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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07:09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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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7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编制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草案。
第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政管理权限或者其他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省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送交代表。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席团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审议结果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就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法规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或者研究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的研究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修改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
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询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在新闻媒体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三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草案修改二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写明需要修正的条款、修正的依据及理由。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正案提案人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十条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报请批准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由报请机关的负责人作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查。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之间相互抵触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可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根据情况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予以修改。
(二)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在批准时提出修改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
(三)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均不适当,可以分别按照以上两种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批准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较大的市或者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地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四十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顾问可以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五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
定。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及其解释通过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甘肃日报》应当于十日内全文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
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改和废止的报批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全文公布修改后的文本。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以及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由法制委员会征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将主任会议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8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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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使其更加规范、有效,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印发以来,各中央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对企业负责人副职的业绩考核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大全员业绩考核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真正实现“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促进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有效,依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是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指导原则
  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实现企业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力为导向,通过业绩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二)坚持实现全员覆盖。以消除考核盲区为目标,以落实岗位职责为重点,以调动每一位副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为目的,确保业绩考核范围覆盖企业所有副职。
  (三)坚持依法依规考核。以国资监管法律规章和企业负责人管理相关规定为依据,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切实做到考核办法、考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和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坚持做到科学有效。以目标管理为手段,根据企业副职岗位职责和分管业务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政策性强,是深入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办法,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制度流程,强化考核的组织保证和政策保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业绩考核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调动副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办法,确保考核质量。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要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要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要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对企业副职的业绩考核结果,应根据其分管范围的整体绩效、个人工作目标的考核完成情况和定性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企业副职考核结果应依据考核得分适当拉开差距。
