,除国务院确定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救灾支出,中央财政一律不对中央管理企业追加新的支出;对已安排的支出,财政部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进度拨付,并进行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克服困难,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各中央管理企业要针对影响企业增收节支的突出问题,积极研究对策,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工作,增加收入,控制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亏损企业要狠抓扭亏工作,千方百计减少亏损,力争实现扭亏为盈。当前,各中央管理企业特别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加强对财务开支的监督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各类消费性支出,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预算,压缩支出。对一些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开支和计提事项,企业要自觉加强监管,合理控制。
  五、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全面开展财务分析,及时解决增收节支中的问题。各中央管理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效的增收节支措施,狠抓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要进行全面分析。其中,对重大财务收支事项要进行重点分析,按时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资料。企业研究制定的增收节支工作措施应于2002年6月15日以前报财政部备案。
  各中央管理企业要将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财政部紧急通知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广大职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落实,为确保完成全年预算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48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三)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五)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

  (六)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七条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三)根据年度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经费计划,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高科技农业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企业制度,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项目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能耗低、符合环保要求、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能大幅度提升我市产业发展层次;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四)辖区项目同级政府必须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否则对其申报项目将给予一定的限制。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对市级新立项目采用拨款资助的支持方式,对省级已立项目采用匹配支持的方式。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匹配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立项的市本级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每年用于匹配支持的资金额不超过当年市成果转化资金总额的30%。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辖区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辖区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依据申报的条件和要求,对项目申报的主体及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与论证。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从省、市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专家组由市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评审与论证标准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申报单位的实施基础和能力等进行评审与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评审与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与论证意见,综合立项有关条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对专家评审与论证意见中明确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研究。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辖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督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后所形成的产业规模、相关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情况、形成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取得的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增加研发投入、建设自主创新平台及科技人才队伍等。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取得突出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同等条件优先立项;对绩效考评较差的项目单位,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计划项目。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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