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药品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235种化学药品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一:148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GMP 非GMP
1 89 对氨基水杨酸钠 胶囊 500mg*24粒 盒 3.0 2.3
片剂 500mg*100片 瓶 8.8 6.8
注射剂 2g 瓶 2.1 1.5
注射剂 4g 瓶 3.4 2.4
2 90 利福平 滴眼剂 5mg:5ml 瓶 0.7 0.5
滴眼剂 10mg:10ml 瓶 1.0 0.8
片剂 150mg*100片 瓶 24.1 18.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5.5 11.9
胶囊 100mg*100粒 瓶 24.8 19.0
胶囊 150mg*50粒 瓶 14.0 10.8
软膏剂 10g 支 2.7 2.1
3 91 硫酸链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0 0.7
4 92 盐酸乙胺丁醇 胶囊 250mg*100粒 瓶 21.0 16.2
片剂 250mg*100片 瓶 19.0 14.6
5 93 异烟肼(雷米封)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9 3.0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5.5 3.9
6 101 氨苯砜 片剂 25mg*60片 瓶 4.5 3.5
胶囊 50mg*100粒 瓶 11.5 8.8
7 102 醋氨苯砜 片剂 400mg*100片 瓶 10.0 7.7
8 105 制霉素 片剂 50万单位*100片 瓶 28.4 21.8
栓剂 100万单位*6粒 瓶 24.1 18.5
9 116 阿昔洛韦 胶囊 100mg*24粒 盒 15.0 11.5
片剂 100mg*24片 盒 14.2 10.9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8.5 14.2
注射剂 250mg 支 16.0 11.4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20.0 14.3
软膏剂 10g 支 3.8 2.9
10 117 利巴韦林(三氮唑核苷) 胶囊 30mg*20粒 盒 4.0 3.1
胶囊 100mg*30粒 盒 12.0 9.2
颗粒剂 50mg*18包 盒 9.4 7.2
颗粒剂 150mg*6包 盒 8.0 6.2
片剂 100mg*10片 盒 4.0 3.1
分散片 100mg*24片 盒 12.5 9.6
注射剂 100mg/1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0 2.9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8 5.0
滴眼剂 0.1%*8ml 支 1.7 1.3
11 121 吡喹酮 颗粒剂 15g*10包 盒 4.5 3.5
片剂 200mg*100片 瓶 46.4 35.7
12 122 硫氯酚 胶囊 450mg*10粒 盒 33.8 26.0
13 123 枸橼酸乙胺嗪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2.5 25.0
14 124 硫酸奎宁 片剂 200mg*16片 盒 19.2 14.8
15 125 磷酸伯氨喹 片剂 13.2mg*1000片 盒 19.1 14.7
16 126 磷酸氯喹 片剂 250mg*1000片 瓶 114.4 88.0
17 127 双氢青蒿素 注射剂 20mg*10支 盒 28.0 20.0
18 140 甲苯咪唑 片剂 100mg*6片 瓶 2.4
原研制药品,西安杨森公司生产,商品名安乐士。
片剂 250mg*100片 瓶 3.3 2.5
注射剂 5mg 支 3.5 2.5
19 141 盐酸左旋咪唑 片剂 250mg*100片 瓶 4.0 3.1
20 147 喷他脒 注射剂 50mg*5支 盒 90.0 64.3
21 153 阿司匹林 片剂 25mg*100片 瓶 3.2 2.2
片剂 50mg*100片 瓶 5.0 3.8
片剂 500mg*100片 瓶 6.0 4.6
肠溶片 50mg*30片*2板 盒 11.6 8.1
肠溶片 75mg*10片*2板 盒 7.0 4.9
22 154 布洛芬 胶囊 100mg*100粒 盒 5.2 4.0
缓释胶囊 300mg*10粒 盒 9.0 6.3
缓释胶囊 300mg*20粒 盒 17.6 13.5
凝胶剂 0.75g/15g 支 20.0 15.4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200mg*100片 瓶 8.3 5.8
颗粒剂 200mg*10包 盒 6.5 5.0
注射剂 2mg*10支 盒 4.0 2.9
23 155 索米痛 片剂 500mg*12片 袋 1.4 1.1
片剂 500mg*100片 瓶 5.5 4.2
注射剂 2%*5ml*5支 盒 3.1 2.2
24 172 别嘌醇 片剂 100mg*100片 瓶 16.0 12.3
注射剂 250mg*10支 盒 24.5 17.5
25 173 秋水仙碱 片剂 0.5mg*100片 瓶 68.0 52.3
26 176 恩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680.4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易使宁.
