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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38:21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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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决定,做好我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促进各级政府有计划、有目标地改善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以签订责任书和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形式,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实施,并接受上级政府检查、考核和验收,使所辖区域的环境质
量达到或者优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期限为一届政府的任期年限,新一届政府执行新一轮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在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期限内,如更换责任人,其新的责任人,必须继续执行原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直到政府任期年限届满为止。
第六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指标和内容,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其中包括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污染防治及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环境保护投资、环境建设等。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环境经济、技术政策,以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必须与上一级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的指标。各市、县、自治县政府下属的有关部门,必须与本市、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与所在市、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环境保护计划和指标。
第九条 省内跨区域和流域的环境与生态问题,应当根据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控制及自然生态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由有关市、县、自治县政府同省政府签订区域和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分别完成所辖区域和流域的环境保护任务。
第十条 凡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内容,包括维护生态平衡、节约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废”、清洁生产、
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等指标。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更换法人,其新的法人,必须继续执行原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过程中有关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数据,属于各级政府应当完成的,由同级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提供;属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完成的,由其自行监测和统计,没有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政府作书面报告。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对任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自查,写出总结,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当地政府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考核验收组对其所辖区域内的责任单位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考核验收,验收结果报本市、县、自治县政府批准公布;省政府考核验收组对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考核验收,其中
对城市的考核工作,可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一并进行,验收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在考核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评定等级根据考核成绩确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评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单位进行监督,促使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定期发布公告,设置热线电话,方便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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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积极主动地做好省政府的各项工作。
  (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使省政府部门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规范省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使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对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的状态等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主动性。
  (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总结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机关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改善服务的经验,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省政府直属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突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和奖惩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考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评要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五)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评的同时,建立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档案,跟踪了解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第六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有关副秘书长、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第九条目标由主要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构成。主要职能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主要是围绕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定本系统必须完成的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等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目标,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第十条目标的制定。
  (一)年初,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职能目标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职能目标进行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目标的分解。当年一季度,各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完成目标的分解任务,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完成的进展情况,分析目标完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了解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自检自查和随机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下旬,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各部门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评。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考评结果形成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按分工要求,主要采取听、查、议、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部门关于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核查,并进行量化打分;
  (三)组织部门机关干部、职工对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由考评小组分别对各部门提出考评报告;
  (五)采取一定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各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争先创优考核三部分构成。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其中:目标考核分值占80%,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形式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由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构成,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能目标占70%,共性目标占30%。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7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30%。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工作标准为准;对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考核,以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湖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及办法》为准。
  (三)共性目标的评分标准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的评分标准为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该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四)调整的目标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年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领导评估占5分,服务对象评估占15分。
  (一)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根据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对象评估方案,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和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6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6分、05分、04分。
  2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下同)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分别加05分、03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3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01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由考评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说明情况,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认定。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或省委、省政府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分别加02分和01分。
  5目标管理工作经验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转发的加005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扣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05分。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出现问题,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有实据的扣05分。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扣05分。
  5目标管理工作不力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扣005分。
  第二十一条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重复计算。加分项目或减分项目必须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或减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评划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提出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部门达标总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占30%左右、省政府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占20%左右。
  (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一并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部门产生的先进单位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考核评比确定的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以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1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由分管省长负责对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终考评结果送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路春运客运浮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计办价格[2001]1429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路春运客运浮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2002年春运将至,为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凡拟在春运期间实行公路客运票价上浮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浮动价格政策出台前,应按照《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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