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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3:00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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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6]352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其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审查、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或者适用结构类型的多层与高层建筑工程;体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与专项审查并实施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科研和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其中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提供两个不同程序计算的计算文本;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对所报资料的深度、数量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审查项目的复杂、难易程度,从专家库中抽取5~9名专家,组成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
自收到合格相应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将其送专家阅审;确需考察、调研的,应当组织专家考察、调研。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召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形成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补充、完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工程措施。
  第十三条 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未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未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初步设计文件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勘察和设计的,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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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的通知
财政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已经确定,现发给你们。1999年中央补助你省(自治区)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 万元,在办理1999年财政决算时结算。

附件: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中央对地方实施财政转移支付。鉴于目前中央财政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力有限,要调整各地的既得利益也很困难。同时,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方面,还面临着统计数据不完整、测算方法不完备等技术性问题,要建立十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条件尚不成
熟,目前暂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选择一些客观性及政策性因素,采用相对规范的方法,进行有限的转移支付,逐步向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制度靠拢。
一、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从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逐步调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力求公平、公正。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支大于收的差额越大,补助越多,体现公平原则;转移支付全部选用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支,各地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体现公正原则。
(三)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过渡期转移支付重点帮助财政困难地区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同时,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度倾斜,以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
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构成。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标准税基×标准税率”和“收入基数×(1+
相关因素增长率)”等办法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主要按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系统)、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社会保障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分类,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
支付主要根据民族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各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财政转移支付额=该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政策因素转移支付额
三、计算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由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和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凡标准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
其中:
客观因素转移支付系数=(中央预算安排的本年度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总额-本年度政策性转移支付总额)/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地区标准收支差额之和
(一)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
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指纳入标准财政支出测算范围的部分,下同)、原体制定额补助、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构成,原体制上解的地区,相应扣除体制上解额。标准财政收入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中央税收返还+该地区中央专项补助+该地区原体制定额补助(-该地区原体制上解)+该地区结算补助+该地区其他补助
中央税收返还、中央专项补助、原体制定额补助、原体制上解、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均按中央核定数计算。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地方本级的收入构成情况,分税种计算确定。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屠宰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
1.增值税(25%部分)标准收入。增值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增加值”替代,“标准税率”按经适当调整后的各地区有效税率确定。增值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制造业增加值-该地区制造业增值税、消费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采掘业增加值-该地区采掘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业增加值-该地区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制造
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该地区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值税实征收入)×该地区该行业标准税率〕×25%
式中,各地区各行业标准税率参照各地区相关行业产品构成及企业规模因素计算确定。
2.营业税标准收入。营业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在税基数据无法取得时,暂用“营业收入”等指标替代,“标准税率”按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确定。考虑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比较规范,以其财政决算数作为标准收入;个别行业受统计资料的限制,还
不易进行标准化测算,也以财政决算收入数列入;目前只对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四类应税品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测算。营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建筑业总收入×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餐饮业零售总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商品房销售额×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公路运输周转量×该行业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该地区其他营业税实际收入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营业税标准收入按实际数计入。
