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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9:20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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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2]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门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主要授予在江门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评审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评审委员会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专家组;

(三)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专家(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考评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考评;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各市和新会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蓬江区、江海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企业所在地纳税证明;

(二)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在近3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六)诚实守信经营,依法纳税,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出口商品免验、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A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公告,向社会公布当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各市、区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评审办。

(四)材料初审。评审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现场考评。由评审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考评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送评审办。

(八)征求意见。评审办根据推荐获奖企业名单征求市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工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意见,评审办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初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通过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五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各市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40万元、市本级补助10万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获奖企业奖励经费由市本级与区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市本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扶持经济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结合每届(两年一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际,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获市政府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企业,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届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荣誉和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条在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由评审办查证属实的,根据情况报评审委员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称号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应发挥模范带动作用,积极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市广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再作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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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周建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诚信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良好的诚信制度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根本保障。现实的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一些企业没有建立诚信制度,经营缺乏诚信,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 已严重困扰了企业经营和市场经济秩序,成为企业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当前,如何认识诚信制度在企业的地位?成为值得重视和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企业诚信制度状况及其根源分析
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逐步走向成熟,不重视诚信制度,可能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由于种种因素,一些企业没有意识到信用制度在企业中其地位的重要性,大多数企业对诚信制度的认识仅停留在“诚信”这两个字上,实际经营起来往往与诚信制度背道而驰,破坏诚信制度的情况仍然很突出。主要表现在:我国的诚信制度体系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没有建立内部诚信制度,观念依然薄弱,实际经营中缺乏诚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合同欺诈、拖欠货款、恶意逃避债务等问题,这一切都归结于诚信制度的缺乏。目前,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已成为企业经济发展的障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经过对我国一些企业诚信制度危机的剖析。笔者认为,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首先,诚信危机的历史根源是我国原有体制下企业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由此,产生了一些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企业行为。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最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企业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稳定的理性激励。其次,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制度体系。目前,企业对诚信制度没有真正做到充分认识,只能依靠企业自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但是,很难达到形成统一诚信体系的要求。这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整个诚信制度体系使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得到确立。再次,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的立法滞后, 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治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诚信制度立法及有关法律在对失信行为的监管方面还存在制度漏洞,惩治不够严厉。在执法中对违反诚信制度的企业存在以罚代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这些行为产生的后果,势必造成更严重的企业失信行为。由此,企业诚信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已经开始暴露出来,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建立诚信制度。只有依靠诚信制度监管企业经营行为,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
二、企业建立诚信制度必要性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诚信制度建立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诚信制度建设的主体。诚信制度作为企业与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它内化为企业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成为了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重点。诚信制度虽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市场和利润,但它是企业的一种资源,是企业经济发展的一种无形的推动力和保障,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依靠诚信制度作到诚实守信是对企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企业缺乏诚信制度的约束就无法保证作到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无法保障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企业诚信制度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就会使企业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交易范围,使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造成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导致最终受害的是企业自己的利益。显然,诚信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生存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企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完善企业信用应以企业诚信制度的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包括培育诚信理念,健全监管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设信用评级制度,推行违信惩罚制度等等。通过诚信制度建立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企业良好诚信形象,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诚信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确立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建立健全整个诚信体系,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三、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
诚信制度化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诚信制度化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紧迫任务。从企业效益角度来讨论,诚信制度属于经济范畴,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通过诚信制度的建立使企业做到诚信经营,能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加快企业的反应速度,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提高企业的社会认知度。
1、诚信制度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最高准则。诚信制度是直接产生于社会经济的一项制度,其能动性对企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表现在对经济交换过程中的规范作用,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据诚信制度做到诚信经营的企业可以获得持久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相反,缺乏诚信的企业不仅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而且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成功的企业都具有不断完善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制度,规范契约行为,抵制形形色色的损害社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讲信用乃至违法行为。如海尔集团发展之初,首先树立建设诚信制度的观念。当时把十几台有点小毛病的冰箱当着全体员工的面给砸烂了,张瑞敏就是要让全体职工知道他诚信经营的决心。海尔锤砸烂劣冰箱,通过企业的诚信制度形成的信誉赢得人心。相对比之下,“秦池”酒业从竞争标王到濒临破产,只走过了短短的两年春秋。其中的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2.诚信制度在企业中占有基础地位。诚信制度处于保证企业正确决策、稳定收益和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的基础地位。诚信制度的确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信息来源的正确性,正确快速信息反馈机制,形成增强企业应变能力,产品的优缺点被正确的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理性的购买信息又被正确传递回决策者。企业正确决策建立在对正确信息的理性分析上,并因此使企业做出正确决策,可以增进企业的诚信度。诚信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的基础,诚信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取得长期稳定的收益而不是一时的利益。这些年来,企业对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基础地位重视不够,由于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诚信制度,一些企业缺乏诚信所导致企业信用的事件,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使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基础。因此,企业要发展必然要与国内、外企业进行面对面的竞争,通过建立诚信制度作到企业的诚信经营是必由之路。
3、诚信制度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诚信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经济学家看则是经济资源,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作为企业信用就是其发展的基础。而且市场经济越发展,诚信制度的作用越重要。对企业来讲要经过长时间各方面的努力才能得到社会认同。企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就会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的降低可以使企业以更实惠的价格与对手展开竞争,开拓市场。纵观中外的成功企业,都把诚信作为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都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将付出成本。对企业而言,诚信既是财富,又是财源,诚信还是财力。诚信是财富,是指它有助于企业业务的开拓,市场的占有;诚信是财源,是指它不仅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而且可以使企业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取得利润;诚信是财力,是指诚信品牌是一种极大的无形资产。同仁堂、国酒茅台和青岛啤酒等这些老字号和老名牌都是几百年、上百年积淀的硕果,它们享有极高的信誉。这种企业信誉是天价之宝。如果诚信一旦缺失,就意味着失去了走向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通行证。
4.诚信制度可以保障减少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如果缺乏诚信制度作保障,企业一项交易都要耗时费力,每个环节都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严格控制,不但增加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并且,延长了产品产生效益的时间,交易十分困难。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和交易成本,节省时间成本、提高反应速度和灵敏度,企业得到了效益。就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内部管理也和企业外部交易一样,缺乏内部诚信制度增加了经营管理费用,所制定的政策也只能落空。 企业内部诚信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管理层级和管理人,提高管理效率,制定的政策会得到快速良好的执行,减少了企业管理费用。
5.诚信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企业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企业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企业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良好的企业诚信制度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企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诚信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诚信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企业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企业的信誉度。
6、诚信制度促进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在市场经济中,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企业的信誉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诚信制度是企业行为的基本规则,企业只有通过建立诚信制度,并在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企业交易的实现,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促进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
 总之,在我国目前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中国企业首要的是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制度,构建整体诚信机制,形成一整套提升企业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企业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这是企业增创新优势和面对国内外激烈竞争态势的必然选择。保障企业在制度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实现企业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月22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的规定,设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周口地区工作委员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驻马店地区工
作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主要情况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听取、讨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报告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重要情况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听取、讨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报告,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和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意见,并向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五)对拟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法律职务的人员,由地区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法律职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承办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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