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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1:13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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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百业兴盛,农业为本。”党和国家一贯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一直把净化农资市场、开展农资打假治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职能,尽职尽责,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
力度。仅1999年1-9月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6017件,案件总值5473万元,罚没金额1481万元;查获假冒伪劣化肥1274.2万公斤、农药90.8万公斤、种子64万公斤、农用机械21.6万件,有力地打击了制售假冒伪劣
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0年春耕季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努力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今年开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总结历年来打假护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
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加大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力度,适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成绩。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对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认真研究本地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创造一个安
全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
二、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农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和企业档案清查工作,对农资生产、销售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严格把握农资生产经销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开业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变更;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
以取缔。要通过清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在清查农资经营资格的同时,清理整顿农资经营渠道,加强对农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负责和工商所监管到经营户的办法,逐级建立和完善农资打假目标责任制,与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签定不生产、不经销假冒伪劣农
资责任书,规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
三、充分发挥工商整体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整体职能作用,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市场巡查等综合执法手段,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办案相结合,对农资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实施监管,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严厉
查处农资生产、销售中无产品登记证、无质量合格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限;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行
为。重点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及假劣农用机械等违法活动。
要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有关产粮地区、育种基地以及化肥、农药等农资产销相对集中地区农资市场的整治工作,及时发现案源,依法组织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活动。
四、加强协调配合,联手打假治劣
农资打假、净化市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加强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检察、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开展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
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农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净化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工作指导,注意信息交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农资市场整治、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注意信息交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春耕、秋种期间的“红盾打假护农”进展情况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请分别于每年的4月、9月底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附件:
1、“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略)
2、“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大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200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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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关于群众检举偷税漏税及其他税务违章案件的提奖暂行办法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7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群众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对象,是指除税务系统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反聘人员,下同)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
同一案件多人举报,只奖给第一举报人。若在税务机关立案前,第二举报人检举材料提供得更详细,案件处理后,在同案中可酌情给予一定的奖金。在查处检举的案件过程中查出其他案件,只对检举人举报的该案件提奖。
第三条 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积极程度、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的额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和额度如下:
(一)补税、罚款总额在五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的,在百分之十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本档次最高奖金额可达五千元;
(二)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五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八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四千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九千元;
(三)补税、罚款总额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五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二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一千五百元;
(四)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内的,对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三的比例幅度内提奖,最高可达一千五百元,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可达一万三千元;
(五)补税、罚款总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对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在百分之一的比例幅度内提奖,合上一档次累计最高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元;
(六)对举报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经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奖金额最高可达十万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各市、县税务局按查处该案所补税款的百分之十和罚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幅度内,分别从补税、罚款收入的缴库预算科目和级次中提取,提取奖金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由税收会计科(股)审核办理。不得自行从补税、罚款收入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对发给检举人的奖励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税务干部职工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的干部检举的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税务干部职工可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条 对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税务机关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把举报人的姓名以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处对象和其他无关人员。检举案件涉及有关税务人员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派人查处。
第八条 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办法,仍按盐税检举违章案件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7月23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由城中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

   (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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