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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13:21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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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桥隧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构造复杂,修建困难,价值较高。因此,做好桥隧建筑物的大修和维修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1.0.2条 桥隧大修、维修工作,是搞好运输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桥隧建筑物状态的均衡完好,以保证列车按规定的速度,安全和不间断地运行。
二、有计划地改善桥隧设备状态,提高承载能力,满足建筑限界要求和增强抗洪、抗震能力,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三、最大限度地延长桥隧建筑物各部分的使用年限。
第1.0.3条 桥隧维修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整治病害,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处所,以保持桥隧建筑物经常处于均衡完好状态。
第1.0.4条 桥隧大修工作应根据桥隧技术状态和运输需要进行。整治重大病害和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改善,以提高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
第1.0.5条 “检查”是做好桥隧大修、维修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开展桥梁隧道检定和试验工作,及时发现病害和分析病害原因,据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积累技术资料,系统地掌握桥隧设备状态变化,以正确规定建筑物的运用条件。
第1.0.6条 为了做好桥隧大维修工作,铁路局应设工务段、桥隧大修段、大修设计和桥梁隧道检定等组织,对特大、技术复杂的桥梁和隧道群,铁路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养护机构,配置必要的机具、仪器及检修设备。
第1.0.7条 桥隧大维修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全面实行现代化管理,大力发展养桥机械化,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搞好主要作业项目的标准化,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1.0.8条 桥隧大维修施工,应特别注意行车和人身安全,正确处理施工与运输的关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中断行车和限制行车速度的时间。
第1.0.9条 桥梁、隧道按长度分类的规定:
一、桥梁
特大桥——桥长500m以上;
大桥——桥长100m以上至500m;
中桥——桥长20m以上至100m;
小桥——桥长20m及以下。
注:桥长——梁桥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拱桥系指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端之间的长度,刚架桥系指刚架顺跨度方向外侧向的长度。
二、隧道
特长隧道——全长10000m以上;
长隧道——全长3000m以上至10000m;
中隧道——全长500m以上至3000m;
短隧道——全长500m及以下。
注:隧道长度系指进出口洞门端墙之间的距离,即以墙面与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路中线的交点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为准。
第1.0.10条 桥隧大维修工作,除按本规则办理外,还应遵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办理。凡本规则没有作具体规定的内容,各铁路局可以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一节 荷 载
第2.1.1条 改建桥梁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标准的规定。运营中桥梁的承载能力,应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以“检定承载系数K”表示,K为结构所能承受的活载相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钢梁、圬工梁拱及墩台、基础应满足K≥1。
二、临时性桥,桥上容许通过的运行活载,必须满足Q<K,Q为运行活载相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
第2.1.2条 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对钢梁应进行加固或更换;对圬工梁拱、墩台及基础应进行详细检查,根据其技术状态确定加固、更换或暂缓加固(暂缓加固时必须满足K≥Q)。加固或更换后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K≥1的要求。
对承载能力Q≤K<1的支线桥梁是否加固,由各铁路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2.1.3条 禁止多机(三机及以上)重联通过桥梁(梁拱跨度小于二台机车长度且墩台、基础又容许时除外),必须通过时,应设置隔离车,隔离车数通过计算确定,禁止蒸汽机车对头重联过桥。
通过桥梁的特种车辆活载大于现行机车车辆时,由铁路局进行检算,规定运行条件和加固措施。
专列回送机车,按“技规”第165条办理。
第二节 限 界
第2.2.1条 改建桥隧限界应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
第2.2.2条 运营中的桥隧不能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时,各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均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限界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大,如尚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可暂缓扩大:
一、实际建筑限界超过最大级超限货物的装载限界,并有70mm及以上的净距时;
二、复线区段,有一线桥隧限界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第三节 孔径及净空
第2.3.1条 现有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规定频率的洪水(Ⅰ、Ⅱ级线路桥梁1/100,Ⅲ级线路桥梁及各线涵洞1/50)及历史上的最大洪水,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校核频率(Ⅰ、Ⅱ级线1/300,Ⅲ级线1/100)的洪水。
第2.3.2条 改建的桥涵净空高度应符合设计标准规定,在运营中的桥涵净空如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不通航亦无流筏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表2.3.2(1)(略)的规定。
涵洞孔径一般按无压状态检定,即按涵洞构造高度的1.2倍临界状态的水位进行检定。无压涵洞洞内顶点高出洞内检定水位的净空,仍应满足表2.3.2(2)(略)的要求。
第2.3.3条 桥涵孔径净空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大或改建。
通过大型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桥下净空不足5m时,应设限界防护架。
第四节 刚 度
第2.4.1条 钢梁及钢筋混凝土梁在承受竖向静活载(不包括冲击力的活载)作用下所产生的弹性挠度,不应超过表2.4.1(略)所列限度值及中—活载计算挠度值。
第2.4.2条 为保证钢梁具有一定的横向刚度,其宽跨比不得小于1/20。
第2.4.3条 实测重力式桥墩墩顶横向水平振动的频率,波形和位移值后,用表2.4.3(略)所列综合评判指标B判定桥墩下部有无病害。
第2.4.4条 梁跨挠度超过附录一(一)所列参考限值,梁跨横向刚度超过附录一(二)所列参考限值,桥墩技术状态按表2.4.3综合评判指标判定有问题时,均应进一步分析梁跨、桥墩的技术状态。对桥墩还应进行挖验和钻探,必要时应进行加固或更换。
第五节 基础埋置深度
第2.5.1条 墩台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明挖基础及沉井基础
(一)对于冻胀及强冻胀土,在冻结线以下不少于0.25m,对于弱冻胀土,不少于冻结深度的80%。
多年冻土地区,基底设置应进行详细论证。
注:冻胀及强冻胀土中的基础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冻胀力计算的要求。
(二)在无冲刷处或没有铺砌防护时,一般在地面下不少于2.0m,困难情况不少于1.0m。
(三)在有冲刷处,在墩台附近最大冲刷线下不小于表2.5.1(略)所列安全值。