27 177 异氟烷 液体剂 250ml 瓶 723.6
原研制药品,雅培公司分装,商品名活宁.
28 180 硫喷妥钠 注射剂 0.5g 瓶 12.0 8.6
29 181 盐酸氯胺酮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14.0 10.0
30 186 盐酸利多卡因 注射剂 (40mg-50mg)/2ml*10支 盒 3.9 2.8
注射剂 100mg/5ml*10支 盒 4.6 3.3
31 187 盐酸布比卡因 注射剂 0.75%*5ml*5支 盒 5.6 4.5
32 188 盐酸丁卡因 注射剂 1%/2ml 支 1.4 1.0
33 189 盐酸普鲁卡因 注射剂 150mg 支 2.5 1.8
注射剂 1g 支 7.6 5.4
注射剂 0.04g/2ml*10支 盒 4.2 3.0
注射剂 0.25%/20ml*5支 盒 6.1 4.6
34 212 氯化琥珀胆碱 注射剂 100mg/2ml*2支 盒 6.2 4.6
35 214 盐酸纳洛酮 片剂 0.4mg*6片 盒 80.2 61.7
注射剂 0.4mg/1ml*5支 盒 102.0 72.8
36 220 葡萄糖酸钙 口服液 10ml*10支 盒 5.0 3.8
片剂 0.5g*100片 瓶 4.9 3.8
注射剂 10%/10ml*5支 盒 4.6 3.3
37 222 维生素B1 片剂 10mg*100片 瓶 2.0 1.5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5 1.8
38 223 维生素B12 注射剂 0.25mg/1ml*10支 盒 4.2 3.0
片剂 25ug*100片 瓶 2.2 1.7
39 224 维生素B6 片剂 10mg*100片 瓶 2.3 1.8
注射剂 100mg/2ml*10支 盒 2.8 2.0
40 225 维生素C 片剂 100mg*100片 瓶 3.5 2.7
注射剂 0.5g/2ml*10支 盒 3.4 2.4
41 226 维生素D3 注射剂 30万iu/1ml*10支 盒 7.2 5.1
42 242 盐酸精氨酸 注射剂 25%/20ml*5支 盒 22.4 16.0
43 243 脂肪乳[中长链] 注射剂 10%/100ml 瓶 30.0
脂肪乳[长链] 注射剂 10%/250ml 瓶 45.0
注射剂 10%/250ml 瓶 62.0
原研制药品,无锡华瑞公司生产,商品名英特利匹特.