  (四)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可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五)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情况的监督。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岗位职责纳入业绩考核。
  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综合局)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依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建城[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

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

目 录

序言 1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作用 1
1.3. 编制原则 1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
2.1. 工作阶段 2
2.2. 工作要求 2
3. 规划内容 3
3.1. 交通发展战略 3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
3.3. 对外交通系统 4
3.4. 城市道路系统 4
3.5. 公共交通系统 5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5
3.7. 客运枢纽 5
3.8. 城市停车系统 6
3.9. 货运系统 6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6
3.11. 近期规划 6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
4. 技术要点 7
4.1. 现状调研 7
4.2. 交通调查 8
4.3. 现状分析 10
4.4. 需求分析 11
4.5. 方案制定 13
4.6. 方案评价 13
4.7. 强制性内容 13
5. 成果要求 14
5.1. 成果形式 14
5.2. 规划文本 14
5.3. 规划说明书 15
5.4. 规划图纸 16
5.5. 基础资料汇编 17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序言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定位及作用,规定了编制的基本要求、主要编制内容、规划成果组成,以及编制管理与审查制度。为了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本《导则》提出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
1. 总则
1.1. 目的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旨在科学配置交通资源,发展绿色交通,合理安排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统筹城市内外、客货、近远期交通发展,形成支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体系。
1.2. 作用
1.2.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战略性规划。
1.2.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依据,对外交通、道路、公共交通、步行与自行车交通、交通枢纽、停车、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子系统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3. 编制原则
1.3.1. 应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
1.3.2. 应贯彻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统筹各交通子系统协调发展。
1.3.3. 应遵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判断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合理制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方案。
1.3.4. 应统筹兼顾城市规模和发展阶段,结合主要交通问题和发展需求,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且满足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交通要求。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2.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3. 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要求。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2.1. 工作阶段
2.1.1. 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工作过程,一般可划分为现状调研、专题研究、纲要成果、规划成果四个阶段。
2.1.2. 纲要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编制相衔接。
2.1.3. 规划成果编制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编制相衔接。
2.2. 工作要求
2.2.1. 现状调研阶段。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听取相关部门规划设想和建议;分析城市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交通问题;根据规划需要开展相应的交通调查。
2.2.2. 专题研究阶段。在现状调研基础上,对影响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一般应包括交通发展趋势、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与政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等。
2.2.3. 纲要成果阶段。重点评价和分析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证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趋势和需求、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框架;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目标;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布局原则。
2.2.4. 规划成果阶段。确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保障措施;确定城市交通设施布局方案、控制性规划指标和强制性内容;提出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提出近期规划的策略与方案。
3. 规划内容
3.1. 交通发展战略
3.1.1.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目标,优化选择交通发展模式,确定交通发展与市域城镇布局、城市土地使用的关系,制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分区发展目标、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政策和策略。
3.1.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
(2)确定各交通子系统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3)确定城市交通方式结构。
(4)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原则和策略。
(5)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政策和措施。
3.2. 综合交通体系组织
3.2.1.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和交通资源配置策略,统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功能组织,提出规划布局原则和要求。
3.2.2. 主要内容:
(1)研究对外交通系统构成,以及城市内外交通的衔接关系,论证大型对外交通设施选址和布局原则。
(2)研究客运交通分布,确定客运交通走廊、客运交通枢纽的功能、等级和规模,提出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
(3)论证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功能等级,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4)研究城市道路干路网组成和功能等级,研究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运输通道,提出规划布局原则。
(5)研究货运交通分布,确定货运交通走廊。论证货运交通通道的交通组织模式和管理策略。
