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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7:07:22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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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二○○○年一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8 号

  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的价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 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 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 格,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规定产品除外。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条件 允许的,应当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价格欺诈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 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 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 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 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 强制服务进行收费或者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的内 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 适用范围制定自治区定价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 公布。
  第十二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
  (一)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二)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者服务;
  (三)少数民族个别专用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带有强制性的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 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在公布之日 起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 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制定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 举行听证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也 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十九条 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可能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滑的,盟行政公 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价 格干预措施包括:
  (一)实行在提价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制度;
  (二)规定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实行最高限价或者最低保护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对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 异常状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应逐级上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价格协调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制度,组织测定本地 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成本进行调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和毗邻地区间商品和服务价格 的协调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价格纠纷。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对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进行价格等级认证。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保证鉴证结果真实、准确。


第六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和有关人 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机关的收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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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以下简称“芙蓉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教育厅组织实施。“芙蓉创新奖”是面向全省在校普通中小学生及中小学科技活动组织单位和科技辅导教师设立的科技创新奖项,每年一次。

一、设奖宗旨
设立“芙蓉创新奖”旨在进一步激发中小学生广泛的创新兴趣,培养广大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工作机制,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青少年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科技辅导教师队伍整体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科技创新教育资源建设,逐步完善学生科技创新的设施条件;引导社会和家庭形成重视、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

二、设奖原则
(一)竞赛成果获奖

根据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评选。
(二)整合资源
整合现有和今后新增的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在上述项目中评选。

(三)联系实际
设奖项目、竞赛内容、表现形式都与中小学生的学业层次、教学内容、社会实践紧密结合。

(四)面向全体市州、县市区、学校都要逐步设立中小学生科技创新竞赛项目,努力实现每一个中小学生都参加一项以上的科技实践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参评对象
(一)学生

1、当年“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2、当年“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

3、当年申报国家级“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经省核准通过者。

4、国家和省新增科技创新竞赛省级一、二等奖获得者(以 “芙蓉创新奖”当年评奖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

组织“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

(三)科技辅导教师
“芙蓉创新奖”所属竞赛的参赛项目的辅导教师。
四、奖项设立
(一)学生奖项

1、高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微生物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生物化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程序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2、初中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物理、化学、地球与空间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医药与健康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动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植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6)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小学生

(1)综合奖项,包括数学、社会科学、科学,设一、二、三等奖;

(2)工程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3)计算机科学奖项,包括电脑绘画、电脑动画、电子报刊、网页和电脑机器人竞赛,设一、二、三等奖;

(4)生物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5)环境科学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学生奖项一、二、三等奖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赛项目数的10%、15%、25%。奖项的具体设立,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当年文件为准。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设立“组织奖”,获奖面为当届参赛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和业务管理部门总数的10%。

(三)科技辅导教师奖项
每届“芙蓉创新奖”面向中小学生科技辅导教师设立“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设特、一、二、三等奖,其中特等奖每三届评选一次,获奖面为连续三届获得“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总人数的5%,一、二、三等奖每届评选一次,获奖面分别为当届参加评选的科技辅导教师总数的5%、10%、15%。

五、组织机构
(一)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相关专家担任,其中相关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提名,与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二)设立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各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相应学科专家、学生科技辅导教师担任。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名,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4、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照《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工作,《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颁布。

六、评审办法
(一)奖项申报

1、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均可申报成为 “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评选对象。

2、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组织奖。

3、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均可申报“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

(二)申报程序

1、“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学校报湖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湖南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等竞赛省级组委会审核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设在省教育厅)。

2、“芙蓉创新奖”组织奖由参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3、“芙蓉创新奖”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由参评者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参评申报表,经所在学校或校外教育机构审核同意,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

“芙蓉创新奖”奖项申报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底完成评选。

(三)奖项评审

1、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年发布评审工作文件,依据当年文件开展评审工作。

2、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依据《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开展评审,《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办法》另行颁布。

3、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学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相关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奖励

1、“芙蓉创新奖”评审结果由省人民政府公布,获奖证书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题名颁发。

2、“芙蓉创新奖”学生奖项获得者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享受升学优惠,有关升学优惠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3、“优秀科技辅导教师奖”获得者享受有关评优评先优惠,有关规定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4、“芙蓉创新奖”获奖人员及单位奖励金额以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八、其他

湖南省中小学生芙蓉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不负责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需要办理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的,自行向知识产权局申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6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职权,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销该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的职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依照本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职务案。
第四条 撤销职务案,一般应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各专门委员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五条 提请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同时送交提出撤销职务理由的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撤销职务案的时候,应通知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到会说明案由和案情。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直接听证。
第八条 在撤销职务案付诸表决之前,应通知被提出撤销职务者到会申辩意见;如本人要求书面申辩的,应将其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时,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撤销职务案,由该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被撤销职务者及其任职机关,同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撤销地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应同时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决定撤销职务案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整理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被撤销职务者应负的其他责任,由有关机关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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