44 249 促皮质素 注射剂 25iu*10支 盒 79.1 56.5
45 250 去氨加压素 片剂 100ug*15片 盒 121.6 93.5
46 251 绒促性素 注射剂 1000iu/2ml*10支 盒 50.0 35.7
47 255 醋酸地塞米松 片剂 0.75mg*100片 瓶 5.4 4.4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3.5 2.5
48 257 泼尼松 片剂 5mg*100片 瓶 5.2 4.0
片剂 5mg*1000片 瓶 51.9 39.9
注射剂 125mg/5ml 支 3.9 2.8
49 258 氢化可的松 注射剂 25mg/5ml*5支 盒 5.6 4.0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14.3 10.0
50 267 苯丙酸诺龙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7.2 5.1
51 268 丙酸睾酮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5.5 4.1
52 269 甲睾酮 片剂 5mg*100片 瓶 7.4 5.7
注射剂 10g/20ml*5支 盒 4.3 3.1
53 275 已烯雌酚 片剂 1mg*100片 瓶 4.0 3.1
54 276 注射剂 注射剂 2mg/1ml*10支 盒 4.2 3.0
55 281 醋酸甲羟孕酮 胶囊 100mg*50粒 瓶 159.0 122.0
片剂 100mg*100片 瓶 633.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片剂 250mg*15片 瓶 112.0 86.2
片剂 500mg*30片 盒 1009.0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法禄达.
片剂 2mg*100片 瓶 6.5 5.0
片剂 5mg*100片 瓶 93.6
法玛西亚普强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普维拉.
56 282 黄体酮 片剂 2mg*100片 瓶 5.6 4.5
注射剂 10mg/1ml*10支 盒 4.9 3.5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7.8 5.5
57 288 胰岛素(普通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16.2 12.5
58 289 中性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7.0 20.8
59 290 精蛋白锌胰岛素 注射剂 400单位/10ml 支 23.3 16.6
60 293 格列本脲 片剂 2.5mg*100片 瓶 4.0 3.0
61 294 盐酸二甲双胍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2.0 9.2
片剂 250mg*48片 盒 6.0 4.6
62 301 甲状腺素 片剂 40mg*100片 瓶 9.2 7.1
63 303 复方碘溶液(卢戈氏液) 口服液 10ml 瓶 1.8 1.5
64 304 丙硫氧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瓶 15.0 11.5
65 305 甲巯咪唑(他巴唑) 片剂 5mg*100片 瓶 4.9 4.0
66 314 雷公藤多苷 片剂 10mg*50片 瓶 31.2 24.0
67 315 硫唑嘌呤 片剂 50mg*100片 瓶 111.8 86.0
片剂 50mg*100片 瓶 274.5
葛兰素公司生产,原研制药品,商品名依木兰.
68 320 环磷酰胺 片剂 50mg*100片 瓶 20.0 15.4
注射剂 200mg 支 4.0 2.9
注射剂 500mg 支 8.0 5.7
69 322 塞替派 注射剂 10mg/5ml*5支 盒 22.5 16.1
70 323 司莫司汀 胶囊 50mg*1粒 粒 22.0 16.9
50mg*5粒 盒 110.0 85.0
71 324 盐酸氮芥 注射剂 5mg/5ml 支 4.2 3.0
苯丁酸氮芥 片剂 5mg*25片 盒 229.9
原研制药品,葛兰素公司生产,商品名留可然。
72 334 阿糖胞苷 片剂 50mg*30片 盒 70.0 53.8
注射剂 50mg 支 7.7 5.5
注射剂 100mg 盒 62.9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注射剂 500mg 盒 241.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赛德萨。
73 335 氟尿嘧啶 片剂 50mg*100片 盒 8.5 6.5
注射剂 250mg 支 2.3 1.7
注射剂 25mg/10ml 支 2.3 1.7
乳膏 100mg/4g 支 1.4 1.1
软膏 2.5mg/10g 支 1.2 0.9