3.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根据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标准收入(消费税标准收入用实际收入替代)与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平均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增值税标准收入+该地区营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消费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
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税率=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决算数/(该地区增值税决算数+该地区消费税决算数+该地区营业税决算数)×100%
4.资源税标准收入。资源税共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原盐7个应税品目,根据资料可获取情况,对其中的煤炭、原油、原盐、天然气、铁矿石5个应税品目进行标准化测算,其余两项收入因无法采集到相关的产量指标,暂采
用实际数。资源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资源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资源税实际收入
式中:某地区煤炭等5个应税品目资源税标准收入
=∑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产量×该地区原煤等应税品目单位税额
式中:某地区某应税品目单位税额=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资源税收入/该地区该应税品目课税对象数量
5.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单位税额”计算确定。标准税基是在城镇及工矿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水平(R1)和对外开放程度(R2)因素计算确定。标准单位税额是在实际平均有效税额的基础上,根据都市化程度(R3
)和经济发展水平(R4)因素计算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单位税额
某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基=该地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1+该地区调整系数R1)×(1-该地区调整系数R2)
某地区调整系数R1=(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商业用地弹性系数
某地区调整系数R2=(该地区中外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外资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华侨经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国有与华侨合营企业产值)/该地区工业总产值
某地区标准单位税额=全国实际平均有效单位税额×(该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调整系数R4)/2
某地区调整系数R3=该地区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全国人均占用城镇工矿区土地面积
某地区调整系数R4=该地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
6.农业税标准收入。农业税标准收入按“基数×(1+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的办法计算确定。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1+该地区粮食收购价提高幅度)
某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6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7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8年农业税收入)/3
某地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1998年 1998年分 该地区1998年
∑该地区(分品种产量×品种收购单价)/∑分品种产量
-----------------------------
1978年分 1978年分 该地区1977年
∑该地区( 品种产量×品种收购单价)/∑分品种产量
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
7.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繁多且大部分税目的征收额较少,因此,仅对税额较大的烟叶、原木、水果和水产品4类应税品目计算标准收入,其余应税品目按实际数计入。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入
式中: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产值×标准税率
式中,烟叶和原木的产值按国家下达的1999年烟叶和原木指标数及单价计算确定,水果和水产品产值根据1998年实际数确定;烟叶标准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采用各地区实际有效税率,水果和水产品采用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8.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标准税基根据各地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人力畜力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的数量或吨位分别确定。标准税率按车船使用税条例规定的上限税率和下限税率平均数确定。车船
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该地区某类车(船)数量或吨位×该类车(船)标准税率
9.屠宰税标准收入。屠宰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以猪、牛、羊3种主要牲畜产量为标准税基,根据1998年全国屠宰税与当年猪、牛、羊肉产品的产量计算出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元/吨)并作为标准税率。屠宰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屠宰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猪、牛、羊肉畜产品产量×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10.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因此,只对这两个税目按照“标准税基×标准税率”办法进行计算,其余的暂按实际数计入。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人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该地区标准税率
式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按扣除免征额后的人均应税工资与各地区职工人数计算确定;各地标准税率在参照全国工资薪金所得税占全国标准税基比例的基础上调整确定。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工资薪金所得税标准税率调整系数=该地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人数占该地区总人数的比重/全国平均比重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全国平均有效税率
式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标准税基按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计算,全国平均有效税率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际收入除以个体工商业营业收入。
1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采用“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企业所得税标准收入=该地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该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比重
式中,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标准税基用扣除企业亏损后的营业盈余指标替代,营业盈余是指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基础上,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部分;标准税率按全国企业所得税(含内资和外资)除以全国营业盈余数计算。
12.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标准收入按1998年财政决算数计入。
(二)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按国家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分别计算确定,同时考虑1999年6月30日前的中央事业单位下放地方因素。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该地区标准离退休职工人数+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该地区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标准国家职工人数采用回归分析法和综合法综合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综合法计算的该地区标准国家职工人数)/2
1.按回归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将地方在职国家职工分为行政公检法、教育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卫生,下同)3类,根据不同因素,采用经验数据分别进行回归,建立标准国家职工计算模型。按回归法计算确定的标准国家职工人数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按回归法计算的国家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行政公检法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教育部门职工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人数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大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按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0.7
