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0:36 浏览: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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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部署、培训、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电子公文应当通过延安市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的各级中心平台传输。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须使用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
第七条 公文签批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机构通过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经电子公文传输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按照确定的发文范围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接收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处理;紧急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即时接收并处理;下班和节假日期间发送的紧急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当在发送后2小时内接收并处理。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体例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及时接收。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电子印章由市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指定专人持本部门实物印章印模和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制作电子印章,即时领取电子印章加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印章损坏的,须持本部门介绍信到市信息化办公室办理重新制发电子印章手续。由本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作废的,在向有关单位交回实物印章的同时,一并将电子印章的加密设备、删除全部印章信息的存储介质交回市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存储介质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用户身份证和电子印章密码口令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电子公文阅读授权密码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定期制发。
第十六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政务外网、国际互联网联接,严禁插U盘。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电子公文传输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电子公文接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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