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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4:54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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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48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江陵县新华书店在征订发行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时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8号)收悉。以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春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教材由新华书店统一归口征订和发行。据此,新华书店依法具有从事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活动的独占地位,在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行经营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新华书店滥用其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的独占地位,在征订和发行中小学教材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其他图书的,损害了中小学教材购买者的自由选择权,排挤了其他图书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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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3月1日)


(2000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稚苕(女)、金民珍(女)、冷德森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的公告的通知
      (国检监〔1991〕263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有关安全标志的规定,考虑到国外申请人的要求和国际上安全标志管理的习惯做法,决定同意在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特此公告(见附件)。各局接此通知后,对印制或模压有我局批准使用的铭牌的商品,予以接受报验和检验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公告

             (一九九一年 第1号)

  应国外制造厂和申请人的要求,参照国际上安全、卫生、质量标志管理的作法,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口机电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有关安全标志的规定,现对国外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作如下规定,公告如下:

  一、凡已获得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厂商或代理人,如拟在产品铭牌上印制或模压我局安全标志图案,取代在产品上单独加贴我安全标志的,应向我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用中文或英文)并提供铭牌设计图案及说明。

  二、产品铭牌上使用的安全标志图案应与我局监制并发放的相同,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在安全标志图案附近加印与产品型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号码。该铭牌图案允许与国外认证机构的安全标志印制或模压在一起。

  三、铭牌设计图案经我局审核、批准并获得书面通知后,申请人方可使用。该铭牌图案与我局监制和发放的安全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四、申请人应交纳铭牌设计图申请审核费及每年每个工厂的日常监督管理费。

  五、各商检局对印制或模压有我局批准使用的铭牌的商品,予以接受报验和检验放行。

  六、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变卖、转让安全标志者,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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