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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1:05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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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现将《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干部退休工作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退休干部人数的增多,干部退休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干部退休工作,完善干部退休制度,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
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干部退休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干部退休工作,妥善安置好退休干部,对于保证干部队伍新老交替的顺利进行,使各级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干部
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领导,把干部退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干部退休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做好干部退休工作。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精神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等有关规定,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
,除按国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均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执行干部使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等政策时,应同贯彻干部退休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促进干部队伍的正常交替。
三、认真落实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干部退休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报告、过党的组织生活,参加有关活动,通报有关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大事。要听取和了解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细致
的思想工作,勉励他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继续发扬光荣传统,永葆革命青春。各地应根据党和国家规定的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属于各地权限内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在进行物价、工资、医疗、住房等项制
度改革时,要充分考虑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应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对孤寡病残退休干部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量力而行,措施适当,防止脱离实际的做法和互相攀比

四、注意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做出了很大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退休干部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因地因人制宜,积极支持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作贡献。要紧
密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做出突出成绩的退休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法律,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提倡不计报酬的奉献精神,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允许取得合理报酬。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原工作单位以及社会有关方面,要为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并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因地制宜,不断改进和完善退休干部管理形式。各地区可根据退休干部人数、居住地点、管理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研究适合本地区实际的退休干部管理办法,不搞一个模式,不要强求一致。要认真总结前一个时期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增加社会化管理内容,建立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努力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促进退休干部由原单位管理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更好地为退休干部服务。
六、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国机编〔1988〕32号文件中关于“开支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活动的专项经费,在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中单列科目”的精神,结合实际,对退休干部管理活动经费,作出适当安排,财政上应给予一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也可以通过组织退休干部发挥
作用创收的办法,解决退休干部活动和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以支持和保证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本着因陋就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适当开辟活动场所。离休干部活动室,有条件的应向退休干部开放;已经建立的退休干部活动场所要管好用好,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退休干部还没有活动场所的,要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安排,统筹解决。要适当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
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八、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使干部退休工作有机构抓,具体事情有人办。对从事干部退休工作的人员,要给予关心和爱护,并采取轮训、培训等办法,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



199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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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
(局)、科技干部局(处)、公安厅(局)、粮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44号)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
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三、对于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
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均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的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见附件一)。留学人员与国内有关单位可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
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负责办理。跨省市、跨部门的调整,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的,由留学人
员接收单位所在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经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留学人员,由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有关单位应在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的一个月内,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的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见附件三
、附件四)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见附件五、附件六)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本人联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后,其工资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十一、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三、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四、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五、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六、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



1992年12月24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铜政办〔2008〕8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纳入到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体系中,并作为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部门自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部门自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集中考核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队,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等参加,分组实施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前1个月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通知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考核情况,经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本级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具体包括: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办事纪律的公开和执行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

  (七)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八)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在依法行政考核和行风评议得分中体现。

  (三)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四)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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