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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47:57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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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94年3月份以来,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损失严重,影响很大,现将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30日期间发生的8起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通报如下:

1994年3月1日,吉林市热电厂燃油管道在运行中突然裂开,燃起大火,烧死4人,伤2人,一台220T/H锅炉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1994年5月20日,河北宣化化肥厂净化车间的换热器管道爆炸,造成8人死亡,1人重残,直接经济损失1104万元。
1994年9月15日,沈阳市万莲街煤气管道断裂,爆炸起火,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3人。
1994年11月2日,长春热电厂直径529mm管道伸缩节折断,发生爆管事故,砸塌几间民房,压断和拉倒9根高压电杆,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停止供热,幸而没有人员伤亡。
1994年12月14日凌晨3时,抚顺市望花区瓢屯村一居民楼煤气爆炸,造成楼房部分倒塌,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2人。
1995年1月3日17时50分,山东济南市内街道上,发生由于煤气管道破裂,煤气进入地下电缆沟的爆炸事故,约2.2公里长的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2人死亡,4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1995年1月19日16时30分,北京人民大会堂西侧路煤气管道探井井盖被汽车压翻砸断井内阀门,造成煤气泄漏发生爆燃,烧毁一辆汽车。
1995年3月30日18时30分,安徽马鞍山钢铁公司,由于一辆未降到位的翻斗汽车车厢将高架的直径630mm煤气管道从焊口处拉断,煤气喷出,造成11人死亡,69人中毒。
上述8起事故,死亡56人,伤150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04多万元。压力管道安全形势严峻,其事故隐患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我们对统计到的历年来200起各种管道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管理问题占32.6%,阀门质量问题占25.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管子质量问题占2%,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
为了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规章、规程和标准,完善企业自身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维修工作,治理存在的隐患。
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贯彻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规章、规程和标准,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要对本行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查找重大隐患,制定根治重大隐患的方案,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并请将重大隐患及治理方案通报劳动部门。
三、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要参加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参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统计上报压力管道事故;要督促并参加压力管道安全状况普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抓好监察;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工程项目实施“三同
时”审查、验收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19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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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 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 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 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
最低标准的实施细则

  为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举办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商品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档次,特制定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如下:
一、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基本原则
(一)市场建设应与湖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化发展相适应。
(二)市场建设要坚持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布局,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为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传统商品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
(三)市场建设应符合湖州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有关规划。
(四)设置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占用道路(但不包括政府规划设置并定时开设的夜市、集市等),不得占用绿地、林地,不得给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
(五)市场建设应达到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消防技术规范等国家和专业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基本要求
  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
(一)农贸市场
  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农贸市场商业用房的面积。其中中心城区及为中心城区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2—3万居住人口、服务半径500—800米予以设置,商业用房面积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农贸市场设置,其居住人口和服务半径标准相同,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场内商品交易区域按下列要求划分:
1、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要分开设置;
2、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分别设置;
3、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4、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要分开设置;
5、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要隔开,区域间的距离不小于5米;
6、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7、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8、市场内可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专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3、场内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营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中心城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场内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批发市场货物出入口一般应设在次要道上,设置专门的货物装卸区域和通道,确保运货车辆进出畅通。
三、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基本标准
  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各类市场建设应当按国家规范确定的配建比例建停车场(库),同时满足项目规划要求。停车场(库)宜地上、地下相结合设置,其中地面停车面积不少于市场用地面积的20%,鼓励适当超前配建停车场(库)。停车场(库)不得挪作他用。
(一)农贸市场
1. 商位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借鉴超市功能,科学设计市场商位,要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商品陈列需求、防水要求等,配置相应货架(柜台)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
2. 公共卫生设施。要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食品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3. 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卫、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等物业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复秤等必需的设施。5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4. 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应配置防盗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 给排水设施。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按照以防水为重点的要求,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道,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排水系统,窨井间距不大于10米。
6. 宣传设施。配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立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
7. 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要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8. 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9. 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
10. 临时设置的农贸市场,标准另行制定。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 商位设施。大开间设计。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根据经营户的需要,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 公共卫生设施。要按照《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食品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每个商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3. 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物业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并配置磅秤、复秤等必需的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监督管理用房。
4. 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应配置防盗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 宣传设施。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立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价格行情电子显示屏。
6. 检测设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快速定性检测设备。
7. 储存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等冷藏保鲜设备。
8. 服务设施。市场周边应有配套设置的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9. 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5%。
10. 场址以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不应有下列情况:
(1)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
(2)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地。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 商位设施。根据市场经营户需求,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商位。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要设置证照悬挂设施,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批发市场商位应当配备电话、宽带入网设施。
2. 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设置垃圾箱、垃圾集中设施和公共厕所,配备必需的卫生保洁设施。
3. 物业管理用房。设置保安、财务、卫生管理、设施维护、档案等方面的物业和监督管理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投诉处理点。批发市场应设置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400个商位以上的市场应当安排监督管理用房。
4. 消防及安全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防盗设施和监控设施;地面使用防滑材料;安装自动扶梯、客货电梯的,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设施。
5. 宣传设置。设置市场招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设置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批发市场应设置信息服务室,建立市场网页或网站,设立电子显示屏幕。
6. 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7. 服务设施。合理设置顾客休息处,总面积不小于商业用房面积的1%;市场周边应有配套设置的饮食、住宿、运输、银行、邮电等设施。
8. 市场绿化。应按照市场项目建设规划要求设置。
四、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
  其他类型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原则上按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房地产、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五、实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在适用于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各县可根据省、市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标准。
(二)严格把关。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市场都要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市发改委、贸粮局、工商局、公安局、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把好市场建设关,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开业使用。对原有市场,要引导其对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努力提升建设水平。
(三)动态管理。市发改委、贸粮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调整意见。各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最低标准,保持动态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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