74 337 甲氨蝶呤 片剂 2.5mg*100片 盒 21.2 16.3
片剂 5mg*100片 盒 34.1 26.2
注射剂 5mg*5支 盒 10.8 7.7
注射剂 25mg/20ml 支 12.5 8.9
注射剂 100mg 支 32.0 22.9
注射剂 500mg/20ml 支 160.0 114.3
注射剂 1000mg/40ml 支 252.0 180.0
75 339 羟基脲 片剂 500mg*24片 盒 26.0 20.0
胶囊 500mg*100粒 盒 124.8 96.0
76 340 替加氟 片剂 50mg*100片 盒 24.7 19.0
胶囊 50mg*10粒 盒 2.5 1.8
注射剂 200mg/5ml 支 41.5 29.0
77 344 放线菌素D(更生霉素) 注射剂 0.2mg 瓶 23.0 16.4
注射剂 0.1mg/5ml 瓶 15.0 10.7
78 345 丝裂霉素 注射剂 2mg 瓶 12.5 8.9
注射剂 2mg 瓶 21.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60.0 42.9
注射剂 10mg 瓶 95.9
原研制药品,日本协和发酵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商品名丝裂霉素
79 346 盐酸阿霉素 注射剂 10mg 瓶 39.0 27.9
注射剂 10mg 瓶 80.4
原研制药品,法玛西亚普强公司生产,商品名盐酸速溶阿霉素
注射剂 50mg 瓶 136.0 98.0
80 347 盐酸平阳霉素 注射剂 8mg(冻干粉) 瓶 148.5 106.1
81 351 高三尖杉酯碱 注射剂 1mg/1ml 支 4.5 3.2
82 352 硫酸长春新碱(醛基长春碱) 注射剂 1mg 支 8.6 6.1
注射剂 1mg 支 30.0
83 354 依托泊苷 胶囊 50mg*10粒 盒 413.0 318.0
胶囊 50mg*20粒 盒 1535.0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格华止
注射剂 0.1g/5ml 支 32.0 22.9
84 359 氨鲁米特 片剂 250mg*100片 盒 150.0 115.4
氨鲁米特 胶囊 125mg*60粒 盒 63.0 48.5
85 360 他莫昔芬 片剂 10mg*60片 盒 46.0 35.4
片剂 10mg*100片 瓶 76.6 58.9
片剂 10mg*10片 盒 7.7 5.9
86 362 卡铂 注射剂 100mg 支 54.0 38.6
注射剂 150mg/15ml 瓶 282.6
原研制药品,施贵宝公司生产,商品名伯尔定。
87 363 盐酸丙卡巴肼(甲基巴肼) 片剂 2.5mg*30片 盒 29.4 22.6
88 374 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 片剂 4mg*100片 瓶 2.1 1.6
注射剂 1mg/2ml*10支 盒 3.4 2.4
注射剂 20mg/1ml*10支 盒 2.6 2.0
89 376 盐酸异丙嗪(非那根) 片剂 12.5mg*100片 瓶 3.6 2.8
片剂 25mg*100片 瓶 5.8 4.5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2.0 1.4
注射剂 50mg/2ml*10支 盒 3.1 2.2
90 390 盐酸苯海索 片剂 2mg*100片 瓶 2.2 1.7
片剂 50mg*20片 盒 2.6 2.0
91 391 左旋多巴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注射剂 250mg/20ml*2支 盒 9.8 7.0
92 397 甲硫酸新斯的明 注射剂 0.5mg/1ml*10支 盒 8.0 5.7
93 398 溴吡斯的明 片剂 60mg*60片 盒 26.9 20.7
94 402 苯妥英钠 片剂 100mg*100片 瓶 5.7 4.4
注射剂 100mg 支 4.6 3.3
95 403 丙戊酸钠 片剂 200mg*30片 盒 6.5 5.0
片剂 500mg*30片 盒 13.0 10.0
缓释片 500mg*30片 盒 98.0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片剂 200mg*100片 瓶 14.3 11.0
注射剂 25mg/1ml*10支 盒 11.8 8.4
注射剂 400mg 瓶 161.5
原研制药品,赛诺菲公司生产,商品名德巴金.
96 408 尼莫地平 胶囊 20mg*50粒 盒 6.5 5.0
片剂 20mg*50片 盒 6.5 5.0
片剂 30mg*20片 盒 4.8 3.7
片剂 30mg*20片 盒 51.5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注射剂 4mg*20ml*5支 盒 249.3 178.1
注射剂 2mg*10ml*5支 盒 156.0 111.4
注射剂 10mg/50ml 瓶 79.8 57.0
注射剂 10mg/50ml 瓶 206.0
原研制药品,拜耳医药公司生产,商品名尼膜同.