(四)墩台基础嵌入不易冲刷磨损的基本岩层不少于0.25m(嵌入风化、破碎、易冲刷磨损岩层的深度按未嵌岩层计)。
二、桩基础
(一)低桩承台的承台底面在土中冻结线以下不少于0.25m,或在最大冲刷线下不少于2m(桩入土深度不明时),或桩在冲刷线下的入土深度必须保证墩台稳定。
(二)高桩承台的承台底面在水中时,应位于最低冰层底面以下不少于0.25m,或桩在最大冲刷线下的埋置深度必须保证墩台稳定。
(三)木桩顶面位于最低地下水位或最低水位以下不少于0.5m。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墩台即为浅基墩台。
第2.5.2条 浅基墩台应进行防护加固或予以根本改善。
第六节 抗 震
第2.6.1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的地区的桥梁(基本烈度六度地区的省会和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城市的重要桥梁按七度设防)均需按“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检算,抗震能力不足者应进行加固并应有防止落梁的措施。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一节 桥 面


(Ⅰ)桥上线路
第3.1.1条 跨度在30m及以上的钢梁,桥上线路应设置上弯度。设置时,应特别注意使钢梁两端线路的衔接平顺。
上弯度值一般可采用:
一、现行最大活载作用下实测弹性挠度(包括冲击)的一半;
二、中—活载作用下计算静挠度的一半;
三、悬臂梁端部的上弯度可采用按2倍悬臂梁长度的简支梁计算挠度的一半,自由梁的上弯度值,按简支梁设置;
四、连续梁的端孔按简支梁设置。
实测或计算挠度小于梁跨度的1/1600以及连续梁的中孔,可不设上弯度。
第3.1.2条 桥上线路中线与梁跨中线的偏差,钢梁不得大于50mm,圬工梁不得大于70mm。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检算。如影响承载能力(K<1)或侵入限界时,须进行调整。
第3.1.3条 曲线上明桥面的线路外轨超高,可采用以下方法设置:
一、在桥枕挖槽限度内调整;
二、在墩台顶面做成超高,但应检算钢梁斜放后的应力和稳定性,并注意钢梁排水;
三、楔形枕木;
四、在曲线外侧的桥枕下加垫木垫板,用木螺钉(或螺栓)联结牢固。
第3.1.4条 明桥面上下列位置不能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桥梁长度(挡碴墙间距离,以下同)在20m及以内的明桥面上;
二、钢梁、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在温度跨度(由一孔钢梁的固定支座至相邻钢梁固定支座或桥台挡碴墙间的距离)范围;
四、横梁顶上。
第3.1.5条 大中桥明桥面的钢轨扣件应采用k型分开式扣件,以增强桥上线路的稳定,其螺栓的拧紧方法,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钢轨垫板与桥枕间的防磨胶垫厚度应为4~10mm。基本轨、护轨、护木、桥枕、钢梁间的联接,应牢固紧密,相互位置正确,整体性良好。
现有桥梁的明桥面,可暂用道钉、垫板联结,结合整孔更换桥面(或换轨大修)时有计划地更换为K型分开式扣件。在直线上的桥梁,每块垫板上线路内侧钉两个道钉,外侧钉一个道钉。
在桥头线路彻底锁定的条件下,若桥上基本轨有爬行,可安装防爬器。防爬器的安装设计,应经铁路局工务处批准。
第3.1.6条 道碴桥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碴槽顶面外缘宽不应小于3.9m,轨底高出挡碴墙顶应不小于0.2m;
二、梁上碎石道床、枕底道碴厚度,木枕地段不小于25cm,混凝土枕地段不小于30cm,最大不超过35cm。
第3.1.7条 凡温度跨度超过100m的钢梁,在活动端上的线路应设伸缩调节器,每一温度跨度安设一副,对圬工桥,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温度调节器,安设时应使尖轨端与重车运行方向相顺(曲线型伸缩调节器不受此限),尖轨端位置正确。在任何情况下,伸缩调节器处轨距不得超过1451mm,不得小于1433mm。
第3.1.8条 铺设无缝线路桥梁的作业条件:
一、更换分开式扣件、更换防磨胶垫、单根更换及移动桥枕时,在实际锁定轨温加20℃以下;
二、进行上盖板油漆,更换铆钉及其他原因须起道或成段更换方正桥枕时,在实际锁定轨温加5℃减15℃以内,低于或高于上述轨温时禁止作业;
三、起梁、移梁、整治支座在实际锁定轨温加、减5℃以内,低于或高于上述轨温时禁止作业;
四、桥梁架空或其他施工,必要时,采取放散应力或其他措施进行;
五、在单独设计铺设无缝线路的桥梁上,应按设计规定拧紧扣件,并在设计允许的轨温范围内进行桥梁及线路大维修工作。
第3.1.9条 下列桥梁应铺设护轨:
一、特大桥及大、中桥;
二、桥长10m及以上的小桥,当桥上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600m,或桥高(轨底至河底最低处)大于6m时;
三、跨越铁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桥;
四、多线桥上的各线按本条一、二、三项办理,但多线框架桥可只在两外侧线路铺设。
护轨一般应采用与基本轨同类型的钢轨,顶面不应高出基本轨,也不应低于基本轨顶面25mm。护轨与基本轨头部间净距应为200mm,增减10mm(铺设60kg/m及以上基本轨时,其净距为220mm±10mm)。
护轨下容许加垫总厚度小于35mm的垫板,垫板厚度在20mm及以下时,每股护轨应在每隔一根桥枕上和每根线路枕木上钉两个道钉;垫板厚度超过20mm时,在每根桥枕上钉两个道钉;垫板总厚度大于30mm时,必须加设铁垫板(可以切边)和加长道钉。
护轨应伸出桥台挡碴墙以外,直轨部分应不少于5m(在直线上桥梁长度大于50m,在曲线上桥梁长度大于30m者则为10m),然后弯曲交会于线路中心,并将轨端切成斜面联结。弯轨部分的长度不少于5.0m,轨端超出台尾的长度不少于2.0m。
每个护轨接头安装4个螺栓,螺帽安装在线路中心一侧(在温度调节器处应采用一端带长孔的夹板)。自动闭塞区间,护轨应安装绝缘装置。
护轨有爬行时,允许安装防爬器。
注:因道口、道岔影响,护轨不能按标准设置时,按特殊情况处理,报铁路局批准。
(Ⅱ)桥 枕
第3.1.10条 明桥面应用油质防腐桥枕,其尺寸按表3.1.10采用。
油质防腐桥枕尺寸
表3.1.10
----------------------------------------------------------------
| | 桥枕标准断面 | | |
|主梁成纵梁中心距|------------------| 长度 | 附 注 |
| (m) | 宽度 | 高度 |(mm) | |
| |(mm)|(mm)| | |
|----------------|--------|--------|----------|----------|
|1.5(包括1.|200 |220 |3000 | |
|524) | | | | |
|----------------|--------|--------|----------| |
|1.5以上~2.|200 |240 |3000 | |
|0 | | | | 双腹板或|
|----------------|--------|--------|----------|多腹板的主|
|2.0以上~2.|220 |260 |3000 |梁按内侧腹|
|2 | | | |板间距为准|
|----------------|--------|--------|----------| |
|2.2以上~2.|220 |280 |3200 | |
|3 | | | | |
|----------------|--------|--------|----------| |
|2.3以上~2.|240 |300 |3200或| |
|5 | | |3400 | |
----------------------------------------------------------------
第3.1.11条 桥枕铺设:
一、桥枕间净距为100~210mm,专用线上可放宽到250mm。
二、桥枕不能铺设在横梁上,与横梁翼缘边应留出15mm及以上的缝隙,以利排水。
如横梁两侧桥枕间净距在300mm以及上,且桥枕顶面距横梁顶面在50mm以上时,应在横梁上垫短枕承托。短枕与护轨联牢,与基本轨底留出空隙。
三、有桥面系的上承钢梁,桥枕只能铺在纵梁上(设计容许铺设在主梁翼缘上的除外)。在行车情况下,不容许桥枕压着钢梁联结系。
四、钢梁上桥枕容许挖深30mm以内的槽口(也可不挖槽)。与铆钉头接触处,可挖纵槽。
为调整桥面钢轨上弯度,可使用比标准断面较厚的桥枕,也可在桥枕下加垫木垫板,用螺钉(栓)或胶合牢固。
第3.1.12条 桥枕与梁的联结:
钢梁上每根桥枕须用两根直径22mm的标准型勾螺栓与钢梁勾紧。螺栓均应配以80×80×8~10mm的铁垫圈及10~20mm厚的木垫圈(或6~10mm厚的胶垫圈)。在自动闭塞区间,勾螺栓铁垫圈与钢轨垫板间应留不小于15mm的间隙,防止轨道电路短路。
第3.1.13条 桥枕须经注油防腐,加工新面、栓钉孔眼按规定作好防腐处理。腐朽、裂缝或损伤,应及时进行削平、灌缝、捆扎、挖补等修理工作。
第3.1.14条 桥枕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为失效桥枕:
一、标准断面桥枕因腐朽、挖补、削平和挖槽累计深度超过80mm;
二、道钉周围腐朽严重,无处改孔,不能满足持钉及保持轨距;
三、桥枕内部严重腐朽;
四、通裂严重,影响共同受力。
第3.1.15条 有连续两根及以上的失效桥枕应予抽换。钢轨接头处的4根桥枕(支接时为5根)不容许有失效。一孔梁上的桥枕失效达25%及以上时,应进行整孔更换。单根抽换时,可使用整修后的旧枕。
(Ⅲ)护木与防爬角钢
第3.1.16条 护木断面为150×150mm的一级松、杉木,护木与桥枕联结处须挖20~30mm深的槽口,紧扣在桥枕上。每隔一根桥枕以及主梁或纵梁两端安装防爬角钢处、护木连接处均应用直径20~22mm的螺栓串联牢固。螺栓顶端不应超过基本轨顶面20mm。护木接头采用半木搭接,并设在桥枕上。
护木内侧与基本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应为200~500mm。
