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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19:24  浏览:8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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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入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出入国(境)人员审批管理的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出入国(境)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南京地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和友好交往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审批权限
1、使用市地方留成外汇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有外汇的对外经济贸易、科技交流的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团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于国家、省管理的干部,由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2、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需要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一年多次出国(境)的,由企业确定人选,每年上报一次,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给多次有效
的批件。此类人员一年内再次出国(境),授权企业自行审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可选定三至五名从事外贸业务或维修服务的专业人员,按年度办理政审和出国(境)任务批件,一年内为同类任务需多次出国,由所在企业自行审批。
3、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设立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派遣常驻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常驻国外人员任务批件。到期须延长,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4、非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出国(境),包括友好代表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代表团,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派遣的非经济贸易代表团和使用国家外汇出国(境)的科研人员以及参加国际会议、非经济贸易性国际活动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邀请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或港澳地区的副部长及副部长级以上官方人士,前来进行经济贸易、科技交流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然后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副部长级以下的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非官方人士,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友好城市及有固定交流关系城市间官方交流计划外的自费来华外宾,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6、与我国未建交国家之间的人员往来,特别是与南朝鲜、南非联邦、以色列、凡蒂冈的人员往来,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市外办代表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
二、审批程序
1、报送出国(境)请示。市属各基层单位的出国(境)请示,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各主管部委办局(公司),由其集体研究同意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和直属单位的出国(境)请示,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越级上报中央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我市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境)请示,应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出国用汇指标;有对外经营权的部省属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派员一年多次出国(境),可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央、国务院、省有关部委及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公司和其他省、市、自治区向我市选借调人员,由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出国请示,须在出国前两个月报送;赴港澳地区的请示,须在出境前三个月报送。
2、初审。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为出国(境)任务的初审部门。
市外办负责非经济贸易团组、人员,包括市派遣的友好代表团,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代表团以及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派遣的非经贸团组,友好城市交流活动、进修、留学和旅游外联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市计委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关计划、基本建设、进口物资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市经委负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工交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方面出国(境)任务的初审。
初审部门收到出国(境)请示,应于十天内将初审的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3、政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为出国(境)人中的政审部门。政审部门收到出国(境)请示,应于十天内将政审的书面
4、会审。在有关部门初审、政审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每月安排两次集体会审会议。会议由分管市长或秘书长负责召集,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人事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
经会审同意出国(境)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出国赴港任务批件;需要上级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不同意出国(境)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
三、出国(境)请示的要求
1、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派遣部门或单位,团组名称,出国(境)任务和工作方案,前往国家或地区名称,出国(境)日期及在外停留天数(含途中天数),带队人及成员姓名、年龄、单位、职务、职称,出国(境)担负的具体任务与返回后工作的关系。
2、出国(境)请示必须写明出国(境)用汇来源(包括外汇额度和用汇指标),人民币负担办法。
3、出国(境)请示必须附前往国家或地区的邀请电,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详细地址、电话或电传号码。
4、经贸方面的团组须在项目建议书获准或签署有关合同、协议之后方可上报出国(境)请示,并附送有关材料的影印件。签署对外经济合同,凡涉及人员出国考察、培训的条款或附件,应事先通过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抄送市有关综合部门。
5、参加国际会议或其他国际活动的出国(境)请党支部,还必须写明会议或其他活动的名称、地点、时间、主要内容、学术水平及主办单位,附送出席会议申请卡片和有关介绍资料,详细说明出国(境)人员的行政职务、学术职称、发表的论文及水平,是否被国际会议采用以及出国
(境)人员的外文听说能力。
6、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境)请示主送市人民政府十份。经贸方面的出国(境)请示,抄送市外办、经贸委、计委、经委、安全局、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各一份;非经贸方面的出国(境)请示,抄送市外办、安全局、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各一份,涉及科
技、学术交流的增送市科委一份。所有主送、抄送件必须备齐有关附件。
四、办理政审、护照、签证、用汇等手续
1、办理政审:按省委有关规定进行。
2、办理护照: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后,须到市外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签订事项表》、《出国护照卡片》,并送出国赴港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前往国家或地区邀请电等。凡赴美国、加拿大、日本、泰国、新加坡、联邦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瑞士及苏联、朝
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人员,由市外办发电与我上述有关驻外使馆联系,使馆十天内不复电表示异议,即由市外办出具介绍信,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凡赴阿曼、港澳的组、人员,分别由市外办征得我驻阿曼使馆、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出具介绍信,到省外办办理护照。
