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江苏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26:11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江苏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公通﹝2007﹞298号 2007年12月21日

  

各市公安局,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利用互联网发布危险物品有害信息从事不法活动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为加强对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联合制定了《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发布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以下合称危险物品)销售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及危险物品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除下列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包括自行发布和委托他人发布,下同)危险物品销售广告。

  (一)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经省级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的民用枪支弹药销售企业;

  (二)经国务院国防科工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省级国防科工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三)经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

  (四)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弩制造、销售企业,经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管制刀具销售企业。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必须在已取得信息产业部许可或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页上发布,严禁在论坛、博客等栏目发布。

  第四条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应当有明确的广告标记,必须标注危险物品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及营业执照和有关特别许可证件的名称及编号。

  第五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在网页显著位置注明买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购买民用枪支弹药必须持有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或持有国务院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军品出口许可证》(枪支弹药)。

  (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省级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物品销售许可证》,或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持有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四)购买弩必须持有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使用的许可文件。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必须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队、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

  第六条危险物品制造、销售单位利用互联网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可以发布本单位经批准制造、销售的相关危险物品情况,包括品种、型号、图片、销售范围及文字说明等。广告中禁止包括以下信息:

  (一)仿真枪、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剧毒性药品等国家明令不得做广告的,以及非生产生活所需的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信息;

  (二)危险物品制造方法;

  (三)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品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前,危险物品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将拟发布信息告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告知信息后,及时报告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受委托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应当严格审核拟发布信息内容,核对本规定第二条涉及的相关许可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主体或信息内容不得发布。

  第九条通过网上销售广告联系建立购销关系时,危险物品制造、销售单位必须详细告知买方依法购销的要求和程序;实施购销时,必须严格查验本规定第五条涉及的买方资格条件等资料,并如实记录物品流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危险物品制造、销售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对发布不符合规定的销售广告的,督促其迅速整改到位;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和工商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有害信息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互联网上销售危险物品有害信息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删除互联网上违规发布的危险物品有害信息,并依法对有关网站进行处理。对本地违规发布危险物品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及时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工商机关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监管信息。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的行为。

  第十三条鼓励公众对违规发布危险物品销售广告和利用互联网从事不法活动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提供治安信息的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省公安厅举报信箱地址:http://www?郾jsga?郾gov?郾cn:8090/jbxx/index?郾jsp。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2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已经银监会第87次主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

(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使全行员工接受相关领域知识培训,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主动维护银行的良好声誉。

(五)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

(二)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

(三)声誉事件应急处置,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

(四)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

(五)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六)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

(七)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

(八)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九)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置措施至少应包括:

(一)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二)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置权限和职责。

(三)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

(五)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七)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置及评估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协会应通过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及宣传等方式维护银行业的良好声誉,指导银行业开展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适用本指引。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 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经市劳动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就业,促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免收介绍费用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成功就业且申领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再推荐该新莞人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莞人持用人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的;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前述新莞人举办岗前或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新莞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分担,政府对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分别由用人单位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的项目、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培训工种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批准后培训,先培训后鉴定,先申请先享受。

(一)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连同学员花名册向各镇(街)劳动分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各镇(街)劳动分局审核后与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并报市劳动局核准。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三)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学员进行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介绍后成功就业的新莞人的实际人数,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莞人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培训费标准(元/人)

专项职业能力
200

初级工
300

中级工
400

高级工
500


三、鉴定补贴标准(根据粤价函〔1998〕132号文)

鉴定级别
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初级工
240
170
120

中级工
300
240
170

高级工
380
310
230




新莞人培训工种目录

分类
培训工种

A类
*车工、*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工、模具钳工、线切割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

B类
*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服装设计定制工

C类
注塑工、冲压工、*保健按摩师

专项职业 能力类
服装缝纫、数码影像产品维修、汽车音响改装、汽车美容、餐饮软件管理、酒店软件管理、点焊操作、电子装接、VCD/DVD视盘机维修、平面磨床操作、代码证件管理、条码证件管理、日用抽油烟机维护、金属门窗制作、单片机快速开发、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面包烘焙、固定义齿制作、彩铃制作、可摘义齿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员工关系管理、磁头外观检查、制鞋针车、制鞋排版、制鞋高周波、制鞋裁管


注:“*”号为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32〕号文)所批工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