钢梁活动端处,护木须断开,并留出空隙,使护木能与钢梁共同移动。
第3.1.17条 跨度在5m及以上的钢梁,每孔梁两端各安装一对防爬角钢,必要时在梁的中部每5~10m再安装一对。有桥面系的钢梁,每个节间纵梁两端各安装一对。如节间长度在4m以下时,可在每两个节间纵梁的两端各安装一对。防爬角钢最小尺寸为120×80×12mm。钢梁两端防爬角钢的水平肢应安装成相反方向,并用直径20~22mm的螺栓与桥枕联牢(此处桥枕不安装勾螺栓)。
(Ⅳ)人行道及栏杆
第3.1.18条 明桥面应在轨道中心铺设步行板,并设置单侧或双侧人行道。道碴桥面应设置双侧人行道。直线上的桥,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对于明桥面和区间的道碴桥面,小桥为2.45m;对于车站内的桥和区间内的道碴桥面,大中桥为3.00m;对于牵出线和梯线上的桥为3.50m。曲线上桥,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应根据限界要求加宽。曲线半径小于600m时加宽0.50m;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3000m而大于及等于600m时加宽0.25m;曲线半径大于3000m时可不加宽。牵出线和梯线上的曲线桥人行道不再加宽。
既有桥梁人行道按上述标准加宽时,应进行检算,规定使用条件。
人行道、栏杆在梁的活动端处均应断开,不得影响梁的伸缩。
第二节 钢结构保护涂装
第3.2.1条 钢梁、钢塔架、人行道支架等都应进行保护涂装,防止钢结构锈蚀。所有保护涂装工作均应符合TB1527—84规定。
第3.2.2条 在涂装第一道底漆前,应将钢料表面的污泥、油垢、铁锈、旧漆皮和氧化皮彻底清除干净。清除方法可采用喷砂、喷丸、抛丸、手工清理和溶剂擦洗,严禁使用腐蚀性物质清理钢表面。
第3.2.3条 根据所使用涂料品种、施工方法和构件部位的不同,涂装前对钢结构表面清理程度规定如下:
一、热喷镀锌、铝及涂装环氧富锌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一级清理标准;
二、涂装红丹酚醛、红丹醇酸、无机富锌、环氧沥青、聚氨酯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二级清理标准;
三、铆钉头、螺栓头和螺纹涂装红丹酚醛、红丹醇酸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三级清理标准;
四、维护性涂装,使用油性红丹防锈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手工清理标准。
各级清理质量标准见附录三(一)。
第3.2.4条 钢梁连接板和杆件上大于0.5mm的缝隙须将缝内污垢和铁锈清除干净,在第一层底漆干燥后,用石膏腻子填塞,待腻子表面干燥后,才可继续进行涂料涂装。如果缝隙是由于铆距过大所造成,应加铆铆钉(或增加高强螺栓),使最大钉(栓)距不超过160mm。小于0.5mm的缝隙,可用油漆封闭,石膏腻子的配方及使用方法见附录四。
第3.2.5条 新钢梁初始涂装或运营中钢梁的整孔重新涂装。
一、钢梁大面积部位涂装体系及主要应用技术要求见表3.2.5(1)。
钢梁大面积部位涂装体系及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表3.2.5(1)
----------------------------------------------------------------------------------------------------
|涂装体| 涂料名称 | 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涂装道数|每道干膜 | 涂料标准 |
|系序号| | | |厚度(μ)| |
|------|--------------|--------------------------------|--------|----------|----------------|
| Ⅰ | 红丹酚醛底漆|1.附着力 3MPa |2~3 | 35 |HG2—782 |
| |或红丹醇酸底漆|2.耐冲击 400N.m | | | |
| | |3.耐弯曲 2mm | | | —74 |
| | |4.干燥时间 指干5小时| | |HG2-25 |
| | | 实干24小时| | |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74 |
| | | 400小时 | | | |
| |--------------|--------------------------------|--------|----------|----------------|
| | 锌铝醇酸面 |1.附着力(对底漆)3MPa |3~4 | 30 | |
| |漆或云铁醇酸 |2.耐冲击 500N.m | | |HG2-1061-77 |
| |面漆 |3.耐弯曲 1mm | | | |
| | |4.干燥时间 指干5小时| | | |
| | | 实干24小时| | | |
| | |5.细度<65μ | | | |
| | |6.耐老化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 | 400小时 | | | |
----------------------------------------------------------------------------------------------------
----------------------------------------------------------------------------------------------------
|涂装体| 涂料名称 | 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涂装道数|每道干膜 | 涂料标准 |
|系序号| | | |厚度(μ)| |
|------|--------------|--------------------------------|--------|----------|----------------|
| Ⅱ | 环氧富锌底 |1.附着力 |2~3 | 35 | |
| |漆成无机富锌 | (环氧富锌)4MPa | | |HG14-508-74 |
| |底漆 | (无机富锌)2MPa | | | |
| | |2.耐冲击 400N.m | | | |
| | |3.耐弯曲 2mm | | | |
| | |4.干燥时间 指干3小时| | | |
| | | 实干20小时| | |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 | 2000小时无锈、无泡、无裂纹| | | |
| |--------------|--------------------------------|--------|----------|----------------|
| | 磷化底漆中 |1.附着力 3PMa | 1 |15~20| |
| |间层或环氧云 |2.耐冲击 400N.m | | | |
| |铁中间层 |3.耐弯曲 1mm | | | |
| | |4.干燥时间 | | | |
| | | 磷化底漆 指干1小时| | | |
| | | 实干2小时| | | |
| | | | | | |
| | | 环氧云铁 指干3小时| | | |
| | | 实干20小时| | | |
| |--------------|--------------------------------|--------|----------|----------------|
| | 锌铝醇酸面 |同 前 |3~4 | 30 | |
| |漆或云铁醇酸 | | | |HG2-1061-77 |
| |面漆 | | | | |
----------------------------------------------------------------------------------------------------
根据钢梁所处腐蚀环境不同,底面漆采用不同道数涂装,干燥地区采用表中下限值,沿海及严重污染地区采用表中上限值,一般潮湿地区采用中间值。漆膜总厚度不小于160mm。
二、不同腐蚀环境下,钢梁热喷锌涂装,锌镀层厚度要求见表3.2.5(2)。
不同腐蚀环境下钢梁热喷锌涂装锌
镀层厚度要求(μm) 表3.2.5(2)
----------------------------------------------------------------------
| \大气 | | | |
|涂层厚度\ 环境 | | | 沿海或 |
|\ \ | 干燥地区 | 潮湿地区 | 严重污 |
| \ \ | | | 染地区 |
|涂装\ \ | | | |
| 体系\ \ | | | |
|--------------------|------------|--------------|--------------|
|密封锌镀层 | 120 | 160 | 200 |
|--------------------|------------|--------------|--------------|
|锌镀层上覆盖涂料涂层|80+100|100+100|140+100|
----------------------------------------------------------------------
密封锌镀层为在热喷锌后刷涂一道磷化底漆,再刷一道C01—7(HG2—589—74)醇酸清漆。当大气环境呈酸性或碱性、金属易直接遭受化学侵蚀时,需在喷锌镀层上覆盖涂料层,即为锌黄酚醛底漆一道(亦可涂装磷化底漆或环氧云铁底漆中间层,但不得使用红丹底漆)及锌铝醇酸面漆或云铁醇酸面漆两道。
三、纵梁、上承板梁、箱形梁上盖板顶面的涂装体系及技术要求见表3.2.5(3)。
四、铆接梁板层间及栓焊梁螺栓连接部位涂装的技术要求。
铆接梁板层间涂红丹防锈漆一道。
栓焊梁连接部位板层间应热喷镀铝涂层,厚度为100~150μm,或喷涂78—2无机富锌漆一道,干膜厚度为100~150μm。两种涂层,在拼装前,摩擦系数都应大于或等于设计要求(0.45)。
栓焊梁连接处外露部位,可按表3.2.5(1)中第Ⅱ涂装体系进行。
五、箱形梁内部涂装。
