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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1:04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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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2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卓康宁《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错误作法的情况汇报》。
今年4月以来,我省冷水滩、祁阳、道县、江永、祁东、衡南、永兴、邵东、怀化等市、县,以各种借口先后非法出卖城镇户口。省人民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制止和纠正这种违法行为。但到目前为止,清退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做到令行禁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出卖城镇户口,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户口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损害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这种有法不依、明知故犯的行为,省人民政府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搞“下不为例”。
二、省人民政府必须严令出卖户口的市、县的人民政府限期退还购买户口的钱款,注销已卖出的户口,在购买者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对出卖户口情节严重的,以各种借口拒不纠正或弄虚作假的,在出卖户口中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的,必须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仅要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会议责成省人民政府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再次汇报清退和处理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必须责成有关市、县的人民政府,向群众检讨错误,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清退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做好户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政策,对违反户口管理法律和政策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抵制,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



198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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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金(2001)15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
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 68551220、68551271
特此通知。


2001年7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

商建发[2005]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网络,特制定《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开始,农资农家店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范围,具体验收办法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7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9、执行国家物价管理政策,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10、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定期参加连锁总部举办的培训,熟悉农资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相关知识,依法经营,依照连锁经营总部统一管理的规章,诚实守信;提供必要的农技服务和市场信息。
  三、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6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40 ㎡以上。²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化肥、农药及其他农资商品的大类齐全;经营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3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在80%以上。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村级“农资农家店”2-10条的基本要求。
  3、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柜台面售与开架相结合的售货方式,批零兼营。
  4、有必要的运输工具,能为消费者提供大宗商品送货上门的销售服务;能为村级连锁店提供代购或批发、配送服务。
  5、附设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仓储库房。
  6、从业人员需从事农资销售或农资服务2年以上。
  7、为消费者提供农资市场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功能,并根据消费者需求适时组织规模较大的农业技术服务、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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