当按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少于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时,则:
某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回归法计算的该地区财政供养人数)×0.7
分部门计算时选择的因素是:行政公检法部门选用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和县级单位个数;教育部门选用中小学学校个数、中学生人数、小学生人数和可居住面积;其他部门选用农村人口、城镇人口、县级单位个数和可居住面积。
2.按综合法计算确定标准国家职工人数。
所谓综合法即采用不同方法按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分别计算标准国家职工的方法。其中,省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按人口密度分类,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辖区面积等因素通过回归方法计算确定;市(地)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在按地级市、地级行政公署、自治州(盟)和
人口规模分类基础上,分别选用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市辖区个数等因素,逐市计算确定;县级标准国家职工人数根据县级单位当量人口规模大小分类,逐县计算,各县国家职工数额根据该县当量人口数额与该组别国家职工占当量人口的平均比例的乘积确定。为便于操作,将农业人口和
非农业人口换算成当量人口,即以农业人口为标准,对非农业人口,根据其对财政供养人口的影响程度,调整为当量人口(据数学分析,1个非农业人口=2.4个农业人口)。按当量人口规模,全国各县级单位分为1万人以下、1—5万人、5—10万人、10—20万人,……,17
0—180万人、180万人以上共35个组别。
标准离退休人数参照全国实际平均离退休人数占全部财政供养人数的比例经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对实际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比例的,以各地实际数作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对高于此比例的,按每高出两个百分点为一档,分档递减。
1999年6月30日前中央下划地方的事业单位职工人数按《1999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人数核定。
(三)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
在现有数据和技术条件下,将财政支出分解为人员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下同)、公用经费(不包括卫生和城建部门,下同)、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建设费、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类,分别计算。标准财政支出的计算
公式为:
某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社会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该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1.人员经费标准支出
人员经费标准支出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与标准人员经费定额按省、地、县三级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人员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i级人员经费标准定额
(i=省、地、县)
省、地、县三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在前面计算的标准国家职工和离退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1997年省、地、县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的三级比例分别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该地区该级财政供养人数/1997年该地区全部财政供养人数)×1998年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100%
人员经费标准定额以6类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定额为标准,将各地区高于6类地区的财政供养人数,按工资改革前的“工资区类别系数”进行折算后计算确定。同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计算全国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系数。按各地人员经费标准定额和
分级次人员经费级差系数,计算确定各地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人员经费定额标准。人员经费定额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某级人员经费定额=(6类地区该级政府1997年人员经费+职务工资晋档标准)×(1+该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基础工资提高标准
某地区工资区类别系数=∑(i类地区财政供养人数×该类地区工资区级差系数)/该地区实际财政供养人数
(i=7,……,11)
2.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含取暖费、车辆燃修费和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其他公用经费(含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在计算过程中,将其他公务费、业务费和其他公用经费合并称为“三项费用”,按统一的方法计算。公用经费标准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燃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1)取暖费标准支出。
按照各地10月至次年4月日平均气温和地方行政单位实际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取暖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取暖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人均取暖费标准
(2)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
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
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调整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燃油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单位价格×该地区高原调整系数×该地区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
其中:标准车辆数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分部门人车比例计算确定;单车标准耗油量由交通部提供,单位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确定;高原调整系数由国家标准局制定的燃油消耗标准和国家测绘局提供的平均海拔高度确定;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根据各地地—省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
的比例和县—地运输距离占全国平均数的比例综合确定。
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由标准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实际支出水平和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车辆维修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车辆数×单车年维修定额×该地区路况调整系数
其中:年维修费定额根据全国平均车辆维修费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由次路率与次路对车辆损害程度系数计算确定。路况调整系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某地区路况 该地区 车辆损害
调整系数 =次路率×程度系数
次路率为四级路、等外路与道路总里程之比,次路率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次路率=(该地区四级路里程+该地区等外路里程)/该地区道路总里程
(3)“三项费用”标准支出。
“三项费用”标准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财政供养人员人均支出水平分类计算确定。具体分为农林水、教育、行政、公检法和其他部门(含工业交通、商业、文化广播、科学、税务统计财政审计等部门、武装警察部队)5类,按照省级、地级、县级三级分别计算。“三项费用
”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三项费用”标准支出=∑该地区i级政府j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该地区i级j部门“三项费用”全国实际人均支出
(i=省、地、县;j=行政、公检法、农林水气象、教育、其他)
式中:分级分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由各级各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与该级该部门实际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级某部门“三项费用”全国人均支出=全国该级该部门“三项费用”实际数/全国该级该部门财政供养人数
3.卫生经费标准支出。
卫生经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卫生工作量因素,按防治防疫事业费、一般卫生事业费(扣除防治防疫事业费后的卫生事业费,下同)、中医事业费及公费医疗经费四类分别计算确定。卫生经费标准支出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卫生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人口密度调整系数
式中: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按各地区6岁以下儿童数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例确定的各地区分配率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防治防疫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防治防疫事业费地方决算数合计×该地区分配率
