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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05:45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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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8]18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8〕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8〕55号)及《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七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为新农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合管办为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卫生、宣传、监察、发展与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审计、残联、计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新农合的实施工作。各区、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新农合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新农合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农合。
第九条 筹资时间
农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每年的筹资时间定为7-9月,农民交纳参合资金后,从次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条 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2元。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及筹资水平
新农合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等。
(一)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20元收取。
(二)中央财政按年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2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22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8元。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其父母及子女的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计生办统计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缴费程序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及身份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象要出具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财政所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合条件的成员应全部参合,不能选择性参合。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委会代收参合费后,统一送往所辖镇财政所登记和缴交。
镇合管办、财政所应对参合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在收取其参合费后应出具由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将收缴的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发放《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简称《医疗证》)。
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合管办要按照 “以收定支、做好计划”的原则认真编写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统筹方式
新农合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除风险储备基金提取额度外,剩余资金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门诊(包括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的补偿。
(二)风险储备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按年人均 5元提取,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定点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门诊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人员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予以补偿。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于新农合部分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按40%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新农合费用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分级起付线。住院医药费报销一级医院实行零起付,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及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免收住院押金。
(二)分级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即一级医院实行分段补偿,300元(含300元)以下费用按30%补偿,以上部分按75%补偿,二级医院补偿55%,三级医院补偿50%。
参合农民在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同等标准补偿;在省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30%比例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三)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2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
(四)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参合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在门诊就诊及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在住院分娩时,选择自然分娩的,住院统筹基金补偿300元,选择剖腹产分娩方式的,按正常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偿。产妇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三个月后,经区合管办核实后,可由住院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七)实行二次补偿制度。在一个参合年度内累计住院补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参合农民,可享受二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后,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并报市合管办备案。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给予产前检查适当补助。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在一级医院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给予每人定额补助8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其婴儿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该参合产妇及其婴儿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
(一)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0%时,按照30%的比率给予补偿。
(二)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记1分,未享受合作医疗共济帐户补助的家庭,每年加1分。当积分累积达到3分以上(含3分)的家庭,其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积分达到6分以上(含6分)时提高5%。积分采取连续计算方式,间断后不能累积。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节余
统筹基金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补偿程序和方法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给予核销。市、区合管办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区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第二十六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区合管委审批,并事前报市合管委备案,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每次在门诊就医须携带 《医疗证》,享受新农合的各种优惠政策。参合农民住院的,除携带《医疗证》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可根据需要在本市新农合管理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如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上级转诊医院,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凡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合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定点资格后,再与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悬挂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要求,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卫生服务。市合管委每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确认保留其定点资格,再由市合管办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中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合农民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合农民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用的15%的,应当取得参合农民和区合管办的同意。未经同意超过上述标准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制度。区合管办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费用时,预留5%的应付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五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合管办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委报告。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监委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新农合账目公开制度。各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区合管办、镇合管办要协助建立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督促信息系统发挥作用,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把它作为政府的 一项长期性根本工作,并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组织、引导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新农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农合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除由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的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以任何借口截留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人的;
(七)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九)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二)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需调整时,由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加强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各区应根据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户籍人员数量、工作量和承担的任务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编制。
第四十六条 市、区财政要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市财政要将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参合人数及工作量的增加,适当增加工作经费。新农合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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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1〕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特制定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
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指我省在棉产区联营、设点、委
托收购和加工棉花的企业。
  第三条  资格认定的范围。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
企业,均需按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本细则颁布前经省政府批准的已具有棉花经
营权的企业若要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也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棉花收购企业基本条件:
  (一)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在产棉区具备棉花收购站。收购站可以采取联营和
合作等形式。
  (二)棉花收购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
上。
  (三)收购站的基本条件:
  1.场地设置。棉花收购站外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露天货场不少于
1000平方米,棉花仓库或仓棚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区与收购场地要严
格分开。具有符合国家棉花标准规定的试衣室、分级室和小样贮藏室等。
  2.仪器及实物配备。至少应配备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1套、原棉水份测
定仪1台、衣分试轧机2台,籽棉水份测湿仪2台,以及磅秤、衣分秤等。检测
设备、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质量检验人员配备。收购站必须配备经国家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
检验环境条件。
  4.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备,安全消防条件经县级以上公
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条件:
  (一)场地要求。棉花加工厂生产区占地面积在15亩以上,厂内办公区、
加工区要严格分开。
  (二)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清花车间应配备清花机1台,生产车间应配有
轧花加工用的80片以上锯齿轧花机1台以上,打包车间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
动力双箱或液压双箱打包机等;试验室配备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及衣分试轧机、衣
分秤、原棉水份测定仪、磅秤、棉纤维强力仪、棉纤维长度仪、成熟度测定仪、
马克隆值测定仪、烘箱、原棉杂质分析机等;加工生产棉短绒的轧花厂必须配备
一定数量的锯齿剥绒机及棉短绒标准,棉短绒化验室仪器等。质量检测设备和加
工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有关机构检定合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配备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经国家劳
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并具有
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
  (四)消防安全要求。配置有消防蓄水池或水塔,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
机、太平桶、沙箱及避雷等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工作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
验收合格。
  (五)其它要求。棉花加工厂须有完整的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
劳动、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提交
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填写的《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明棉花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的有关证书以及棉花加工专业技术人员学
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经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审核的棉花检测仪器设
备和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证明材料。
  (四)符合要求的场地设置有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等安全消防条件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资格审查和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根据
企业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省工商部门,由省工商部门会同
省质监部门进行核查。
  (二)对核查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计委、工商
局和质监局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经审查认定的,由省工商局发放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并向
社会发布公告。资格认定证书由省工商局统一制定式样。资格认定证书实行年检
制度,由省工商局负责执行。年检不合格的,由省工商局提出,经原审查认定机
构批准后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凡经省审查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在资格认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
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认定、登记注册的任
何企业及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业务,违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其它
  (一)资格认定不收费。制证费和公示费的收取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条例》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省经贸委、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解释。
  