涂装低溶剂(溶剂含量在20%以内)环氧沥青厚浆底漆和低溶剂环氧沥青厚浆面漆各一道,每道干膜厚度125μm,涂层总厚度不低于250μm。
钢梁各部涂装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涂料应用指标达不到要求时不准使用。
第3.2.6条 维护性涂装:
一、涂层有小于百分之五的局部锈蚀,锈蚀处用手工清理,清理的钢表面涂红丹油性底漆两道,醇酸面漆两道,新旧涂层间应有一条过渡段。
二、底漆涂层完整,附着力良好,钢梁无锈蚀,当面漆涂层达到GB1766—79《漆膜耐候评级方法》中规定的3级以上明显粉化时,旧涂层应清除污垢、烟黑、粉化物,并经打磨处理,然后覆盖面漆两道。
纵梁、上承板梁、箱形梁上盖板顶面的涂装体系及技术要求 表3.2.5(3)
--------------------------------------------------------------------------------------------------
|涂装体| 涂料名称 | 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涂装道数|每道干膜 | 涂料标准 |
|系序号| | | |厚度(m)| |
|------|------------|--------------------------------|--------|----------|----------------|
| Ⅰ | 棕黄聚氨酯|1.附着力 6MPa | 2 | 45 |HG2-185 |
| |底漆 |2.耐冲击 500N.m | | | --73 |
| | |3.耐弯曲 1mm | | | |
| | |4.干燥时间: 指干≤1小时| | | |
| | | 实干≤16小时| | |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 | 400小时 | | | |
| |------------|--------------------------------|--------|----------|----------------|
| | 银灰聚氨酯|1.附着力 6MPa | 3 | 60 |HG2-134 |
| |面漆 |2.耐冲击 500N.m | | | |
| | |3.耐弯曲 1mm | | |--73 |
| | |4.干燥时间 指干≤1小时| | | |
| | | 实干≤16小时| | | |
| | |5.细度 65μm | | | |
| | |6.耐老化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 | |(400)小时 | | | |
|------|------------|--------------------------------|--------|----------|----------------|
| Ⅱ | 热喷锌 | | | 120 | |
| | 棕黄聚氨酯|同 前 | 1 | 45 |HG2-185-73 |
| |底漆 | | | | |
| | 银灰聚氨酯|同 前 | 2 | 60 | |
| |面漆 | | | |HG2-134-73 |
--------------------------------------------------------------------------------------------------


三、涂层符合上项情况,有小于1%面积的针状锈蚀,可清除粉化层,锈蚀处用手工工具清理,涂Y53—1(HG2—581—74)红丹油性底漆两道,然后全部覆盖面漆两道。
第3.2.7条 钢梁重新涂装:
涂层有大于5%的局部锈蚀或涂层露底漆、龟裂、剥落、起泡和吐锈等面积超过50%时,全部(整孔钢梁或个别杆件)旧涂层应按规定清理并按涂装体系重新涂装。
第3.2.8条 稀释剂应用:为了得到较好的施工粘度,在涂料中可掺入适量的稀释剂。希释剂的品种应与所用涂料体系相适应,如表3.2.8所列。
第3.2.9条 涂装施工条件及要求:
一、钢表面清理和涂装时不允许表面有凝水,结露期或其他恶劣气候,不得施工。
二、酚醛、醇酸、油性漆不允许在气温5℃以下、相对湿度80%以上条件下施工;无机富锌、聚氨酯、环氧富锌、环氧沥青不允许在气温10℃以下,相对湿度80%以上条件下施工。
三、钢表面清理至第一道涂料涂装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热喷镀锌、铝后二小时内涂头道清漆或底漆。
稀释剂品种 表3.2.8
--------------------------------------------------
| 涂料类别 | 稀 释 剂 名 称 |
|--------------|------------------------------|
|酚 醛 类 |200号溶剂汽油(又名松香水)|
|--------------|------------------------------|
|醇 酸 类 |醇酸稀料(松香水1:二甲苯1)|
|--------------|------------------------------|
|环 氧 类 |环氧稀料(丁醇3:二甲苯7) |
|--------------|------------------------------|
|氟化橡胶 |苯成二甲苯 |
|--------------|------------------------------|
|聚氨基甲酸酯 |无水二甲苯1:环巴酮1(掺入少|
| |量醋酸乙脂) |
|--------------|------------------------------|
|无机富锌底漆 |工业酒精 |
|--------------|------------------------------|
|78—2富锌漆|水 |
--------------------------------------------------


四、两道油漆涂装时间间隔,前一道漆膜未充分干燥,不得涂装第二道,但间隔时间亦不应超过7天,超过时涂层表面应用细砂纸打磨成细致毛面。
第3.2.10条 涂料层不允许有剥落、咬底、漏涂、分层等缺陷,应达到涂层均匀、平整、丰满、有光泽、厚度符合标准。
锌、铝涂层不允许有碎裂、剥落、漏涂、分层、气泡等缺陷,涂层应密致,均匀一致、无松散粒子。
第三节 钢 结 构
第3.3.1条 钢结构应经常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冰雪,钢梁上的存水处所应加泄水孔。泄水孔直径不宜小于50mm。钻孔时须对杆件强度进行检算。
第3.3.2条 钢结构应具有要求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运营中应根据其结构形式,加强对各部联结节点、杆件、铆钉、销栓、焊缝等养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承载能力或刚度不足、结构不良等设备应进行加固和改善。加固修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行车安全。
第3.3.3条 钢梁杆件伤损容许限度超过限度时,应及时进行整修、加固或更换(经检定不影响钢梁的正常使用者除外)。
第3.3.4条 不良铆钉的容许限度应符合规定。
第3.3.5条 在行车线上更换铆钉时,应铲除一个铆钉,上紧一个精制螺栓。必要时,可使用30%以下的冲钉。禁止使用大锤和锛斧铲除钉头。铆合时,应拆一个螺栓(或冲钉),铆一个铆钉。
施工困难处所,铆钉可用双帽精制螺栓代替(一个螺栓代替一个铆钉)。
第3.3.6条 新换钢梁或加固杆件的组拼:
一、组拼或加固部件应符合设计图纸;
二、组拼板层用螺栓均匀拧紧,板层密贴,缝隙用0.3mm插片探入深度不大于20mm;
三、组拼工作应在无活载情况下进行,并至少有1/3的孔眼安装螺栓及冲钉,其中2/3为冲钉,1/3为螺栓;
四、如在无活载情况下铆合时,一般应每隔2个钉孔装一个螺栓,螺栓间距不得超过400mm,必要时,应每隔1个孔穿一个螺栓,每组孔眼应打入10%的冲钉。
第3.3.7条 栓焊钢梁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的质量技术条件必须符合GB1228~1231—84的规定,工厂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成品进行抽查,无出厂合格证或抽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3.3.8条 高强度螺栓的施工预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欠拧值或超拧值均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0%,各种型号的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如表3.3.8所列。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 表3.3.8
----------------------------------------
| |直 径|设计预拉力|
|高强度螺栓材质| | (kN)|
| |(mm)| (tf)|
|--------------|--------|----------|
| |M22 | 200 |
|20MnTiB| |(20) |
| |--------|----------|
| 40B |M24 | 230 |
| | |(23) |
|--------------|--------|----------|
| 45号钢 |M22 | 160 |
| | |(16) |
----------------------------------------
第3.3.9条 高强度螺栓的初拧值应根据试验确定。一般取终拧值的40~70%,终拧方法可采用扭短法或转角法。
一、扭矩法:采用扭矩法施拧时,根据选用的施拧工具,应先进行螺栓扭矩系数的试验,从试验数据中求算平均值作为施拧依据,如离散性过大,应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供货时如扭矩系数值有保证,可不再作扭矩系数试验。
施拧时,使用电动或音响示功扳手将螺母拧紧到规定的扭矩。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M=k·P·d
式中:d——螺栓计算直径(mm);
