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8:07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农民安置房建设管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四区和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龙示范区规划区域内,安置因征用集体土地而被拆迁房屋并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而建造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停止宅基地安置,实行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
  第四条 以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预留土地总面积的10-15%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一般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预留10%;1亩以下(含1亩)的预留15%。预留地应坚持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经依法报批,征用后可转为国有出让地,其使用权归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国土部门出具项目征拆相关文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身份证明,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乡(镇)、办事处、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审定。
  第六条 安置房按安置人口每人4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基本户型应与人均4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被安置对象的多数人意见,适当调整。安置人口两人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两套安置房,一套自住,另一套可用于出租,但总面积不得突破按安置人口计算的面积之和。安置房屋面积大于每人45平方米安置标准的部分,应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章 安置房建设组织领导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为主的原则,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建设。
  第八条 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人防办、审计局、物价局、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分别成立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区安置办”),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人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应全力支持、配合、指导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承办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的报批报建

  第十一条 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应会同市规划部门按照《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株政发〔2006〕22号)文件规定,组织编制本区预留安置用地计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立项和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授权各区发改局进行审批,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批准文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先期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按如下程序到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办理报批报建等手续。
  (一)建设用地报批:建设单位按照预留安置用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单》。
  (二)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由市建设局、市招投标局组织进行项目施工招投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纸审查备案,并对质量、安全报监等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人防工程建设报批:由建设单位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并到市人防办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统一组织办理征地及土地出让等手续,负责向国土、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四章 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生态宜居、建设达标的原则组织建设,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安置房户型规划设计应事先征求购房户意见,以基本户型为主体,形成总体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经区人民政府评审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安置房建设按照“项目竞标、工程竞标”的原则,依法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项目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的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和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工程项目须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人防、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竣工资料综合验收并备案。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规费减免

  第二十条 安置房建设比照市政府廉租房报建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章 安置房定价与销售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核定销售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购房户所购安置房超指标面积部分,比照当时同类型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 未计入成本的代收费,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不包含在其销售价格之内。

第七章 安置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遵循社会化管理原则。公用物业的建设和管理以服务小区业主为原则,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和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独立的安置小区应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3-5‰配套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九条 小区内的水、电、气等实行一户一表,单户计量,由专业供应公司向终端用户直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安置房购房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需要上市交易的,依照房产交易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苦干规定》已经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政府鼓励并扶持社会各界兴办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级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办理:

 (一)市属机关、团体、事业、企业,驻济中央、省属企业,外地驻济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二)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在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一级盲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一人的,可按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并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有管理权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报表。凡有残疾职工者,须提供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残疾人证原件。

 第十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按实际差额人数向有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人缴纳的标准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缴纳或者以委托方式足额缴纳应缴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自办、联办、委托社会办学培训残疾人;

 (二)补贴残疾人各种技能培训费用;

 (三)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基地建设;

 (四)扶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新办企业;

 (五)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业;

 (六)无偿扶持有一定劳动技能的无业特困残疾人个体开业(提供开业必需的劳动设备及工具等)。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年度收缴总额6%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瞒报在职职工人数、虚报残疾职工人数、逾期不报统计资料的,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对不按本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委托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行使《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2)120号

关于印发《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滑索是一种新兴的游乐设施。当前由于缺乏有关滑索的安 全技术法规、标准,有关单位未严格把关,导致相继发生一些滑 索事故。为规范滑索的安全监察与检验工作,防止滑索事故的发 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 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普查登记工作,对所属区域的滑索进行一次排查。 在用滑索必须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继续 运营。
  二、对新建或改建的滑索,应督促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 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允许 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三、督促各滑索运营单位严格执行滑索运营的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日常运营的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滑索的安全运营。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

2002年5月16日


滑索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一条 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I2352一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3.7条、3.8条规定。

第二条 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O°时必须设阻尼装置,滑行小车在与制动(缓冲)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5m/s,滑行
小车制动应平稳、安全可靠。

第三条 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第四条 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一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5.7条规定。

第五条 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应做好
施工记录,收集保管各种试验、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

第六条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重要的轴和销轴,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热处理要求应符合
GB/T699、GB/T3077的规定。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

第七条 对站房的要求
(一)站房塔架地脚螺栓连接应符合GB50231一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中的要求。
(二)站房塔架上下楼梯的设置应方便游客的集散,保证其安全。
(三)安全栅栏应满足GB8408一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13条要求。
(四)站台应有保证游客和工作人员安全的活动空间,保证迅速疏散乘客,人流不能交叉。
(五)塔架结构应保证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其安全系数的选取应符合GB8408一2000第5.4条表3的要求。
(六)起点站应有足够的空间,必须分设等待区和出发区。
等待区与滑索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起点站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乘客放行装置。

第八条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的要求
(一)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二)钢丝绳必须符合GB/T8918一1996《钢丝绳》的要求,承载索应采用线接触、交互捻钢芯镀锌钢丝绳,牵引索应采用线接触、同向捻纤维芯钢丝绳。
(三)承载和牵引索的安全系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与景大计算拉力之比)应不小于5。
(四)承载索垂直载荷与最小张力之比,不得大于1/10。
(五)滑索宜采用双绳,承载索直径不小于12mm。
(六)承载索应有张力调整装置,主要受力部件的安全系数不小于6,上下站固定端应采取有效的防松措施和二次保护。
(七)钢丝绳的端部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固定效率不小于80%,固定方法应符合GB8408一2000第5.16.4条要求。
(八)钢丝绳弯曲部位应有衬垫,弯曲半径不得小于10倍钢丝绳直径。
(九)钢丝绳的锚固节点焊缝、锚具等应进行无损探伤。
(十)采用多绳承载时,各承载索受力应均匀。

