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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27:04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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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37号

2001年6月20日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现行粮库建设中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省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各有关审核单位如对项目资金申请数额有不同意见,需附有关文字及表格加以说明。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包括以下栏目:项目名称、项目开户行及账号、项目批复预算、本年已申请数额、历年累计申请数额、本次申请数额、分月申请数额、项目监理签字栏、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数额、专员办签署意见栏。
   第八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审核“项目资金申请书”。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数额,编制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下同)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汇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复核国家粮食局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在4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支付银行签发拨付指令。
   第十一条 代理支付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同时,代理支付银行要将有关拨付凭证回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银行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月报》,并抄送国家粮食局;同时,代理银行分行还要将本地区的粮库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报所在地省建库办和专员办。
   第十二条 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申请一次,按月拨付。项目单位应于申请月的10日前将申请月后两个月的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汇总,按月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按月复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回单返国家粮食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项目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代理支付银行采取加急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为保证粮库建设工程用款需要,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汇总上报,财政部按当年拟安排预算10%的资金预拨给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粮库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须按原报程序审批。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或拟调整的项目,要严格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程序,不得超额核定拨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签发拨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员办要及时掌握粮库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会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所在地专员办协调粮库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按规定向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支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代理支付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包括监理月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进度目标及用款计划等,报送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工期拖长严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代理支付银行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终了,要及时对账,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付银行及项目单位开户行严格遵守账户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建设资金,并做好拨付信息反馈工作。如果代理支付银行违反规定,财政部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专员办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二)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进行超标建设;
   (四)有关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项目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和真实地报送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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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办城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一)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会)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四)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五)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六)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
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建筑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筑设计创优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镇内新建、改建的多层、中高层、高层商品、回迁等住宅的建筑设计。

第三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适应家庭的人口组成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多样化、灵活可变的特点。每户的平面布置,要以厨房、卫生间设计为中心,提倡大开间平面,起居室(厅)和卧室的布置,可根据用户需求以新型轻质墙板或家具等做灵活隔断,进行多种组合。推广住宅建筑的初装饰和再装饰。

住宅建筑设计要满足建筑密度、覆盖率、间距、高度、占地等规划条件的要求。在城市中心区和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可能规划设计高层住宅。

第四条 住宅建筑设计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各类住宅(不含商品房)建筑设计控制面积指标如下: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

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55平方米;

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3-73平方米;

四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3-89平方米。

各类面积标准均按370毫米厚外墙计算。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外墙减薄时建筑面积标准不变。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复式住宅层高不低于3.5米。

第六条 住宅立面设计,要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现代感。单体建筑设计应有可识别性。

第七条 住宅外墙装饰,要简洁明快。一幢住宅的色调不宜超过三种。外墙饰面可以采用面砖、涂料及各种新型材料的饰板,但必须保证材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 住宅门窗设计要求:

(一)住宅门窗的设计及选型,除使用标准图集外,还应提倡创新,满足对房屋的围护、装饰功能和住宅建筑造型的美观。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有特殊要求的小区的住宅外窗,一律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铝合金和塑钢窗,推广采用单框双玻系列铝合金和塑钢门窗;其他地区住宅也可采用木门窗,但要确保材质、加工工艺和安装达到质量要求。

(三)每室须备有一个纱窗。木窗的内扇需装活合页,以便用户更换纱窗。

(四)每幢住宅楼的外窗玻璃颜色必须一致。

第九条 卫生间设计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设一个卫生间。

(二)卫生间内设浴盆、洗面池、坐便器、地漏(地漏水封高度应不低于50毫米)。推行使用节水型冲便器。

(三)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米,门可采用推拉门。

(四)卫生间宜有直通室外的窗户,并须设有通风道及安装排风设施接头。推行使用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通风道。

(五)卫生间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

(六)卫生间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或全卫生间涂瓷釉涂料。地面铺防滑地砖。

(七)卫生间必须满足防漏防渗要求。

第十条 厨房设计要求:

(一)厨房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

(二)厨房内设洗涤池、操作台,最低标准采用水磨石制品。

(三)操作台上方要预留排油烟机位置。

(四)厨房内留有安装热水器的位置。

(五)厨房内留有放置电冰箱的位置。

(六)厨房内采用玻璃纤维增强水泥通风道,且通风道的布置应方便阳台改做厨房时排气通风。

(七)厨房排水立管不得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合用。室内排水管推荐采用铸铁管、尼龙管或聚氯乙烯塑料管,不得采用缸瓦管。

(八)厨房墙面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5米,其上部可涂瓷釉防水涂料。

(九)厨房地面铺设防滑、易清洗的地砖。

(十)厨房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漏措施。

第十一条 住宅屋面及檐口设计要求:

