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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32:47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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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培训大纲。

第二条 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其他法律知识等。

第三条 仲裁员培训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训练相结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工作人员、乡村调解员的培训,可参考本大纲。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五条 仲裁员职业道德包括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通过培训,坚定仲裁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仲裁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意识。

第六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坚决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二)职业操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执行法律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秘密;便民高效、勤政廉洁。

(三)行为规范:遵守仲裁员守则,接受仲裁委员会管理;依法开庭审理案件,规范庭审行为,文明执法。整个仲裁过程中着装得体、态度平和、语言严谨。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政策、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要求。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八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历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特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征占农户承包地的补偿政策;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的政策;林权制度改革和草原承包政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登记规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规定。

第十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原则,家庭承包的程序,家庭承包的期限,家庭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范围,承包的方式,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继承。

4.法律责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占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

(三)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四节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

第十一条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调解仲裁技巧,文书制作等。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调解仲裁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调解仲裁的原则。乡村调解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员的条件、聘任及培训。

3.仲裁规则。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和送达。

(二)仲裁实务

1.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组成的形式与程序、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2.确定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人。确定仲裁时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和仲裁期限。

3.证据运用。组织调查取证,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决定证据鉴定,审核认定证据。

4.庭审控制。确定案件的合并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维持庭审秩序和纪律。实施先行裁定、缺席裁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和移交。

5.组织合议并做出裁决。及时补正裁决遗漏事项。

(三)仲裁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各类文书格式,准确运用各类文书;熟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其他法律知识

第十三 其他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培训,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立法法。立法权限,法律位阶,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民法通则。民事法律主体,民事行为的效力,财产所有权和共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物权法。物权的种类、性质和特点,物权的变动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合同法。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租赁合同。

(五)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的计算,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普通程序等规定。

第三章 培训的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仲裁员考试考核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仲裁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实务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试题从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实务操作由各省结合集中培训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颁发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编写仲裁员培训教材、开展仲裁师资骨干培训、建立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




附件:
农办经〔2012〕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P02012111461157854756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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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上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招标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第十条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投标。但受到警告处罚的设计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五条 组织方案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二)参加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三)进行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国外专家。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富有创意的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案设计,可以组织评奖。
  第十七条 方案设计评标会的基本程序:
  (一)市规划国土局宣布有效投标方案,并解释废标原因;
  (二)招标单位介绍招标情况;
  (三)投标单位按顺序介绍投标方案,介绍顺序由会前抽签确定;
  (四)评委对投标方案进行评议;
  (五)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
  (六)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
  (七)起草并宣读评审决议,确定中标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会应当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公证部门监督整个评标活动的合法性及公正性。
  第十九条 定标后,中标单位应当按照评标会要求修改完善中标方案。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原则上应当承担下阶段设计,但必须先按规定在我市办理设计资格认证或者项目注册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设计。
  招标单位另选设计单位的,必须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并按规定付给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
  第二十一条 已经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招标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招标文件资料印刷费、奖金、招标会及评标会的各项开支等;未明确建设单位的规划项目,其招标费用经市政府批准暂从土地配套回收费中垫支,以后向建设单位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或者由市规划国土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负责解释,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
1.国药字(79)第226号
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
《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
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
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
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8.国药财字(85)第25号
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财字(90)第384号“关于印发《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通知”代替。
9.国药财字(86)第440号
关于国家统一进口化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代替。
10.医药质字(85)第508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暂行规定》。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38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规定》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代替。
11.国药质字(87)第77号
关于发布《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质字(89)第117号“关于颁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评选奖励办法》和安排1989年医药产品评选工作的通知”代替。
12.国药物字(85)第629号
关于印发《直属仓库整顿验收标准》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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