某地区分配率=该地区6岁以下儿童人数/全国6岁以下儿童人数
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一般卫生事业费实际支出总额×该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门诊人次(含急诊)/3+该地区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支出合计数
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主要根据各地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中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等工作量指标及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中医事业费标准支出=1998年各地区中医事业费实际支出总额×该地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
其中:某地区中医院工作量指标分配率=〔该地区中医院门诊人次(含急诊)/3+该地区中医院实际占用病床日数〕×全国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全国该项支出合计数
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根据全国各地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及各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地方公费医疗经费支出合计数/地方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合计数
某地区公费医疗经费标准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全国人均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4.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
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按市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车辆拥有量等因素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维护建设费标准支出=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5×该地区道路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城市面积因素分配率+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费支出实际数×0.25×该地区人口因素分配率
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由城市市区人口、建成区面积与城市车辆数三因素计算确定,各因素权重根据数学分析方法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城市道路因素分配率=城市市区人口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全国市区人口+城市车辆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车辆数/全国城市车辆数+城市建成区面积因素权重×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
某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建成区面积/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
某地区城市市区人口因素分配率=该地区城市市区人口数/全国城市市区人口数
5.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主要计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两项。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1)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根据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与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并辅之以赡养率调整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支出=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该地区赡养率调整系数
全国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人均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1998年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全国决算合计数/1998年底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该地区1998年底参加统筹职工人数/该地区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
某地区赡养率调整系数=该地区赡养率/全国平均赡养率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根据各地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标准人数和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标准人数×全国进入再就业中心职工实际人均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6.优抚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
抚恤和社会救济标准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标准支出=该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
式中:(1)某地区伤残抚恤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该地区在乡伤残抚恤金
某地区在职伤残保健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职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职伤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某地区在乡伤残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各级在乡革命伤残人数×各级在乡伤残保健金人均标准
(2)某地区定期抚恤金标准支出=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烈属及牺牲军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该地区享受定抚烈属总人数-该地区烈士家属人数)×病故军人家属人均抚恤金标准
(3)某地区生活补助费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人数×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人均补助标准+该地区红军失散人数×红军失散人员人均补助标准
(4)某地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支出=该地区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在乡老复员军人人均补助标准
(5)某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该地区保障对象人数×全国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标准
7.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标准支出按1998年实际支出数确定。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根据中央安排的对各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补助数及中央规定的地方应配套比例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标准支出=中央补助该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中央规定的该地区配套比例)
四、计算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地区财源基础薄弱,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低,加之主要分布在西部边远地带,自然条件较为艰苦,不仅财政支出成本高,而且财政收入自给率低。按照全国统一办法,难以充分体现其与其他地区在民族政策方面的区别。为贯彻《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法》,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解决财
政困难,过渡期对少数民族省区、非少数民族省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
(一)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
少数民族省区包括内蒙、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对少数民族省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根据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区)和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
政策性转移支付系数根据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标准财政收入的比重分组确定。其中,地方标准财政收入包括:本级标准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和体制上解或补助;基本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卫生经费。该比重在75%以下的,补助系数为0.04;比重在75%到1
00%之间的,补助系数为0.08,比重在100%以上的,补助系数为0.12。
(二)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
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按其收支差额和0.05的系数确定。自治州标准财政收支差额按自治州财政供养人数占其所在省的地(市)级财政供养人数的比重与全省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的乘积计算确定。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补助给其所在省,由省统筹安排。




