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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41:21  浏览:86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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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2004年第1号》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

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党办〔2003〕38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即分为市级考核和属地(县、区)考核。市级考核单位由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需要确定,并由市政府与所确定的目标责任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级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共分为三类:1、直接承担人口控制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3、马钢、十七冶。
凡未纳入市政府直接考核的单位均由属地的县、区管理和考核,由县、区自行制定对属地管理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
二、 考核内容
以每年年初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所确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对市级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内容。由市计生领导小组制订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项目、考核方法、评分方法、实施步骤,并根据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发展,确定加分、扣分、否决因素等。
三、 考核程序及方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照自查、检查、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内容每年年终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集中检查,并汇总确定考核基本得分。
(三)评定。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基本得分及加分、扣分因素计算考核分值,提出考核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结果,除马钢、十七冶外,均按所占权数折算后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项目之中,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计分的一项内容。
四、 考核等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按百分制方式评分。对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马钢、十七冶等单位的考核按优秀、达标、未达标进行等次评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不再评定等次。
优秀:在达标单位中取前两名为优秀。
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的为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
未达标:县、区、开发区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下为未达标,马钢、十七冶等企业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为未达标。
在达标单位中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工作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设立工作单项奖。
在全省考核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直接评为优秀,不占评优指标。
在全省考核中凡被列入重点管理、重点帮助或否决的,以及出现市年度考核方案规定的否决因素之一的,直接否决,不受考核分值限制。
五、 奖惩措施
(一)奖励
获优秀及工作单项奖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当涂县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马钢、十七冶获优秀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当涂县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决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开发区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马钢、十七冶获单项奖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上述奖励经费在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凡考核获得优秀奖的目标责任单位,可按照总额不超过市政府奖励金额25%的标准,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计生委主要负责人给予奖励。
(二)惩处
凡年度考核未达标和出现否决因素的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决定》(皖发[1995]5号)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印发安徽省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办法的通知》(皖计生委[2000]45号)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其领导班子及计划生育部门,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有关计划生育责任人当年不能提拔使用,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制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计划生育责任人进行考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我市的目标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 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工作由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计生委会同市纪检、组织及市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对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目标责任单位,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 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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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提升黄冈市旅游目的地形象,扩大旅游消费,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黄冈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黄冈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黄冈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黄冈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黄冈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黄冈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黄冈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黄冈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黄冈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 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2011年1月---2012年12月)。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

  (二)在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执行。



  附件: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附件:

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编号:____

旅行社名称

到达黄冈日期、时间

组团类型


离开黄冈日期、时间


接待导游员

接待人数

客源地


游览景点
名称


住宿饭店
名称

核实人数


联系方式


旅行社

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

审核意见


旅游局意见(盖章)

财政局意见(盖章)


说明
1、旅行社需提供: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黄冈行程安排);

组团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

饭店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退还)。

2、来黄冈当日向旅游局进行电话预报;团队离开黄冈的次日旅行社向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时间,并上报登记表和上述资料。

3、旅游局联系电话:0713—8617537 传真:0713—8617257

备注


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1983年7月7日,公安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检查评定消防器材的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更多的质量好、效益高的消防装备。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为依据。按质量水平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被评为部优等品的产品,又符合国家优质品条件,可按国家经委计划的安排,申报国家质量奖。
部级的质量荣誉是公安部优等品。最高质量荣誉是国家质量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器材质量监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对消防器材质量等级的考核与评定以及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

二、分等的条件
第四条 合格品。
1.产品性能、精度等质量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
2.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要符合图纸、工艺和标准要求,材质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易损件及配套件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水平,并能保证互换。
随机应带的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备。内容与实物相符。
3.产品的装配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外观良好。
第五条 一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合格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批量生产(至少不能低于一年),经过使用验证质量指标稳定可靠。
3.产品部分主要性能指标,优于标准规定的要求。
4.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等品要求。附件、配套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水平。
5.必须有可行的工艺、工装作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措施。用户评价产品好用、耐用、安全可靠。是国内同类产品中较好的产品。
第六条 优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一等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二年以上稳定保持一等品水平。同行业检查中主要质量指标处于领先地位。
3.产品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常用的标准,主要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经过使用验证,公认性能优良,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优等品要求。主要配套件和附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优等品水平。
6.企业已经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且已初见成效。
第七条 国家优质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类产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品的质量分等细则(内容要具体,指标要明确),报中国消防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批准。
第九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按下列程序申报和评审。
1.合格品:由生产企业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
2.一等品: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部属企业由生产厂)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评定,报公司批准。
3.优等品:由生产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负责组织评定,报部批准。
优等品一年评选一次,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将优等品申请书一式四份一月底前报公司(表格式样附后)。
4.国家优质品:由生产企业按国家经委关于国家优质品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分期分批评选计划的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组织预评,归口行业研究所(测试中心)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在研究所测试有困难时,可由公司组织行业评比检查)。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三月底前报公司。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评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样本的抽查数量,按行业分等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可由评定等级的单位确定。
因为抽查产品数量较少,第一次抽查结果有部分性能不合格的,可加倍再次抽查,并按加倍抽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和评定。抽查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超过二项(二项须是二台产品的不同项目),抽查一台时,不合格项目只限于一项。但对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内在质量隐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可靠的性能指标不能进行再抽查。
评定一等品、优等品均以一次抽查为限。
第十二条 评定产品等级时,要重视产品内在质量和用户、销售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企业要认真收集用户意见。特别是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意见,要附有原件或影印件。消防监督部门,企业主管上级机关要提供综合性的用户意见,作为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抽样中除对主要零部件主要项次加工质量抽查外,还要适当增加一些浮动项次,其结果与主要项次的结果一并计算抽查合格率。
第十四条 对配套件、协作件、外购件的质量也要抽查。主机厂不具备测试条件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测,或凭有供货单位的测试数据。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的清洁度、锈蚀、碰、磕、划伤及文明装配等,评定等级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应测的项目,企业既无检测手段进行测试,又无足够的依据证明其合格时,该项目作为不合格处理。

四、有效期与复查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产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算。
一等品、优等品的有效期为3——5年,期满后由评等单位负责重新评定。被评定为一等品的产品,如仍能达到一等品水平,将评定材料报公司备案,可不再履行批复手续。优等品期满后要重新申报审批。国家优质品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质量等级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期自查。评等单位(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复查,至少每年一次。部优等品和国家优质品的复查结果,要在七月底前报公司。
复查中如发现质量下降,应即报审批单位,并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进,视其情况在六个月内再次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按其实际质量水平降等处理。部优等品撤销其荣誉称号,国家优质品由公安部报告国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国家质量奖称号。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公安部评定的优等品授予证书,荣获部优等品的单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在申报、审批、复查产品等级时,必须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加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生产消防器材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时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消防器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创优规划表(略);
附表二:公安部优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三:公安部一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四:公安部优等品复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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