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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57:52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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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民政部门建立审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大连、南京市民政局:
根据国发(85)10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和(85) 审研字第217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民政部审计室已经建立,同时希望各地加强民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城市民政局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编制可向当地编委申请或在厅内调剂解决),在厅、局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工作。
各厅、局的审计工作,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二、各单位配备审计人员,应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熟悉财会业务的同志担任。
三、审计机构的组建和配备情况,请报部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除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外,请同时抄送部审计室。
五、民政部门,承担着“双扶”(扶贫、扶优)、“双福”(福利企业、福利事业)、优抚、救灾救济等工作。组建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监督是民政部门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审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加强
审计干部队伍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亲自抓内部审计机构的组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抓紧把审计机构建立起来。



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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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3年6月15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同时废止。

全国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实施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全国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实施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3年11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农村中医工作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和全面振兴农村中医事业的需要,为了探索农村中医工作的政策、模式与管理经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一九九○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建立“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市”,为今后各地农
村中医工作提供经验与借鉴。为了做好试点县(包括县级市在内,下同)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与审批
凡申请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县人民政府能主动承担试点工作的责任和任务,把振兴中医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县卫生局能主动积极地抓好中医的各项工作,促进农村中医事业不断发展。
2.县卫生局应有中医中药人员担任局长或副局长,设立中医股,具有中医业务管理职能。
3.全县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应占卫生机构医药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县中医医院应接近或达到中医医院二级甲等标准要求的规模和水平,能突出中医药特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均显著。县综合医院开设了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中医病床数占总床位数的5~10%左右。
5.80%的乡(镇)卫生院开设了中医门诊和中药房。
6.60%的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能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
凡是农村中医工作做得较好,达到以上条件,当地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建设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的积极性和要求的,可由县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写出申请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的报告,经省(区、市)及计划
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写出申请报告,并将地方的报告附后。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考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行文批准。
二、规划目标
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的试点周期一般为五年,通过五年的努力,要实现的总目标是: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中医三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达到农村中医医疗服务分布合理、功能健全,中医预防、保健康复与医疗配套,人才培养适应事业发展,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医
疗预防保健的需要,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
1.组织管理:把中医工作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健全的中医管理组织,负责全县中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2.经费投入:县里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中医补助专款,用于中医的医、教、研工作。
3.县直属单位建设目标:县中医医院能成为全县农村中医事业的“龙头”,达到中医医院二级甲等的标准。县中医医院设立基层指导科,承担全县乡、村中医药基层技术指导工作。县中医医院与中医药或卫生中等专业学校,应承担并完成乡、村中医药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进修提高任务
。县综合医院和中心卫生院中医科能发挥优势、体现特色。
4.乡(镇)、村建设目标:卫生院内设立中医管理科,具有医疗业务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既负责院内的中医药业务工作,又负责村级中医药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要开设中医门诊、中医病床、中药房(柜)、中药加工炮制室。中医人员能书写正规中医门诊病历和
住院病历,中药人员能搞好饮片加工炮制,自制部分丸、散、膏、丹。每个行政村卫生室有一名中医或能用中西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并备有常用的中草药和中成药。
5.培训学习目标:试点期间,全县中医药技术人员均能获得一次半个月以上时间的学习提高机会,业务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涌现出一批县或地(市)级科研成果,有一些学术文章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交流。
6.中医医疗工作目标:试点期末全县中医病床要达到每千人0.23张。医疗工作量是:县级中医医疗门诊量占县级医疗门诊总量的40%以上(注:县级中医医疗门诊量包括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中医科、专科医院等各种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门诊量,40%指社会门诊总量中,
中医治疗占的比重)。县级中医住院治疗量占县级住院治疗总量的30%以上,乡(镇)中医医疗门诊量占乡(镇)级门诊总量的30%以上,乡(镇)中医住院治疗量占乡(镇)级住院治疗总量的20%以上。每个行政村卫生室的中医医疗比重占30%以上。
7.预防保健康复工作目标:县中医医院设立预防保健科或康复保健科,建立固定的中医药科普宣传栏。能发挥中医药优势,积极开展常见病、流行病的中医药预防工作。县、乡(镇)、村的中医药人员应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的任
务。
以上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第一年)为定点与规划阶段。主要任务:1.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确定出试点县;2.建立县人民政府的振兴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医管理机构;3.由试点县制定出试点期间(五年)的农村中医
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由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地(市)组织论证,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第二年至第四年)为建设与发展阶段。主要任务:1.在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内,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一网多用,两手服务”。建立、完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网络;2.加强中医医院的内涵建设,同时,进行中医医院基本设施的填平补缺与配套建设。以
县投入为主,中央、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地(市)适当资助;3.分期分批进行各类中医药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工作;4.开展各级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逐步达标;5.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第三阶段(第五年)为全面达标与验收阶段。主要任务:1.对照目标,逐项达标;2.进行全面考核与验收工作。
三、组织管理
为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真正使试点县出思路、出经验、出模式,必须加强组织与管理工作。
(一)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加强领导与协调工作。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全国农村中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县工作的宏观领导。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和地(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对试点县工作的领导、扶持、检查、指导,参加对各试点县工作的最后评估验收。
2.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聘请有关卫生、中医事业管理专家组成“农村中医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试点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及进行评估验收。
3.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负责对所辖区内的试点县的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中期测评工作。
4.各试点县成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振兴中医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医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1)制订本县振兴中医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2)制订试点县工作达标的各项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3)明确各有关部门为振兴中医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和义务,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任务;(4)不定期地对振兴中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使之落实。
(二)制订达标细则,实行目标管理
由各试点县根据本地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规划目标制订出试点期内各年度达标细则,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措施以保证各项工作按期达标。
经过五年试点建设后,凡由国家与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考核验收达标的县,均授予“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荣誉称号,对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亦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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