分散片 20mg*30片 盒 11.8 9.1
分散片 20mg*50片 盒 18.2 14.0
97 409 麦角胺咖啡因 片剂 1mg*12片 盒 15.6 12.0
98 425 胞磷胆碱(胞二磷胆碱) 注射剂 250mg/2ml*10支 盒 23.8 17.0
99 426 盐酸洛贝林(山梗菜碱) 注射剂 3mg/1ml*10支 盒 7.6 5.4
100 427 尼可刹米 注射剂 375mg*2ml*10支 盒 4.9 3.5
101 434 苯巴比妥 片剂 15mg*100片 瓶 1.6 1.2
片剂 30mg*100片 瓶 2.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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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生育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省境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把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并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地区人口预测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广节制生育的新技术、新方法,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指导节育避孕措施的落实,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计划生育经费作出安排,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和宣传、培训等必需经费的开支。乡、村两级的计划生育经费主要在乡(镇)统筹费中解决。
各地应逐步建立和推广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等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市设立计划生育指导所、药具管理站,县设立计划生育指导(服务)站,乡(镇)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本地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与发放等任务。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可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的款项由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十四条 国家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第十七条 凡符合前两条规定,女方达晚育年龄三年或者再婚家庭女方为未育的在达到晚婚年龄后,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除前两条规定外,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省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
第十八条 推行优生、优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围产期保健。夫妻双方或一方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检查,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疾病和其他危及下一代健康的疾病,应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
第十九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接受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计划生育指导,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
节育以避孕为主,因避孕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二十条 实施节育手术必须具备施术条件,由经卫生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施行,以确保受手术者的安全与健康。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或非法摘取节育器、进行非医疗性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可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二十二条 对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须由县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的技术鉴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 经鉴定确认是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施术单位负责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不得影响晋升、晋级。无工作单位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
产和生活。
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受术人的休息和生活等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待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十五至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职工按上述规定所享受的假期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
第二十五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可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于四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招工、分房、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可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是双职工的,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属职工,一方属纯农业人口或城镇待业人员的,则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前款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列支;农业人口在乡(镇)统筹费中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是个体工商户的,奖励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户中统筹解决。统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七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所在单位应给予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单位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以下处理:
(一)孕期检查费、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得享受产假的工资待遇;
(二)收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并追回已经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三)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夫妻,按前一年度双方收入(农村为所在乡、镇年劳动力平均收入,城市为县、市、区职工年平均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若前一年度实际经济收入明显高于所在地劳动力平均或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其双方实际年收入之和的三倍征收计划外生
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二胎及二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则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前一年经济收入不明的,比照同时期同行业人员的收入计算,一般不低于所在地劳动力年均收入或职工年均收入。
(四)对计划外生育者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可给予行政处理。
(五)在城镇,计划外生育数不计入住房分配(含拆迁户安置)的人数,在农村,不增加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一条 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收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非法收养的,比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者,按其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双方收入之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三十三条 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订立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有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三)伪造、出卖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
(五)以非法手段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六)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的;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八)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或者擅自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破坏计划生育后果的;
(九)遗弃婴儿,虐待生女婴妇女的;
(十)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对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作出实施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有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施行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送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收养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非法收养的,比照计划外生育处理。”
二、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者,按其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双方收入之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伪造、篡改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三)伪造、出卖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和计划外生育费的;
“(五)以非法手段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
“(六)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的;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八)擅自为他人摘除节育器或者擅自为他人做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破坏计划生育后果的;
“(九)遗弃婴儿,虐待生女婴妇女的;
“(十)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的;
“(十一)有其他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对单位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计划外生育费,必须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它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计划外生育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五、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