M——扭矩值(N·m);
k——扭矩系数;
P——螺栓施工预拉力(kN)。


二、转角法:采用转角法施拧时,确定初拧预拉力值后,按板束厚度及层数,试验测定螺栓轴向力与相应转角的关系,作为施拧依据,即在初拧后的螺杆和螺母的端面相对位置划一细线,再用长扳手或风动扳手将螺母拧至规定的角度。
第3.3.10条 高强度螺栓更换,对于大型节点,同时更换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螺栓总数的10%,对于螺栓数少的节点则要逐个更换。在一个连接处(或节点)少量更换的螺栓、螺母及垫圈的材质、规格,必须与桥上使用者相同,不准混用。
第3.3.11条 高强度螺栓拧紧后,为防止雨水及潮湿空气侵入板缝,节点板束四周的缝隙均应腻缝封闭。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的外露部分均应涂装油漆防锈。
第3.3.12条 对于栓焊梁全焊梁,如在焊缝及附近钢材上发现裂纹,可根据裂缝位置、性质、大小及数量,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在裂缝的尖端钻圆孔,孔的直径大致与钢板厚度相等,但最大不超过32mm,裂缝的尖端,必须落入孔中。
二、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拼接的方法进行加固。加固前裂缝尖端处凡能钻孔者均应钻孔。
三、抽换杆件或换梁。
第3.3.13条 对运营中钢梁,禁止使用电焊加固或用电焊联接主梁增加检查和安全设备。
第3.3.14条 相邻钢梁间及梁端与桥台挡碴墙间的净距,必须满足梁跨的正常伸缩,并不得小于100mm(既有钢梁间净距不足100mm时,经检算及观测不影响正常伸缩者,可暂缓处理),如净距大于300mm,可增加悬臂(牛腿),或在两孔梁间增加连接梁。
第3.3.15条 对使用年久,且钢质及技术状态不良和经多次加固的32m以下小跨度钢梁,应有计划地更换为钢筋混凝土梁或预应力混凝土梁。
第四节 支 座
第3.4.1条 各种桥跨结构的支座,其类型应符合表3.4.1规定:
各种桥跨结构支座类型 表3.4.1
----------------------------------------------------------------------
|\ 支座 | | | 辊轴 | | |
| \ 类型| 平板 | 弧型铸钢 |(或摇 |板式橡 |盆式橡 |
|梁跨\ | 支座 | 支 座 |轴)支座|胶支座 |胶支座 |
| 类别\ | | | | | |
|----------|--------|--------------|--------|--------|--------|
| 钢 梁|L<10|10≤L≤24|L>24| | |
|----------|--------|--------------|--------|--------|--------|
| 圬工梁 |L≤8 |8<L<20 |L≥20|L≤20|L<20|
----------------------------------------------------------------------
第3.4.2条 辊轴(或摇轴,以下同)的实际纵向位移应与计算的正常位移相符合。
辊轴的实际纵向位移,可先测量座板和轴承座中心线与固定支座间的距离,按下式求得:
1
δ=--(ao--a)
2


削扁辊轴及摇轴也可测量其倾斜角或丈量其与座板接触面至辊轴边缘的距离。
第3.4.3条 辊(摇)轴支座纵向位移大于容许值或有横向移动时,应予整正。纵向位置容许值(δ1)可按下式求得:δ1=δ2--δ3其中δ2为辊(摇)轴支座构造的最大容许纵向位移,一般为圆辊轴的边缘超出底板边缘达1/4直径,或削扁辊轴的倾斜角达14°(或为辊轴与底座、轴承座的接触线至辊轴边缘不得小于25mm),摇轴倾斜角达7°。
δ3为由于活载及温度差(即当地最高气温与测量时气温之差或测量气温与最低气温之差)尚可能产生的最大纵向位移。
第3.4.4条 板式橡胶支座,必须与梁底及支承垫石顶面密实。每一墩台上同一片梁的两个支垫顶面相对水平误差不大于2mm,相邻两墩台上支承垫石顶面水平误差不大于3mm。为减少列车摇晃及支座的横向剪切变形,应设置限位措施或支撑。
第3.4.5条 锚栓直径:钢梁一般为32mm,至少25mm,圬工梁为25mm;跨度16m梁的大弧型支座的锚径为28mm,埋入墩台深度不得小于300mm。上下锚栓,如有损坏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对无支座的钢筋混凝土板梁,应在两侧埋设支撑,防止横移。
第3.4.6条 支座各部必须完好,平稳密贴,保证梁跨伸缩、转动自由,滚动(或滑动)面保持润滑,如有缺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3.4.7条 固定支座应设在纵向水平作用力的前端,一般规定:
一、在坡道上,设在较低一端;
二、在车站附近,设在靠车站一端;
三、在区间平道上,设在重车方向的前端。
如遇上述条件不一致时,按水平力作用影响较大的情况设置,一般应先满足坡道的要求。
除特殊设计外,不应将相邻两孔的固定支座安设在同一桥墩上。
第五节 圬工梁拱及墩台
第3.5.1条 圬工梁及墩台应具有要求的强度、稳定、抗裂和整体性,保持良好状态。如有裂损倾斜、下沉、冻害等,可视不同情况采用:树脂胶腻补;压力喷浆、压注灰浆及树脂;墩台躯体包箍;固化土壤;加深或扩大基础;换填卸载等办法进行处理。
对病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又不勘加固的,应进行更换或重建。
第3.5.2条 圬工梁拱、墩台及框架的恒载裂缝宽度超过表3.5.2所列限值时应加强观测,分析原因进行修补,以保证结构的耐久性。
圬工梁拱、墩台及框架恒载裂缝宽度限值
表3.5.2
------------------------------------------------------------
|梁 别| 裂 缝 部 位 | 最大裂缝限值 |
| | | (mm) |
|--------|------------------|--------------------------|
| | |下缘竖向裂缝 |不允许 |
| 预应力|梁|--------------|--------------------------|
|混凝土梁| |纵向及斜向裂缝|≤0.2 |
| |体|--------------|--------------------------|
| | |横隔板 |≤0.3 |
|--------|------------------|--------------------------|
| 普通钢|主筋附近竖向裂缝 |≤0.25 |
|筋混凝土|------------------|--------------------------|
|梁及框架|腹板竖向及斜向裂 |≤0.3 |
| |缝 | |
|--------|------------------|--------------------------|
| 石、混|拱圈横向及斜向 |≤0.3 |
|凝土拱 |------------------|--------------------------|
| |拱圈纵向 |≤0.5 |
|--------|------------------|--------------------------|
| |顶 帽 |≤0.3 |
| |------------------|--------------------------|
| | |经常受侵蚀性环|有筋0.2,无筋0.30 |
| | |境水影响 | |
| |墩|--------------|--------------------------|
|墩 台| |常年有水但无侵|有筋0.25,无筋0.35|
| |身|蚀性 | |
| | |--------------|--------------------------|
| | |干沟成季节性有|≤0.4 |
| | |水河流 | |
| |------------------|--------------------------|
| |有冻结作用部分 |≤0.2 |
------------------------------------------------------------
第3.5.3条 墩台上相邻钢筋混凝土梁间和梁端与桥台挡碴墙间的间距,应能保证梁体的自由伸缩(一般梁跨≤16m时为6cm,≥20m时为10cm)。梁端及两片主梁中间的缝隙均应设有挡碴板防止道碴流失下坠。拱桥跨度大于10m的混凝土边墙或跨度大于15m的石砌边墙,应在拱脚附近设温度伸缩缝,相邻孔的拱上刚架及拱上刚架与墩台间也应设伸缩缝;缝宽10~20mm,缝内用浸过沥青的麻筋塞紧。
第3.5.4条 凡能积水的圬工表面,均应设不少于3%的纵向和横向排水坡及泄水管(槽),并保持排水畅通,泄水管直径不小于10cm。在严寒地区不小于15cm,出水口端须伸出建筑物外不少于10cm。
第3.5.5条 圬工梁拱、桥台及钢筋混凝土框架上有可能被积水渗入的隐藏面,均应铺设防水层。旧有梁拱如外露面发现潮湿浸水、流白浆时,应查明防水层情况,进行修理,必要时应增设或更换。防水层按附录八桥涵圬工防水层铺设办理。
第3.5.6条 墩台承受船只或排筏的撞击力可按下式估算:
------
/ W
F=rvsina /--------
√ C1+C2
式中:F——撞击力,kN(tf);
r——动能折减系数,当船只或排筏斜向
撞击墩台(指船只或排筏驶近方向与撞击
点处墩台面法线方向不一致)时,可采用
0.2,正向撞击,可采用0.3;
V——船只或排筏撞击墩台时的速度(m/s),此项速度对于船只采用航运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于自放排筏采用水流速度;
a——船只(或排筏)驶近方向与墩台撞击的夹角;
W——船只(或排筏)的重量,kN(tf);
C1+C2——船只或排筏的弹性变形系数和墩台圬工的弹性变形系数(m/kN),缺乏资料时,一般假定C1+C2=0.0005m/kN或C1+C2=0.005m/tf。
第3.5.7条 桥涵结构中的混凝土、石料及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的最低标号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规定:
在寒冷或严寒地区采用石砌体时,除气候干旱不受冰冻影响者外,主体工程所用石料应符合抗冻试验要求。