(6)研究步行、自行车交通组织模式,确定城市不同地域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功能定位,提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总体布局原则。
(7)研究提出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和总体布局原则。
(8)研究提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
3.3. 对外交通系统
3.3.1. 依据城市具体情况研究对外交通系统网络和区域交通设施布局,处理好与相关专业规划的关系。
3.3.2. 主要内容:
(1)确定干线公路网规划布局,规划入城公路与城市道路系统的衔接方案。确定公路客货运场站的功能、等级、规划布局,提出公路客货运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
(2)论证铁路线路走廊规划布局,确定铁路客货运场站布局及功能定位,提出铁路场站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提出铁路客运站交通集散组织模式和设施配置要求,规划铁路货运站集疏运通道。
(3)确定不同类型港口、码头功能及规划布局,提出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建议,规划港口货运集疏运方式和集疏运通道。
(4)确定航空港功能、等级规模和规划布局,规划航空港与市区的快速交通集散系统。
3.4. 城市道路系统
3.4.1. 按照与道路交通需求基本适应、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使用布局相互协调、有利公共交通发展、内外交通系统有机衔接的要求,合理规划道路功能、等级与布局。
3.4.2. 主要内容:
(1)优化配置城市干路网结构,规划城市干路网布局方案,提出支路网规划控制密度和建设标准。
(2)提出城市各级道路红线宽度指标和典型道路断面形式。
(3)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的用地控制要求。
(4)确定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大型装备运输的道路网络方案。
3.5. 公共交通系统
3.5.1.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和客运系统总体布局框架,统筹规划公共交通系统设施安排和网络布局。
3.5.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和车辆基地的布局原则及控制要求。
(2)确定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网络,提出线位控制原则及控制要求,以及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3)确定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保养场规划布局和用地控制规模标准,提出首末站规划布局原则。
(4)确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规划公共交通专用道网络布局方案,提出港湾式公交站点的设置原则和规划建议。
(5)提出出租汽车发展策略和出租汽车驻车站规划布局原则。
3.6.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1. 按照安全、方便、通畅的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步行与自行车系统。
3.6.2. 主要内容:
(1)确定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布局框架及规划指标。
(2)提出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
(3)提出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
(4)确定城市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布局原则。
(5)提出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
3.7. 客运枢纽
3.7.1. 按照人性化、一体化、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布局客运枢纽,统筹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
3.7.2. 主要内容:
(1)确定客运枢纽的规划布局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2)提出相应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8. 城市停车系统
3.8.1. 遵循城市停车设施的供给策略,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地下空间,确定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要求。
3.8.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机动车停车分区和不同类别停车需求的供给目标。
(2)提出城市配建停车指标建议及管理对策。
(3)提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原则。
3.9. 货运系统
3.9.1. 依据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规划货运交通系统。
3.9.2. 主要内容:
(1)确定城市货运枢纽、场站的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
(2)确定城市货运道路网络和管理对策。
3.10. 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
3.10.1. 按照人性化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合理确定交通管理和交通信息化发展对策及设施规划原则。
3.10.2. 交通管理主要内容:
(1)确定交通系统管理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原则和建设要求。
(2)提出交通需求管理的对策。
3.10.3. 交通信息化主要内容:
(1)提出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模式和系统框架。
(2)提出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
3.11. 近期规划
3.11.1. 依据城市近期发展目标和城市财政能力,制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提出近期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和实施措施。
3.11.2. 主要内容:
(1)提出近期交通发展政策与措施。
(2)提出近期城市交通系统规划方案。
(3)确定近期建设的交通项目和建设时序。
(4)估算近期交通建设投资。
3.12.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12.1. 遵循有利于促进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提出规划的实施策略和措施。
3.12.2. 主要内容:
(1)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
(2)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4. 技术要点
4.1. 现状调研
4.1.1. 资料收集要求
(1)收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统计数据、政府文件、调查成果、相关规划文本与图纸等。
(2)反映现状的数据资料宜采用规划起始年的前一年资料,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前两年的资料。
(3)反映发展历程的数据资料不宜少于5年,且最近的年份不宜早于规划起始年的前两年。
(4)相关规划资料应收集最新批复的规划成果和在编的各项规划草案。
(5)5年之内的居民出行调查等起讫点交通调查资料可以应用于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5年以上的调查资料可作为参考,需要经过补充调查修正后方可应用。
4.1.2. 资料收集内容
(1)主要包括:城市社会经济、城市土地使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运行与管理、公共交通、对外交通、交通政策与法规、交通投资、交通环境、交通研究成果及相关规划等。

(2)资料收集一览表
资料分类 主要内容
1、城市社会经济 城市概况、行政区划、人口及用地规模,城市经济总量、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城市布局形态、建成区规模、用地分布,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城市统计资料等。
2、城市土地使用 城市土地使用、人口及就业岗位分布等。
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各级道路现状及规划资料,停车设施现状及配建停车标准等。
4、城市交通运行 交通工具拥有量,交通出行特征,道路交通量状况,停车管理,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息化建设,货运交通管理等。
5、对外交通 对外交通线网以及场站布局、功能、等级规模,客货运量,专项发展规划、近期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等。