2000年1月3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六省区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纪要》
(1982年8月20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日至十五日,团中央学校部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了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这个座谈会虽只有部分省区同志参加,但所讨论的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现将这次会议的纪要发给你们,供参考。

  近年来,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有所加强,但比较而言,在全团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尤其是农村中学。有的初中二年级建团工作出现空白,使团队组织脱节;有的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降低团员标准,影响团的队伍的质量;有的团的专职干部配得不齐不力,造成团的工作无人过问的瘫痪状态,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中学团的工作的开展,各地必须引起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中学团组织的建设,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的重要一环。而中学的共青团组织,有其自身的特点。希望各地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不断创造和积累更好的经验,充分发挥团组织在中学的作用。

 

  为了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中学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的核心作用,团中央学校部于六月十日至十五日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了有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六省、区团委学校部同志参加的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座谈会。会议期间,与会同志听取了吉林省部分中学团组织的经验介绍,集中分析了中学团组织建设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与会同志认为,搞好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不但是开展中学团的工作的保证,而且是加强全团组织建设重要的一环。大家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了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一、中学共青团组织担负着艰巨的教育任务。中学团组织培养教育的对象是十三、四岁至十七、八岁的团员和青少年。这个时期,正是一个人身体成长的高峰期,也是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学生在生理、心理上都发生着巨大变化。心理学家称这个阶段为“心理上断乳期”、青少年犯罪的“危险期”,迫切需要加强引导。抓好这个时期的思想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是共青团在中学的一项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个重任,必须把团的组织建设好。

  二、中学共青团的队伍建设有着特殊任务。中学共青团组织有其自身特殊的情况:团员年龄小、团令短,队伍流动性大。团组织每年都要在初中建团支部。据统计,中学每年发展的新团员占中学团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学生团干部不稳定,工作周期短。有些团的启始工作要年年抓,月月搞,时机问题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中学团组织必须加强计划,不失时机,把组织建设当作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好。

  三、中学共青团组织建设在全团组织建设中起着枢纽作用。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学生的人数越来越多。中学团组织担负着对广大青少年学生进行入团前的教育、向各条战线输送合格共青团员的重要任务。因此,中学团组织建设搞得好坏,不仅影响到整个中学团的工作,而且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对全国都有直接影响。

 

分析现状 找出问题。

  大家认为,近几年来,中学团的组织建设有所加强,组织发展工作加强了计划,团员队伍不断壮大。据八一年底统计,全国中等学校团员已占适令青年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八。城市中学专职团干部配备情况明显好转。组织建设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不少地方自己制定了中学团组织工作制度和条例,编写了团课教材,为全面活跃中学团的工作打下了基础,“团委不管团,团员不爱团,青年不靠团”的局面,正在扭转。

  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与会同志对中学团组织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大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发展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初中团的发展工作虽已引起了各地注意,但有相当数量的地方,对团的教育要“从小抓起”、“从早抓起”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措施。有的地区统计,能够按团中央要求做到初二年级班班有团员、初三年级班班建支部的学校不到一半;对小年龄学生入团要求过高,致使初中的团员比例过小;在入团标准上,有的过分强调学习成绩,个别地方班主任包办代替,严重违反团的组织原则;有的学校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影响团员质量。

  二、团员教育抓的不够。在团员教育上普遍存在“三重视”“三忽视”现象,即重视入团前的考察,忽视入团后教育;重视对出了问题团员的帮助,忽视对多数团员的普遍教育;重视团员道德行为方面的问题,忽视政治观点上的问题。有的团员说:团组织象个坛子,口小里面宽,进门难,进去以后就松快了。不少地方,团内的民主生活制度不健全,缺乏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各地估计,中学团员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各项活动中起模范作用的团员只占百分之三十,影响了团组织的战斗力。

  三、专职团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问题仍很突出。河北省某地区中学专职团干部只配备了规定的百分之五十八点八。在现有的团干部中,素质差、不适应工作的也很多。各级团委安排团干部培训时,给中学团干部名额少,内容又往往缺乏学校特点,满足不了工作需要。团干部工作、生活、学习中的很多具体困难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团干部积极性。

  四、农村中学团的组织还相当薄弱。一是组织不健全,该建团委、总支的只建支部,工作无计划,活动不经常,支部无威信;二是领导渠道不畅通,不少地、县团委没有负责学校工作的机构,也没有专人分管中学团的工作。属公社管的中学更是无人过问,致使工作上下断线;三是指导不力。有些团委不重视中学团的工作,很少专门研究,致使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地区团委从团十大以来,没有研究过一次中学团的工作。

  大家认为,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我们不为工作上的一点成绩而盲目乐观,也不因问题成堆而丧失信心。只要各级领导引起足够重视,上下齐动手,问题是会逐步解决的。

