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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7:03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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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电影院、剧场、书场、俱乐部、群艺馆、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站);
(二)舞厅、咖啡馆、酒吧间、餐(饭)馆、茶社、音乐茶座、录像放映点(厅、室)、游艺厅(室)、游乐场以及举办桌球、康乐球和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和营业性的射击场;
(四)博物馆(院)、展览馆、图书馆;
(五)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和大型商场(店);
(六)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七)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八)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附设旅社的停车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专项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共场所开放和使用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通道保持畅通,方便疏散;
(二)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安全条件。
第四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须经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明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开业。
临时举办千人以上的大型订货会和累计人数超过万人的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它群众性集会,须经所在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公共场所营业单位兼并、租赁、分立、歇业、停业或转业,应向原批准发照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共场所举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主要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公共场所,其业主即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积极维护治安秩序。
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可以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相应的治保、联防或纠察人员,或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或由单位解决编制、经费,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治安派出所或民警值班室,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专职治保、联防人员,应经公安机关业务培训,培训经
费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文娱、体育、集贸等场所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游客(顾客、观众)须知,张贴在显要位置,并反复宣传。
凡不准公民进入的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标记或护栏。
出售门票的公共场所,应根据场地面积,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售票。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共场所各项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一)不准在公共场所内吵闹、起哄、喧哗;
(二)不准向场内、舞台抛掷杂物;
(三)不准在公共场所卖艺、乞讨、强行兜售商品;
(四)禁止污损、毁坏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项设施;
(五)禁止有碍社会风化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调戏妇女、盗窃、赌博、卖淫嫖宿、贩卖票证、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城建、城管、园林、交通、体育、商业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共同搞好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到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佩带明显标志或主动出示证件,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和个体经营人员,以及在场的其他公民,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单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3月22日苏政发〔1989〕47号文印发



198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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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现发布《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加速矿业开发,根据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商在我省境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平等互利、公开竞争、政策从优、手续从简的原则。


  第三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承包地质勘查、开采设计、矿山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
  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的矿种,不适用前款规定。国家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的矿种,按国家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期限为:勘查不超过5年,开采不超过20年。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勘查须在有效期满的3个月以前,开采须在有效期满的半年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一次勘查不超过2年,开采不超过10年。
  批准勘查的面积为:石油、天然气、煤炭不超过1000平方公里;其他矿产资源不超过100平方公里;区域地质调查、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航空遥感地质调查,面积不限。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区范围以批准的矿山建设范围为准。


  第五条 鼓励外商在成矿远景区独资进行风险勘查,对其勘查成果,外商享有所有权,允许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其资料成果;所发现的商业性矿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
  中方正在进行勘查的矿区,鼓励外商与中方合资或者合作勘查,风险共担,成果共享,所发现的商业性矿床,有优先取得合资或者合作开采的权利。
  中方已经勘查结束的矿区,鼓励外商与中方合资或者合作开采。中方的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可以连同风险勘查的投入采取一次性转让,由外商承包开采;也可以采取中方以风险勘查的投入和勘查成果的计价投入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开采。
  勘查成果和原有资产的计价由我国注册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对现有矿山企业,鼓励外商与中方合作,投入资金、技术进行资源勘查、矿山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邻近的区域内或者矿区范围内建设为勘查或者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根据勘查作业需要或者矿山建设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有偿使用前人有关的地质成果和资料;
  (五)依照合同规定组织、管理勘查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取得的勘查成果享有所有权,从生产经营矿产品中获得的利润受法律保护;
  (六)对勘查出的商业性矿床,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优先取得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企业生产的矿产品(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二)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地质勘查进度报告,勘查结束后三个月内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完成报告,并依法汇交勘查资料;
  (三)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生产进度、销售情况、财务决算等资料;
  (四)采矿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矿山闭坑报告;
  (五)按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勘查和采矿工程的封闭和土地复垦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率×矿井回采系数1.2。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依照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商业性开发阶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
  (二)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可以酌情减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收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者延期一年以内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0%以下的标准征收。综合开采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若属国家限制开采的矿种,只需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若属国家统一收购的矿种,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
  (五)勘查临时用地免交用地费;
  (六)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在我省境内冶炼、加工的,有关单位对其矿产品的冶炼、加工和运输提供方便;
  (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一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2001年第153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3号

  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批准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等7家公司的7 种兽药产品在我国注册或再注册,并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兽药注册目录),以上产品的监督检验按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兽 药 名 称
生 产 厂 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酒石酸乙酰异戊酰泰乐菌素粉(爱福乐新)
ACETYLISOVALERYL TYLOSIN TARTRATE POWDER(AIVLOSIN)
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TAKEDA CHEMICAL INDUSTRIES LTD JAPAN
(2001)外兽药准字01号
2001.4-2006.3

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4%、10%(硫酸抗敌素)
COLISTIN SULFATE PREMIX 4%、10%
日本旭化成工业株式会社
ASAHI VET JAPAN CO LTD JAPAN
(2001)外兽药准字02号
2001.4-2006.3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活疫苗
BAL-ILT
派斯德公司新加坡生产厂
BESTAR LABORATORIES (S)PTE LTD SINGAPORE
(2001)外兽药准字03号
2001.4-2006.3

复方二甲硝咪唑可溶性粉(施得福)
COMPOUND DIMETRDAZOLIE SOLUBLE POWDER(SPECILAPIN BRASS COUR)
法国威隆大药厂
VETOQUINOL S.A.FRANCE
(2001)外兽药准字04号
2001.4-2006.3

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5%(速解灵)
CEFTIOFUR HYDROCHLORIDE INJECTION(EXCENEL STERILE SUSPENSION)
美国普强公司
THE UPJOHN COMPANY U.S.A
(2001)外兽药准字05号
2001.4-2006.3

伊维菌素注射液(净灭)
IVERMECTIN INJECTION
韩国LG化学有限公司
LG CHEMICAL LTD KOREA
(2001)外兽药准字06号
2001.4-2006.3

诺氟沙星溶液10%(安富利)
NORFLOXACIN SOLUTION
(ANFLOX)
英国安劲亚大药厂
ANGLIAN NUTRTION PRODUCTS COMPANY ENGLAND
(2001)外兽药准字07号
2001.4-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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