6、公共交通 公共交通规模、设施布局、票制票价、运行管理模式等。
6、交通政策与法规 交通建设投资规模、各类设施投资比例,现行地方性交通法规、标准,相关交通发展策略研究等。
7、图件及报告资料 城市现状及规划用地图、现状及规划道路交通设施图、现状及规划对外交通系统图,相关规划及报告文字资料。
8、其他 旅游设施分布和旅游交通现状,环境保护、车辆排放管理、各类保护区现状,重点地区地质情况评价报告等

4.2. 交通调查
4.2.1. 交通调查一般包括:居民出行、车辆出行、道路交通运行、公交运行、出入境交通、停车、吸引点、货运等调查项目。
4.2.2. 应根据城市基础资料状况,结合规划编制要求确定具体交通调查内容。

4.2.3. 通常情况下,主要交通调查项目及内容如下:
主要调查内容及调查信息
调查项目 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 主要调查信息
1、居民出行调查 城市居民出行
流动人口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目的与方式、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时空分布、出行意愿等
2、车辆出行调查 机动车出行 规划编制范围 出行率、出行时间与距离、出行空间分布、载货状况等
3、公交运行调查 常规公共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线路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客流流向、满载率、公交车通过量、公交乘客特征等
轨道交通 线网覆盖范围 客运量、断面客流量、主要上下站量、换乘量、乘距、站间OD,换乘站布局等
出租汽车 注册运营出租汽车 载客次数、平均载客人次、平均距离、行驶里程、载客率等
4、道路交通运行调查 路段交通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断面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道路交叉口流量 现状建成区范围 进出交叉口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交通特征
机动车行程车速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各级道路行程车速等
5、出入境调查 出入口道路交通 现状市区范围 进出境机动车流量、流向、车辆构成等
6、停车调查 公共停车场 现状建成区范围 停车规模、停放时间、停车特征、泊位周转率等
7、吸引点调查 主要公共设施 现状建成区范围 吸引规模、方式、分布、吸引强度等
8、交通信息化调查 电子票用IC卡 现状应用领域 电子票种类、发行数量、应用领域和规模
9、货运调查 货物运输 现状市区范围 主要货物种类及重要集散点分布、货运组织模式等

4.2.4. 按照交通调查项目不同以及拟获取的调查信息内容和精度要求,可以采用全样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1)居民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方式,抽样率需根据城市人口规模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最小抽样率不低于1%,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2%,20~5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3%,20万人口以下城市不低于5%。补充调查的抽样率应满足修正交通模型的精度要求。暂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抽样率可根据交通出行特征确定。
(2)车辆出行调查通常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按照车辆属性及规模分别确定。
(3)出入境调查宜采用抽样调查,抽样率一般在15%~20%。
(4)公交运行调查可采用抽样调查。当线路条数较少时,宜采用全样调查。
(5)停车调查应按照调查目的确定调查规模。一般情况下,停车设施使用信息可采用抽样调查。
(6)吸引点调查一般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典型调查。
(7)校核线调查一般不少于12小时,有条件的城市可利用交通监控系统自动采集数据。
4.2.5. 交通小区是研究分析居民、车辆出行及分布的空间最小单元。应结合城市交通调查和交通分析将规划范围内的地域划分为若干交通小区,交通小区划分应保持延续性。
4.3. 现状分析
4.3.1. 以调查数据和相关资料为基础,切实反映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提出发展思路。
4.3.2. 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区位、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城市功能定位、现状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等基本状况。
(2)城市经济与产业。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规模、水平与增长态势、城市产业结构、城市财政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与结构比例、存在问题等。
(3)城市空间结构与土地使用。包括;现状城市空间结构特征、城市功能布局及土地使用特点、城市发展与交通系统的关系等。
(4)城市交通需求。包括:居民出行特征、典型走廊和城市断面的交通分布特征,各类交通工具的规模、增长情况、使用特点以及影响因素,城市重要集散点的交通吸引特征,城市主要货源点分布及货运交通集散特征等。
(5)城市对外交通。包括:各种对外交通的客货运输规模和增长情况,货物运输的主要种类,对外交通系统布局、场站设置与城市规划建设的关系,与城市交通衔接存在的突出矛盾等。
(6)城市道路交通。包括:现状城市道路网络规模、结构、布局特点,道路功能与土地使用的相互关系,现状道路服务水平,主要道路、交叉口交通流状况等。
(7)公共交通。包括:各种公交方式发展水平、线网规模、布局及场站设施,各类公交方式运营组织模式及服务水平,优先发展公交的保障措施,公交专用道、港湾公交站、公交优先信号设置状况,公交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8)步行、自行车交通。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的分布及主要交通特征,步行街区布局及管理,步行、自行车交通设施和运行管理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
(9)城市停车。包括:公共停车规模、布局,配建停车状况,路内停车状况,不同地区停车供求状况,停车设施使用状况及运营管理等。
(10)交通管理。包括: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组织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1)交通信息化。包括:交通信息化建设、交通信息共享需求等基本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1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总体评价。归纳城市交通存在的关键问题及其症结,分析交通发展内外部制约因素,评价城市交通与经济、资源、环境、城市建设的协调关系,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发展思路。
4.4. 需求分析
4.4.1. 应综合运用交通调查数据、统计数据、相关规划定量指标,建立交通分析模型,形成科学地交通需求分析方法。
4.4.2. 需求分析中常用的基础数据包括:
(1)人口。包括基于交通小区的人口规模、构成、分布等。
(2)就业、就学岗位。包括就业、就学岗位总量和交通小区分布,就业岗位应按照行业及交通特征划分。
(3)车辆保有量数据。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规模、分类,通常要用到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
(4)交通基础设施相关数据。包括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停车等。
(5)客货运输数据。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客货运量、客货周转量、交通节点的交通集散量。
(6)交通运行数据。包括主要道路的交通量、行程车速、交通延误等。
4.4.3. 需求分析的主要内容及模型:
(1)出行生成。包括各交通小区的人员、车辆出行生成,一般可采用回归分析模型、生成率模型、聚类分析模型等进行测算。
(2)出行分布。包括人员出行分布和车辆出行分布,一般可采用增长率模型、重力模型、介入机会模型等进行测算。
(3)出行方式。包括各种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分布,一般可采用转移曲线模型、Logit模型、重力转换型模型等进行测算。
(4)出行分配。包括各种交通方式反映在道路网络上的交通量和客运网络上的运输量,按照需求分析目的不同,一般可采用平衡分配模型、最短路分配模型、多路径概率模型、容量限制模型等进行测算。
(5)利用通用的交通分析软件进行交通需求分析时,应对交通模型参数进行重新标定。
(6)交通需求分析时,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和模型技术发展趋势,采用组合交通模型或其他形式模型。
4.4.4. 规划方案测试的主要内容:
(1)城市机动车发展规模。
(2)交通方式构成与交通政策影响。
(3)城市道路网络总体容量和各级道路服务水平。
(4)城市道路关键走廊与断面容量和服务水平。
(5)交通换乘枢纽及重要交通集散点的服务水平。
(6)城市重要地点的交通可达性。
(7)停车需求规模及停车设施供需关系。