对严寒地区,宜采用整体灌筑混凝土墩台,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对于涵洞的帽石、翼墙及其基础,如采用砌体,其水泥砂浆标号不应低于100号,并需作好勾缝。
第3.5.8条 处于水库、江河中的桥梁,其墩台不足以承受冰压力时,应在冬季结冰期进行破冰工作。
第六节 桥涵顶进
第3.6.1条 钢筋混凝土顶进框架结构,其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50号,有水时,为抗渗要求,应采用不低于B6的混凝土。
第3.6.2条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增大线路的刚度和稳定性,架空线路施顶应采用可靠的设备和措施。
第3.6.3条 框架桥涵外形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定:
宽度±50mm;轴向长度±50mm:顶、底板厚度+20 +20
mm;中、边墙厚度 mm;梗肋±3%。--5 --5
第3.6.4条 顶进桥涵的顶进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框架桥涵顶进容许误差
中线10cm(两端顶进)、20cm(一端顶进);
高程为顶程的1%,但偏高不得超过15cm,偏低不得超过20cm。
二、管涵顶进容许误差
中线50mm;高程:偏高20mm,偏低50mm;
管节错口10mm,对顶法接头的管节错口30mm。
第3.6.5条 分节顶进的桥涵钢筋混凝土结构,管节间应作好防渗防漏设施。涵管管节接口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内套环接口、钢板内涨圈接口、企口及其他形式的接口。
地质不良地段顶进管涵时,应加强基础。
第3.6.6条 为解决车辆和行人通行而修建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立交桥,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桥下不得积水。
第3.6.7条 顶桥顶面及侧墙应作防水层,顶部防水层还应设有不低于150号的混凝土保护层。
第七节 隧 道


(Ⅰ)衬砌及洞门
第3.7.1条 隧道内应有衬砌。衬砌宜采用整体式(模注混凝土及砌体衬砌)或复合式,对既有隧道无衬砌地段,应有计划地补作衬砌或加固。
第3.7.2条 隧道、明洞、棚架应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有风化、腐蚀剥落、裂纹、变形等缺陷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修理或加固。采用喷射混凝土的方法(包括锚网喷、网喷、素喷、喷钢纤维混凝土)加固隧道衬砌,其技术条件和设计参数可参照附录十一。
第3.7.3条 隧道内必须保持清洁,应定期清除衬砌表面及整体道床上的煤烟及尘土。为防止煤烟对衬砌的侵蚀,长大、潮湿的混凝土衬砌隧道,应在拱顶宽2m范围内设置防蚀层。
第3.7.4条 隧道洞口应设置洞门。洞门端墙宜高出仰坡脚不少于0.5m;仰坡坡脚至洞门端墙顶帽背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1.5m。
第3.7.5条 洞口仰坡周围须设置排水、截水设施。
第3.7.6条 洞口仰坡及边坡土石有剥落可能时,坡面应予防护。
(Ⅱ)建筑材料
第3.7.7条 隧道洞门及衬砌建筑材料可按表3.7.7(1)和表3.7.7(2)选用,其标号不应低于表列的规定。
洞门建筑材料 表3.7.7(1)
--------------------------------------------------------------
|\材料 |混凝土 | | |
| \种类 |或钢筋 |片 石 | 砌 体 |
|工程\ |混凝土 |混凝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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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25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朝阳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朝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忠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把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造福人民作为第一责任,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把廉洁勤政作为第一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各尽其责,精诚团结;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维护政令统一,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例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进行部署。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分管范围内落实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长出国活动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主任、局长全面独立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 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和落实行政措施。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汇报本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等职位。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并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五条 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市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列入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六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八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等关系全局的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事项,在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后下发执行。执行中根据形势和条件等的变化需进行调整的,按照相关决策程序适时作出调整。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按计划进行,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发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编制。社会各界通过信访、政府网站、市民投诉中心等规范渠道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合理建议应予采纳。
第三十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未经法制部门审查合格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完善。 
第三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有关会议内容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市政府网站、朝阳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发布内容须经秘书长审定,涉及重要事项的发布须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实行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和统一收费,实现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和问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严格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主动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协调研究和妥善解决来信来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围绕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工作完成情况全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四条 建立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全面实施行政问责,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被问责的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要向市民公开道歉,公布整改方案,限期改正;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换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确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分析经济形势,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列席,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席。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市长征集,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常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报告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重要报告;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
