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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胞来京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0:26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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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胞来京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委对台办 市财政局


关于台胞来京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委对台办 市财政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区县对台办公室、财政局:
自台湾当局于去年11月2日开放探亲以来,到我市探亲观光的台湾同胞,半年内已逾3万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有的台胞来京后,在食、宿、交通方面发生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台胞来祖国大陆探亲困难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财外字第39号〕,现将我市实施办法通知
如下:
一、接待好来京探亲台胞,是一项具有政治意义的工作,各单位应予重视。台胞来京探亲费用,原则上应全部自理;对个别确有困难者,可从严掌握,给予适当补助。
二、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只限于个别台胞在京探亲期间,发生重病、意外事故而无力支付的有关费用,或确实无力支付最低标准的食、宿、交通费用,其在京亲属又无力援助者。凡享受困难补助的台胞,除因病无法离京外,在京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台胞在京的旅游费用、住
高级饭店的费用、超期不走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它高标准的开支费用,以及旅游团体,一律不予补助。
三、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每人每天住宿伙食费合计最高不超过30元,返台路费一般按直达出境城市的硬卧票标准掌握。
四、台胞探亲补助费均以借款方式办理。享受困难补助的探亲台胞,需提出申请并提供借款证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经批准后作挂帐处理。收到台胞还款时,冲减借款。挂帐1年以上,可在“其他支出”款“其他费用”目中列支。
五、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权限和经费支出,按下列情况办理:凡区、县所属单位接待的,由区县对台办审查后报主管区县长批准,由区、县财政支出。市直属企业,由所在单位负责对台工作部门审查后,报经总公司一级主管领导批准,从企业开支,纳入成本。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由各局审查后,报经市委对台办批准,由市财政支出。
六、台胞探亲困难补助费是市各级财政安排的一笔特殊费用,一定要管好用好,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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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园按照“生态园区、工业新城”的发展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成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

第三条 转移园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市人民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园区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目标,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指标。



第二章 环保部门职责



第四条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依法对转移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转移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应制定转移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转移园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市环保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转移园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向兴宁市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通报,并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措施与对策。

第六条 市环保局在转移园设立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环保办”)。 园区环保办依法做好转移园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

(三)负责做好园区和园区内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落实工作。指导服务园区日常环保工作,定期汇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 管委会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在组织编制转移园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转移园规划需要作出较大修改调整时,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转移园规划实施过程中,管委会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部门,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转移园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管委会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管网,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回用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转移园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严控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



第四章 对进园企业的要求



第十二条 进入转移园工业企业项目主要是汽车零配件、通讯电子设备、电气机械制造、金属制品等行业。入园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政府有关向山区产业转移政策要求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对转移园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的要求,并符合《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

禁止引入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项目、废水排放量大及含有毒有害的一类污染物排放项目。

第十三条 进入转移园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所有废水必须排入转移园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

第十四条 进入转移园的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应定期对各自的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与管委会共同对进园的建设项目进行把关,防止在产业转移中造成污染转移,保护下游梅江水质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第十七条 加强对转移园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一)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制环境保护篇章。企业环境保护方案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三)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试生产(试运行)申报表之日起17日内,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确认主体工程是否可投入试生产(试运行),规定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期限,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四)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环保设施竣工监测并编写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时,应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试生产(试运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建设项目的审批把关按有关管理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在检查企业排放的所有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指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园区环保办联合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好污染源日常巡查记录表;对项目初步设计、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日常运行等过程进行监管。建立包括企业的环评、审批、验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情况、排污申报登记等在内的详细档案,及时掌握污染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为了启动消费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允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按规定期限建设完工。
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盘活资金。
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
有权证。
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
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号令)第二十六条办理。购房者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房屋
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鼓励个人购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凡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优惠。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还契税手续,财政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
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二、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十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住质量。
十四、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盘活房地产市场。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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