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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43:51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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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8月16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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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布置的任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农村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及经济联系、水利设施等情况,做到有利于村民团结和生产建设,便于村民实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
(五)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试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本村各村民小组组长和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代表组成。负责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有关村民利益的某些具体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规民约,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对村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组织学习,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产、供、销服务和协调工作,引导村民合理消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集体、个人和其他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林、水利电力设施、村办企业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办理本村有关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设施、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教育村民爱护国家、集体财产,处理好与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邻村的关系;
(七)推动和督促村民完成国家任务,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待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移风易俗,组织村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九)管理本村财务,按政策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和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人口、地域、经济状况等情况在3至7人的幅度内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具备遵纪守法,廉洁公道,认真负责,敢于管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领导群众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热心为村民服务等条件的人担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具有公民政治权利的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酝酿、村民小组提名,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经充分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

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宣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选举工作组主持。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用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直至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会议提出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由村民会议依法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村民会议依法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民主办事的各项制度。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以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对象和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经济状况和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贴标准可以略高于本村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水平。补贴经费从村办企

业或集体提留款中开支。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和法律规定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化卫生福利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如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乡镇人民政府应交由报送备案的村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7日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市发[2003]6号
2003-04-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规范和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在中编办和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日前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心下设四个职能处室和三个分中心。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指导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产品消费、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要求,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严格认证程序,规范资质管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下,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详细的产地认定办法和细则,加强对产地环境现场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任用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地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只有通过计量认证并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确认的检测机构,方可承担产地认定的环境检测工作。产品认证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农业部、认监委264号公告)要求,细化分品种的认证细则和规范,加强对产品认证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组的管理,同时要严格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筛选、推荐和业务委托工作。凡承担产品认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是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获得农业部或国务院有关执法部门授权认可的技术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推选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下同)审核确认后,方可承担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

三、突出重点,做好首批产品认证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商国家认监委,决定将韭菜、猪肉、鳗鲡等62种重要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目录(见附件1)。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计划,拟在2003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首批获得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为确保“五一”期间广大消费者能吃到贴有全国统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的放心农产品,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抓好产地认定的同时,按照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组织申报工作。凡已正式开展产地认定的地区和部门,应当推荐一定比例的农产品纳入首批认证范围,并指导有关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备齐有关申请材料,于2003年4月25日前报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具体的申报联络方式见附件3)。

四、建立监督机制,完善交流制度。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产地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定期对认定的产地进行检查;同时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时将获得认证的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将适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认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有关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备案事宜请直接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有关的分中心联系。



  附件:1、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附件1:

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 种植业产品

1 韭菜

2 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菜心、菜薹、乌塌菜、薹菜、日本水菜等)

3 茄果类(番茄、茄子、青椒)

4 甘蓝类(普通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

5 苹果

6 柑桔

7 茶叶

8 芒果

9 香蕉

10 黄瓜

11 苦瓜

12 豇豆

13 菜豆

14 萝卜

15 胡萝卜

16 鲜食葡萄

17 菠菜

18 芹菜

19 蕹菜

20 香菇

21 平菇

22 双孢蘑菇

23 黑木耳

24 梨

25 草莓

26 猕猴桃

27 西瓜

28 桃

29 大米

30 菜籽油

31 饮用菊花

32 窨茶用茉莉花

二 畜牧产品

33 猪肉

34 鸡肉

35 牛肉

36 羊肉

37 兔肉

38 鸡蛋

39 生鲜牛奶

40 猪肝

41 蜂蜜

42 蜂花粉

三 水产品

43 鳗鲡

44 草、青、鲢、鳙、尼罗罗非鱼

45 海带

46 对虾

47 大黄鱼

48 海湾扇贝

49 中华绒螯蟹

50 中华鳖

51 大菱鲆

52 近江牡蛎

53 牛蛙

54 罗氏沼虾

55 虹鳟

56 三疣梭子蟹

57 乌鳢

58 鳜

59 黄鳝

60 克氏螯虾

61 海蛰

62 水发水产品




附件2:

首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是产自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二、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在“第一批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见附件1)。
  三、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及要求的书面材料(申请书样本请直接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下载)。
  四、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要求:
  1.凡2002年3月1日之后经农业部有关部级检测机构(或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其检验报告视同有效,可作为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免检;
  2.未经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的产品,可委托第一批指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名单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查阅)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与申请书一同上报。
  3.已获得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原申报材料与全国统一标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要求内容基本相符的,可只填写申请书,原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即可。



附件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及各分中心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光熙门北里15号重庆饭店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228888—7626、7625
  传真:010-64270309
  电邮:aqsc@sina.net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520107
  传真:010-65520119
  电邮:Younong@agri.gov.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11室
  邮编:100026
  电话:010-64194646, 64194645
  传真:010-64194646
  电邮:zbc@cav.net.cn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地址:北京市永定路南青塔150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673907,68673912,68673913
  传真:010-68671130
  电邮:cffpq@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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