(四)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传达和贯彻上级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事项;
(七)分析经济形势,并作出相应决策。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八)决定和部署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应属全局性问题和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凡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或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而未沟通协调的问题、会前未征得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问题,不应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凡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应提出两个以上解决方案,并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常务会汇报材料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常务会讨论通过的文件需下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再审核,其中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常务会议需要汇报的,须由议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15分钟,汇报材料文字量一般应控制在2000字以内。
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时,分管副市长应首先发表意见,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只作表态性发言,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作出最终决定。
第五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具体问题。业务会议议题和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主持召开会议的领导确定。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般须由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送达与会领导。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存档,会后一般须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提请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审核,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会议纪要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
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承办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必须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节省经费支出。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下同),须在年初将会议安排意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人员及规模、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会议承办部门须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会议计划批复通知单落实会务工作,会议结束后,须将会议文件汇齐交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存档。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应提前5天将会议安排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临时审批程序。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压缩会议,能不开会的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工作部署和指导;能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应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参加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审批;需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报请市长审批。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请示、报告类公文,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符合格式要求、违反行文规则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须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和领导分工呈送,无特殊情况报文单位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请求批示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带有审批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一般应先转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应在呈送公文的当天批阅。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明确批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的请示,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事关重大问题的,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行政规范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文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审核(其中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再经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向下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市长及其他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部门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先经其他副市长审阅;重要函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下行文件除确需保密的外,应当通过市政府网站、朝阳政报等载体向社会公布,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在新闻媒体发布。