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05:42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设计、施工、供货、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三)成本核算的审计;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报表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九条 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
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2年第5期公报)
1962年11月13日
任命曾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2年11月23日
任命潘自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
刘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潘自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药管市[20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
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
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
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
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
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
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
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
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
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按设立连锁企业编号,并在编号后加“( )”,“( )”内填写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
在省(区、市)简称。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
及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门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
然后由门店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一、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许可证编号为:(以企业在河北省为例,以下同)为:
冀 1 XX XXXX
┬ ┬ ┬ ┬—
│ │ │ └───→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 └────────→表示该企业为法人单位
└──────────→企业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许可证编号为:
冀 2 XX XXXX
┬ ┬—
│ └───→非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表示该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三、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分支机构顺序号
└───────────→药品批发企业证号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3 XX XXXX
┬ ┬ ┬—
│ │ └───→零售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4 XX XXXX
┬ ┬ ┬—
│ │ └───→零售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XX
──┬── ─┬—
│ └───→分部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证编号
(一)门店与连锁企业同处一地的,其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二)门店与连锁企业不在同一地(市、州)的,其编号为:
冀XXXXXXX—XX XXX
──┬──── ─┬—
│ └───→门店顺序号
└───────────→门店隶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 ┬ ┬─ ┬—
│ │ │ │ └───→表示该连锁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
│ │ │ └───────→分部所在省(区、市)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 └─────────→分部所在地(市、州)代码
│ └───────────→企业类别号
└─────────────→分部所在省(区、市)简称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跨省分部的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