 

明确任务 制定措施

  加强中学团的组织建设,要做的工作很多,会议中,大家针对当前中学团组织存在的问题,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重视中学建团工作,搞好组织发展。

  、做好中学建团工作,必须抓好三个衔接:一是从组织上把团队衔接起来。加强中学团的组织建设,要从加强中学少先队组织抓起。完全中学、初级中学都要建立健全少先队组织,按团中央、教育部的规定配备专职大队辅导员。为便于工作,大队辅导员一般应参加校团委班子,高中班团支部也可与初中少先队中队建立联系,派出辅导员,帮助开展活动和搞好建团工作;二是从教育内容上衔接起来。中学少先队组织要把向全体少先队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团队可联合举行一些活动,使少先队员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培养他们对共青团的感情,使之萌发向往入团的愿望,三是从队伍上衔接起来。在少先队工作基础好的地方,可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推荐第一批发展对象,团组织负责考察,及时把达到团员标准的少先队员吸收到团内来,做到初二班班有团员,也可以直接建立班级团支部。

  发展新团员工作,关键是平时积极地做好培养积极分子工作,有计划地发展新团员。鉴于中学类型多、学生质量差别大,各校要从实际出发,不要死抠比例,发展团员数量不要强求划一。发展工作要保证质量,防止在毕业班搞突击发展。

  二、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质量。

  各级团委学校部和基层团委要旗帜鲜明地向团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保持共青团的先进性,这是增强团组织战斗力的关键。团组织对团员教育要先于青年,标准要高于青年,要求要严于青年。只有这样,才能团结、带领广大青少年学生一道前进。

  许多单位实践证明,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对于提高团员质量、增强团员组织观念、促使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凡是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的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课,把对团员的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

  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建立团员评论制度。创先进团支部、评选优秀团员的活动,是加强团的建设、提高团员质量的有效措施。中学可结合一年一度评选优秀团员的活动开展对团员的评论。评论团员要以鼓励为主,正面教育为主,不搞人人过关。团的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学校,在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组织的指导下,可以进行团员鉴定的试点工作,以便摸索经验。

  三、加强中学团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对中学团干部的考核,协助党委管好团干部。区、县团委可采取听取汇报、深入调查、检查工作等方法,重点对新选配的团干部、问题较多的团干部和即将转业的团干部进行考核,及时向党委主管干部部门汇报情况,并对团干部的使用提出意见。

  创造条件,提高团干部工作水平。提高团干部工作能力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各级团委利用团校集中培训、以会带训、活动带训的办法,帮助团干部熟悉团的业务,提高工作能力;二是靠个人在实践中加强学习,自我提高。辽宁团省委提出在中学团干部中开展“六个一”活动(读一本教育学的书,写一篇团的工作研究论文,交一个青年朋友,办好一个团支部,讲一次受欢迎的团课,设计一个团日活动方案),内蒙在中学团干部中也开展了类似的“十个一”的活动。这些可供各地借鉴。

  关心中学团干部的切身利益,尽量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目前中学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都有很多困难。各级团委既要教育广大团干部大力发扬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又要对他们的使用、调资、进修等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力求合理解决。

  四、加强对农村中学团的工作的领导。

  座谈会之前,河北、黑龙江、吉林三省都搞了农村中学团组织状况的专题调查,一致感到农村中学团的组织很薄弱。大家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

  健全农村中学的团组织。鉴于农村中学规模小;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中学应以每学年末团员数(每年七月)为依据健全团的基层组织。团员在三十人以上可建团总支;团员够一百人的应建团委;团员过少的中学,可以公社(或学区)为单位设立学校团委或总支,隶属公社团委领导。学校团委的负责人应参加公社团委班子。

  配备得力团干部。地、县(旗)团委都必须配备熟悉学校工作、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负责中学团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将中学专(兼)职团干部配齐配好。

  各级团委学校部要重视农村中学团的工作,地、县(旗)团委应把学校工作重点放到广大农村中学。

  通过这次会议,大家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决心继续搞好调查研究,不断加强中学团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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