  附件: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企业性质   隶属单位  
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经营
范围 收购(   )加工(   )
经营及
仓储面积
(平方米) 外场 露天
货场 室内
仓库 分级室 试衣室 棉样贮藏室 公安、消防
条件验收
是否合格
                           
实物标准 品级实物标准(套) 皮辊棉  
锯齿棉  
长度实物标样(套)    
国家校准棉样(套)   
专业人员
(人) 棉 检 员 棉花加工技术人员
   
仪器设备 衣分试轧机
(台) 皮辊试轧机   棉纤维长度仪  
小锯齿试轧机    
衣分秤(精确到1克)   成熟度测定仪  
原棉水分测定仪   马克隆值测定仪  
磅秤   烘箱  
棉纤维强力仪   原棉杂质分析机  
    其它  
主要加工
机械设备
(台) 机械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机械设备名称 型 号 数 量
锯齿轧花机     其它    
锯齿剥绒机          
打包机          
清花机          
           
           
           
           

 

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





(盖章) 章

年  月  日 
审查认定意见(省经贸委 填写、盖章)





(盖章) 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实物标准、专业人员、 仪器设备、加工机械等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财政局 2006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保管发票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公众协税护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服务业有奖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具有防伪、刮奖、密码设置功能的新版发票。
第三条 全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的印制、布奖、刮奖、抽奖、兑奖由南通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
1.服务业。包括旅店业、餐饮业以及洗浴、美容美发、摄影、照相、复印、中介、设计、租赁、代理、旅游等其他服务行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网吧、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服务行业。
3.文化体育业。包括羽毛球、乒乓球以及驾驶培训、文化培训等其他文化体育服务行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奖发票使用范围可适当扩大和调整。
第五条 有奖发票分为有奖定额发票、有奖税控卷式发票和有奖电脑机打发票三类。
有奖定额发票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8种。
第六条 南通市地税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奖发票分类分档电脑随机布奖。
第七条 同一张有奖发票享有“刮开式”奖和电脑抽奖两次中奖机会。
第八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设定为人民币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3000元6档。抽奖中奖奖金设一等奖1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本办法第4条所列服务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服务业有奖发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一般以一个月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按其纳税定额确定。
纳税人发现有奖发票有少页、混订、断张、刮奖区和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予收回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经营收取营业款项,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有奖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
纳税人不得开具刮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刮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盖在发票号码、密码区和刮奖区上,不得开具负数有奖发票。
有奖发票的刮奖区、密码区一经刮开,纳税人不得作为退票处理,且不得冲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发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不相符,发票金额、日期不正确,发票联与兑奖联不齐全,刮奖区和密码区已刮开或覆盖不完整等现象的,有权拒收并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联上刮奖区的防伪涂层,显示金额数据的即为“刮开式”中奖金额,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未中“刮开式”奖。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还可通过电话、南通地税网站、短信等方式进行“电脑抽奖”登记,经系统确认登记有效后,即可参与电脑抽奖。
消费者进行抽奖登记时,应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一张有奖发票只能登记一次并享有一次抽奖机会。登记时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发票信息的为无效登记。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当期有效登记的发票号码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号码,并向社会公告。每期抽奖后,系统应清空当期的抽奖号码资源库。
第十四条“刮开奖”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消费者可直接在发票开具方兑奖,发票开具方不得拒绝兑奖。发票开具方凭兑奖联按月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窗口结算垫付的奖金。
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中奖消费者应持未撕开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到地税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窗口兑奖。
“刮开奖”的兑奖有效期限为有奖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五条 电脑抽奖中奖的消费者,须持与抽奖登记发票号码一致的发票联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地点兑奖。
电脑抽奖的兑奖期限为中奖发票号码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1.在“刮开奖”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遗失发票、空白发票、缴销发票、作废发票;
3.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发票的;
4.逾期兑奖的;
5.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票单位、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者不相符的;
6.票面涂改、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7.电脑抽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8.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经地税部门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七条 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刮开式”中奖奖金,由消费者自行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取得的“电脑抽奖”中奖奖金,由兑奖单位在支付奖金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和消费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鉴别有奖发票的真伪或其他内容:
1.持发票原件到地税部门征税大厅窗口查询确认;
2.拨打(0513)12366语音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需查询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查询确认;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进入有奖发票界面,按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进行确认;
4.通过编辑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到指定的号码,系统会自动回复发票真伪信息。
第十九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地税局每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结算;各县(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局结算。电脑抽奖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地税部门设立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征管分局、稽查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公安经侦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纳税人有拒开发票、开具假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开具收据代替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向地税部门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的举报,应给予奖励。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向地税机关举报的方式有:
1.拨打南通市地方税务局12366举报专线;
2.拨打当地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举报;
4.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发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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