3、办理一年多次出国手续: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下发一年多次出国赴港任务批件的人员,年内再次出国(境),可不再进行政审,不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由企业出具公函,经市外办到省外办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
4、办理用汇手续:出国(境)团组、人员持出国赴港任务批件和政审批件,到市外管局办理出国用汇预算,由市计委审批外汇额度,财政局审核用汇指标后,外管局核拨外汇。
5、办理来华入境人员签证手续:邀请外国人来华或港澳地区人员入境,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
其中属非经贸活动的,由市外办负责办理;属经贸活动的,由市经贸委负责办理;邀请重要团组、人员来华入境,分别由市外办或经贸委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邀请函电和通知签证函电。
五、其他事项
1、出国(境)团组、人员出发前由市外办负责组织学习《出国人员学习材料》,市安全局进行保密教育。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杜绝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
2、出国(境)人员返回后,要集中总结,将完成任务、遵守外事纪律、接受礼品、使用外汇等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任务审批机关和政审机关,抄送市财政局、外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经贸团组另报市经贸委,非经贸团组另报市外办。
3、出国(境)人员返回后即填写《出国外汇核算表》,如实填写《明细单》,出国(境)人员在外的开支,除个人零用费、零星小费等以外,一律凭原始凭证核销。出国(境)团组返回后十五天内未办理核销手续,市人民政府停止审批所在系统其他出国(境)团组、人员。
4、出国(境)人员返回后,由组团单位将护照收齐,并于十五天内交还发照机关。
5、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6、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98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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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根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对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行为进行督察:
  (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
  (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立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工程设计、许可开工建设、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和拒绝。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市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检举、揭发、举报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及规划、监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并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意见。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九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市(州)人民政府改正或通知市(州)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二)由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责令有管辖权的下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大、特大行为,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十条 督察员应当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反馈给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二条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常政发〔2009〕1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提高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原规定的比例全额支付,上不封顶;参保人员应回所在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直接回原单位报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进行审核。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三)高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85%,其他人员由基金支付6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由基金支付90%,其他人员由基金支付70%。
  2010年保险年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 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政府补助资金全额缴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一)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补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标准予以补助。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700(含)元之间的费用,由基金支付40%。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优化“高校大学生”等普通门诊管理办法。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审查确认患重症精神病、白内障、丙型肝炎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助:
  1.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每月在150元以内的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
  2.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支付85%,对其他人员支付65%。
  3.丙型肝炎在门诊进行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利巴韦林治疗的费用,每月在3200元以内的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药费补助周期最长为12个月。
  三、提高部分药品、诊疗项目的基金支付标准和比例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提高部分药品、诊疗项目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人员待遇
  对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且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五、提高参保人员“二次补偿”标准
  每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
  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助50%,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六、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从2010年保险年度起,保险年度内增加或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各类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保险范围。保险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城镇居民(不含“特困居民”、符合规定的新生儿),个人全额承担本保险年度应缴费用,在参保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后可享受由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七、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原来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八、扩大市区医保双向开通范围
  将市区两个统筹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双向开通选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双向开通。
  九、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三级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手续的,可转往外地就医;市外转院范围扩大至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审查办法、待遇支付仍按《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55号)执行。参保人员病情经相关医疗卫生专家会诊确需市外转院的,按市外转院等办法执行。
  十、增强基金防范风险能力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风险储备金从基金结余中提取,提取原则为先当年结余后累计结余,风险储备金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基金收不抵支、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
  十一、其他
  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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