(一)住宅层面设计必须满足保温及排水、防渗漏的使用要求。提倡采用新型块体保温材料和新型防水材料。要考虑屋面的美观,重视屋面的颜色。

(二)在保证住宅整体建筑设计的前提下,即可考虑平屋面,也可以做坡屋面。在设计坡屋面时要考虑屋面下空间的合理利用。

(三)屋顶檐口设计应多样化。

第十二条 阳台设计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阳台。

(二)阳台挑出长度不应小于1.2米,阳台一律封闭。封闭阳台,按50%计入建筑面积。

(三)阳台可以做厨房使用,设计时要考虑煤气及照明,排油烟机电源的引入,但不得引入上、下水管线。

第十三条 住宅的专业设计,是指住宅室内的供水、供电、供煤气、供暖、防灾、通讯、有线电视广播等专业性设计。

住宅专业设计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设计资格、有专业设计人员的甲级、乙级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也可委托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但专业设计应与建筑设计一并出施工图。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设计要求:

(一)供水量须满足饮食、沐浴、洗涤的需要。供水龙头到位并留有安装热水器的三通接头。

(二)供水管线及供水设施要选用不漏渗、防锈的合格产品。

(三)积极采用中水设计,提高水的二次利用率。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设计要求:

(一)每户用电负荷按4千瓦容量设计。

(二)卧室、起居室(厅)均应各设两组三线组合型安全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设在距地面30厘米位置。

(三)厨房、卫生间应设计安装供洗衣机、热水器、电炊具、排油烟机、电冰箱使用的防潮防溅三线组合型安全插座。厨房排油烟机和卫生间的电源插座跨地面不低于1.8米;其它电器具插座距地面不小于1.2米。

(四)住宅内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五)楼道内须设照明灯,采用感应式自动照明灯。

第十六条 供煤气设施设计,供气量须满足做饭烧水和热水器的需要,厨房内应留有安装热器的三通接头。

第十七条 供暖设施设计要求:

(一)要按建筑节能和安装铝合金及塑钢门窗实际进行热工计算。

(二)同热源系统供热的住宅,不宜采用多种散热片,不再使用钢制散热器。

(三)卫生间内设采暖设施。

第十八条 住宅治安及防火设计要求:

(一)高层住宅须按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防火要求,在楼内设消防设施。多层住宅按消防要求设室内、外消防栓。

(二)电梯及疏散楼梯要符合消防要求。

(三)分户门须是经公安部门鉴定认可的钢制防火、防盗、防寒门。

(四)一层住宅必须设统一规格的防盗栏杆。

第十九条 通讯及邮政设计要求:

(一)按邮电部《城市住宅区和办公楼电话通信设施设计标准》和辽宁省《民用建筑电话通信设计标准》设计电话通信设施。每户预留通信管线和电话接线盒。

(二)住宅每个门洞按规定设计通信通邮设施。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广播设计要求:

(一)按国际《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以及大连市有线电视总体规划进行设计。

(二)中、小型住宅每套设一只终端盒。大套型住宅每套设两只终端盒。

第二十一条 竖向交通设计要求:

(一)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应按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设置电梯。高层住宅还应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住宅电梯要选用质量可靠、运行安全的产品,并确保安装质量。

第二十二条 无论高层住宅还是群体住宅,设计时都要充分考虑楼宇管理及楼宇自动化管理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 每幢高层住宅及群体多层住宅(平均每60户)设一建筑面积不小于24平方米的楼宇管理室。并设有厨房、厕所和与住房相通的有线对讲系统、公用电话,以便于水、电、煤气抄表的集中管理和作为楼宇的安全值勤、电梯操作人员休息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均不再设计垃圾管道,但应考虑设计供居民排放垃圾的地点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高层住宅和小区群体住宅,在单体设计时都要做住宅外环境设计。外环境设计包括园林小品、环境绿化、道路、停车场及各种地下线网、竖向设计等,并且在总平面中严格界定。

第二十六条 外环境设计必须满足已批准的小区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人行道及公用场地的硬覆盖,允许停放小车的,路面砖须考虑车辆荷载;不允许停放小车的需设路障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高层住宅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的单体设计,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招投标;其他住宅的单体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招投标。

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及各专业设计按规定由各设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为推进住宅设计水平的提高,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负责举办一次大连市住宅设计方案大奖赛,对获奖作者予以重奖,获奖作品收入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库。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房屋开发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和推行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库中的优秀方案,也可直接邀请方案的作者进行住宅建筑设计。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计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设计证书。

(二)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或擅自降低住宅设计标准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开发建设和施工许可证。

(三)凡未执行本规定建设的住宅一律不予验收,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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