(8)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分析。
4.5. 方案制定
4.5.1. 规划方案应以交通发展需求预测为基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和规划的城市空间形态及功能布局进行编制。
4.5.2. 规划方案应体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相关要求。
4.5.3. 交通网络布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5.4.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选址应避让环境敏感点、地质灾害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布局方案需满足专业技术规定的要求。
4.5.5. 方案形成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
4.6. 方案评价
4.6.1. 规划方案评价应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内容需包括经济、社会、环境、交通运行效果等方面。
4.6.2. 方案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要素:
(1)交通运行预期效果及与规划目标的吻合程度。
(2)对城市规划布局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3)对城市用地资源的占用程度。
(4)对城市生态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5)对城市历史文化、文物古迹和各类保护区的影响。
(6)地质灾害影响程度。
(7)规划的工程规模与投资。
4.7. 强制性内容
4.7.1. 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干路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4.7.2. 指导各交通子系统规划的控制性指标应列入强制性内容。
4.7.3. 可以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增加强制性规划内容。一般情况下,对外交通设施和交通场站规划宜列为强制性内容。
5. 成果要求
5.1. 成果形式
5.1.1.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5.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DOC、PDF等文本格式或图形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3)电子文档应包括交通调查原始数据、模型数据等数据文件,采用数据库格式存储。
5.2. 规划文本
5.2.1. 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2.2. 强制性规划内容采用与其他规划内容有明显区别的字体或格式进行表述。
5.2.3. 规划成果文本编写大纲
一、总则。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二、规划目标。主要包括:近远期综合交通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城市交通方式结构,各交通子系统的发展目标等。
三、交通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交通资源配置的原则和策略,各交通子系统的功能定位、相互关系和发展策略,重大交通发展政策等。
四、综合交通体系组织。主要包括: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成,城市内外交通衔接关系,客货交通组织模式和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干路系统组成,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道路规划布局原则,城市客运枢纽结构,自行车、步行交通系统总体布局框架,城市停车供给策略,交通信息化建设与交通管理的基本策略等。
五、对外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各种对外交通方式的网络布局,场站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等。
六、城市道路网络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干道网络布局,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城市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大型装备运输道路组织等,规划道路、交叉口、广场列表。
七、公共交通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公共交通系统构成,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场站设施功能、布局和用地控制指标,公共交通网络重要控制点规划布局,公共交通专用道布局,公共交通线网和站点规划建设要求等,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和公共交通场站列表。
八、步行与自行车交通规划。主要包括: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规划指标,行人、自行车过街设施布局基本要求,步行街区布局和范围,自行车停车设施布局原则等。
九、客运枢纽规划。主要包括:客运枢纽规划布局、功能、等级和用地规模控制标准,配套设施安排等。
十、城市停车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停车分区和规划供给指标,城市配建停车标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设施规模和布局原则,设置路内停车位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标准等。
十一、货运系统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货运枢纽、场站规划布局、规模和用地控制指标,货运道路安排等。
十二、交通管理与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包括:交通管理设施布局原则和要求,交通需求管理系统框架,城市交通信息化发展模式,交通信息化系统框架,交通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信息类别等。
十三、近期规划。主要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和建设策略,交通设施建设安排与投资规模,重点地区交通改善对策与方案等。
十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主要包括: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技术经济政策,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规划的指导性技术要求等。
5.3. 规划说明书
5.3.1. 规划说明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5.3.2. 规划说明书正文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5.3.3. 规划说明书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现状分析评价报告。
(2)交通调查分析报告。
(3)交通模型报告。
(4)其它专题研究报告。
(5)相关部门建议。
(6)公众意见。
5.4. 规划图纸
5.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5.4.2. 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保持图例一致。
5.4.3. 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的顺序排列。
5.4.4. 规划图纸比例一般采用: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
5.4.5. 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市域交通现状图
(2)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现状图
(3)市域交通规划图
(4)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图
(5)对外交通规划图
(6)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图
(7)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规划图
(8)自行车、步行系统规划图
(9)城市客运枢纽规划图
(10)停车系统规划图
(11)货运系统规划图
(12)近期规划图
5.4.6. 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5.5. 基础资料汇编
5.5.1. 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5.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文件。
(2)基础资料
(3)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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