第九条 对滑行小车的要求
(一)滑行小车所有构件安全系数不小于6。
(二)小车滑轮轴及重要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
(三)小车滑轮必须设计有防止钢丝绳从滑轮槽内脱落的装置。
(四)滑行车必须采用两组绳轮,须有二次保护。
(五)滑行小车在出厂前应进行10倍额定载荷的负载试验,不得发生任何损坏和变形。

第十条 对乘座物的要求
(一)乘座物应采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尼龙吊带,应有产品合格证或型式试验报告,合格证中应标明材质、额定载荷和破断
强度等参数,破断强度不得小于1200Kg。
(二)乘座物在使用前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重量为额定载荷的10倍,不应出现任何损坏。

第十一条 对制动(缓冲〕装置的要求
(一)在滑索的到达站(终点站)必须设置双重制动系统,每套制动系统必须能独立止住乘客的滑行,保证起到可靠的缓冲
和制动作用。
(二)除制动装置外,还必须使用防护垫。防护垫一般用软性泡沫塑料填充,其厚度要求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2.0(高)
×2.0(宽)米,防护垫的悬挂应牢固可靠,并充分发挥其缓冲作用。

第十二条 对小车回收装置的要求回收装置应设防钢丝绳脱出装置。电动回收装置应设防过卷装置。

第十三条 其它要求
(一)滑索设施应有防锈防腐措施。
(二)滑索设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三)滑索应设风速计。
(四)滑索起点和终点站之间应有对讲机或专用电话联系。
(五)滑索人口应有标示牌,标明乘客注意事项。


第二章 试验与检验


第十四条 新建或改建的滑索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各种试验与自检,并应详细填写自检报告。

第十五条 试验要求
(一)试验时风速不得大于8m/s(4级);
(二)试验载荷分额定载荷和超载(超载25%)试验;
(三)进行载人试验前,必须使用模拟载荷;
(四)在做模拟载荷试验时,应与正常时载荷的重心相同;
(五)各种试验中,被试验的零部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及损坏;
(六)试验时做好试验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无损探伤
(一)无损探伤采用20%探伤抽检;
(二)采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JB4730一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
量等级不低于Ⅲ级;
(三)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及其质量评定应按照GB/T4162-1991《锻轧钢棒超声波检验方法》中有关规定执行,检验质量
等级不低于A级。

第十七条 出现表1所列严重缺陷,必须整改完成后才能投入使用。其他缺陷应限期整改。

表1
规范条款 缺陷内容
第二条。第十一条 制动不可靠。
第五条 基础设计不规范,不均匀沉陷和开裂。
第八年 钢丝绳及调整装置不符合要求。
第九条 滑行小车不符合要求。
第十条 乘座物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无防脱出装置,无防过卷装置。
第十六条 探伤抽检不合格。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滑索的所有者,必须对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滑索承包给运营单位的,必须在承
包合同中明确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和改建滑索在投入运营前,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滑索所有者或运营单位必须将滑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固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负责滑索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当掌握相关
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滑索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检查和纠正滑索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四)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五)组织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滑索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
少应有:
(一)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滑索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滑索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
(四)安装、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五)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六)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七)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游乐设施的年检、月检、日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运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对运营的滑索,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年检除包括月检内容外,还应对重要部件检查、探伤抽查,必要时可对滑
索进行载荷试验。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
Z. 制动系统及回收装置;
3.滑索全线钢丝绳、绳索、锚固和乘座物:
4. 基础情况;
5.滑行小车受力部位是否有开裂、变形、磨损等异常;滑轮转动是否灵活,轮槽磨损是否在规定范围之内;
6.检查滑索沿线的植物生长情况,是否对滑行有妨碍。
(三)每天在使用之前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各易磨损件状况;
3.乘座物和安全带等是否完好;
4. 润滑点的检查和加添润滑油;
5.刹车和其他安全装置是否有效及可靠:
6.滑索设施的塔架和各受力部件是否有裂缝和腐蚀,各连接螺栓是否牢固可靠:
7.在每日向乘客开放前,必须进行试滑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锈蚀、断丝等损伤情况,钢丝绳损伤的允许值应符合GB8408-2000中7.12表10的
规定。在符合标准规范内,钢丝绳断头应插入绳股内,不得有外露断头。钢丝绳应按规定定期适量加油,但不应有滴落现象。钢丝绳最长使用不得超过4年。重要轴、销轴的磨损和锈蚀允许值应符合GB8408一2000中7.12表11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滑索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详细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待区的乘客只有在准备滑行时,
才准进入出发区。滑索的出发点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穿好或坐上乘座物,并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待终点站发出可以放行信号,方可放行。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二十八条 当遇到雨、雪、冰霜、雾及风速大于8m/s(4级)天气时,不得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条滑索上禁止两辆滑车同时滑行,停止运营时,滑车必须拆下或锁住,以免被擅自乘坐。

第三十条 滑索终点站除有可靠的缓冲设施外,还应有经过训练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

第三十一条 当滑行速度过低或其他原因,游客无法到终点时,应有相应的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乘座物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并按规定的使用次数或寿命报废,若因过度磨损发生开线或断线时应停止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技术要求中"滑索"是指乘客沿钢丝绳靠惯性滑行的游乐设施,亦称为"溜索"、"速降"、"飞人"等。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要求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