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需其他部门按职权协办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应以部门名义的发文不得请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六十四条 联合行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须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协调。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须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地和有关职能部门须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按程序迅速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并按要求续报有关情况。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也须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二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到基层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现场办公等活动,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根据需要可由有关工作人员导引路线外,各县(市)区不得安排当地领导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工作,按此原则执行。
第七十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等活动;不参加题词、剪彩、奠基、庆典等礼仪性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本地、本部门举办的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批。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举办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七十二条 内事接待坚持统一安排、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政府派出的各种工作组、检查组、督查组、调研组等来朝检查、指导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由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派出的各类工作组来朝,由对口部门提出接待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除重大接待任务外,原则上一般应由一位政府领导参加接待活动。
外市及省外各地政府组团来朝进行学习考察,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外地政府部门来朝学习考察,实行部门对口接待,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由负责接待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国进行考察、招商等活动,由市外事部门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由秘书长协调安排,市外事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经各部门联系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需市长、副市长会见的,须分别经市外事部门、台办、侨办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批后,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 出差、出访等请示、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因事外出,须事先按有关程序请示、报告。
市长外出,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外出,须向市长请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外出,须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示,并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返回后应及时向市长或有关副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须将各位领导外出情况及时报告秘书长。
第七十六条 县(市)区长离开朝阳3天以上,须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1天以上,须于事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外出超过3天以上,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市长批准。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准假权。
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返回后,须按请假程序向批准领导销假。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某一领导同志外出或因工作任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难以调整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第十四章 学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不断创新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除自学外,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方面知识。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市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之外,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每次1天。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学习时,市政府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朝阳实际,年初排定全年学习计划,每次集中学习前,将本次学习活动安排印发给每个参加学习人员。
第八十一条 学习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延,不得取消。

第十五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问题须向市政府请示。
第八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七条 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参照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按本规则对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的法律和规定,通过交换情报、资料和经验,进行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科学技术合作包括:
  一、互相交换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研究、考察和实习;
  二、互相邀请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四、进行缔约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两国政府同意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定具体项目安排。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泰王国政府指定外交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缔约双方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技术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限制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公共卫生、道德、秩序和安全等理由采取或执行各项措施的权力。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中文本和泰文本之间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本为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黄  华                 乌巴蒂·巴乍里央恭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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