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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39:15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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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抚州市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管好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由上级下达和市、县(区)两级预算安排的用于专项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扩大内需、社保、国债、支农、教育、卫生、房改、公积金、计生、移民、民政等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等资金下拨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察机关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分配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审定,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督检查。派驻监察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不参与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发改、财政及有关部门收到中央、省专项资金的计划或市政府确立的专项资金计划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有关项目资金数额、用途等情况书面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计划分配和项目审定情况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预算报告、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情况报送监察机关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监控机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将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办理;凡属中央、省下拨的建设项目、扩大内需、惠农等专项资金,要严格支付程序,减少滞留环节,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各级监察机关每年要立项对一至二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属监督检查对象。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以资金及时到位、安全运行、专款专用、效益最大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是否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

  2、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用款单位是否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

  4、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工程概算和预决算审计。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贪污、私分和其他违法违纪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虚假项目、劣质项目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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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274号



关于做好2006年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6年是国务院确定的三年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目标的最后一年,也是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问题的关键之年。两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中央本级预算投资项目清欠任务已于2004年年底前顺利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于2005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部专项督办的10个拖欠数额大的典型案例全部按期完成。截至2006年4月19日,全国交通建设领域清欠任务已完成92%,清欠进度略快于全国建设领域的平均水平,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清欠比例达到92.8%,社会投资项目清欠比例达到90.7%。
  尽管交通建设领域清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截至4月19日,全国交通建设领域仍有10.1亿元的拖欠工程款(见附件1)没有解决,占全国建设领域剩余拖欠总额的6.6%,居各行业中第二位,略低于房地产行业。其中黑龙江、四川、广东、山西、广西、吉林、内蒙古等7省(区)的剩余拖欠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上,合计6.2亿元,占全国交通建设领域剩余拖欠总额的61%。还有一些省份清欠进展缓慢,其中,海南、西藏、宁夏、广西、黑龙江、甘肃等6省(区)清欠比例均在80%以下,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按期完成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任务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2006要点》)的要求,结合部制定的《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交公路发[2005]35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三年清欠”攻坚任务目标的完成。
  一、全面摸清拖欠底数,准确掌握详实数据
  当前,部分省份仍然存在拖欠项目性质不清,导致清欠责任不明确,清欠任务难以落实。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拖欠,谁偿还”、“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的原则,对所有剩余拖欠项目(见附件2,在交通部网站下载)进行核查,并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不属于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项目,以及不属于本次清欠范围的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尽快函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并抄报部(公路司)备案;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已完成清欠任务的项目,要督促被拖欠企业限期完成网上数据核销工作,或由建设单位凭还款凭证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核销。
  二、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分类提出解决方案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带头做好直接管理项目的清欠工作。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含所属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在去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按时全面完成直管项目的清欠工作,实现财务结清。难以按期完成的,要在9月底前向部按项目说明有关情况。
  (二)加大对省级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加快清欠进程。对于有中央或省级投资的项目,要督促各地按照省直管项目的要求,尽快完成清欠任务;对于完全由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应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实现财务结清。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核减或暂停2007年对该地区的投资补助、控制新开工项目数量等措施,督促其在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
  (三)集中精力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2006要点》及相关规定,针对不同社会投资项目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尽快签订并履行还款协议。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市场准入和投标资格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清出交通建设市场。
  (四)做好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的清欠工作。
  对于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或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对在建和新开工项目,要加大监管力度,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依法防欠进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2006要点》和《若干措施》的要求,把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资金筹措管理、项目监管和工程款结算作为当前工作重点,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加快推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研究,制定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守约。对于违法违规、失信严重和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并将其行为计入信用档案,以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建设市场。
  (二)加强资金筹措。
  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是从源头上预防交通建设项目产生拖欠的重要措施和基本前提。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于中央投资的项目,各地应承诺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对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凡未足额落实资金的,不得批复施工许可;对于需要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承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下达中央或省的投资,对企业投资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认真审核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方可批准施工许可。此外,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建设投资管理方式,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资金配套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比例,减少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同时,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或带资承包工程。
  (三)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督查,不断提高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相关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转包、违法分包、非法使用劳务、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的“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规章制度,督促各从业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同时,要研究通过支付担保、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式,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减少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5号)的要求,规范管理,及时办理计量支付手续,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引发超概和审批滞后引发的计量支付延迟或无法结算,造成拖欠工程款。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计量支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包商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留金,不得以项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决算审计等为由拖延支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妥善解决结算中的争议问题,及时完成结算工作。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先确定一个暂定金额进行支付。要充分发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必要时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问题。
  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建设负责任政府、负责任行业的重要内容。为此,部将对拖欠数额大、进展缓慢的省份进行重点督查,并对清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清欠任务的省份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清欠进展快的省份进行表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完成清欠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 未罾实幕∩希赂?—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此次利率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五、调整日期。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做好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之前,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组织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利率调整工作、调研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上报总行。

附表: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年期 | 10.62 | 10.89 |
----------------------------
| 六个月 | 10.44 | 10.71 |
----------------------------
| 三个月 | 10.26 | 10.44 |
----------------------------
| 二十天 | 10.08 | 10.26 |
----------------------------
| 再贴现 | 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 同前 |
----------------------------

附表: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98 | 11.70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



19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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