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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3:09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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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27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从2009年起,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 件: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中央级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安排,采取“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配比资金总额度。各高校对上年接受的捐赠收入情况,按规定提出配比资金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并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配比资金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采取分档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并综合考虑高校地理位置、财力状况等因素,逐校确定配比资金数额,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各高校所获配比资金实行上限控制。配比资金适当向财力薄弱高校倾斜。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中央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八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为方便管理,只对高校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10万元的项目不予配比。高校申请配比资金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配比资金申请。

第十条 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财政部,抄送教育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各主管部门《汇总表》和《申请书》进行评审。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高校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十三条 高校要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对于执行进度缓慢的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配比资金专项结转和净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专项结转和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于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情况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在申报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配比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三)违反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申请书

2.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

附件1:

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

项目申请书

学校名称(公章):

主管部门名称:

学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制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申报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二、申请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

2.“捐赠方名称”:须填写捐赠单位全称或捐赠人真实姓名。

3. “捐赠用途”:可从以下用途中选择,(1)资助家庭困难学生;(2)奖励优秀学生;(3)支持毕业生就业;(4)奖励教师;(5)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5)学校基建项目;(6)其它指定用途;(7)非指定用途。若为“其它指定用途”须详细填列。

4.“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概述”:重点对申请配比资金项目的捐赠收入情况进行描述,主要包括:捐赠时间、捐赠方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捐赠资金到账情况、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5.“配比资金项目申请理由”:重点对申请普通高校捐赠收入中央财政配比资金的理由及可行性情况进行说明。

三、申请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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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标牌材质、标牌字体、对应字号均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3.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网或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4.编号原则:

  (1)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点位代码(3位)。点位代码按照现有点位代码命名规则,001-050为城市对照点,051-699为城市监测点。现有点位代码不变,代码不足3位的,代码前加“0”补足3位。以后新建站点代码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依次向后编号。

  (2)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8+(01-99)。

  (3)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行政区编码(6位)+7+(01-99)。

  (4)其他特殊功能站:行政区编码(6位)+9+(01-99)(凡不能编入以上三类站点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如特殊区域监测点,全部归入此类)。

  (5)上述(2)-(4)中,各行政区内每个类型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最后两位数,按照建成时间的顺序从“01-99”开始向后编号。

  空气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2~附图4。

  三、环境监测车标识

  1.适用范围:环境监测业务用车,底色为白色。

  2.标识内容:“环境监测”四个字+“环保标志”图样(详见附图5)

  3.标识尺寸:附图5所示图样为标准尺寸,可根据车辆不同按比例缩放,保证与车身协调。

  4.标识字体:“环境监测”为方正综艺字体,环保标志里的“中国环境监测”为华文新魏字体,“ZHB”为Arial字体。

  5.标识颜色:详见附图5。

  6.标识材质:喷漆或贴膜(材料户外耐久性应在5年之上)。

  7.粘贴位置:标识粘贴在汽车的两侧中间位置,“环保标志”图样粘贴在前,“环境监测”四个字粘贴在后,要求位置协调美观。

  列举常见监测车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6~附图7。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海岛字〔2011〕2号



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

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保护等方面。

五、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形式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规划研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其中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为报批材料,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为报批材料的辅助材料。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采用A4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Microsoft word格式;成果图件采用A3型纸张打印,电子文件采用jpg格式,并提供图件的原始文件(如CAD,或其他带有坐标的数据格式)。

附件: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及说明


一级类

有居民海岛
无居民海岛


二级类


特殊用途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


特殊保护类

一般保护类

适度利用类

三级类

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国防用途海岛

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保留类海岛

旅游娱乐用岛

交通运输用岛

工业用岛

仓储用岛

渔业用岛

农林牧业用岛

可再生能源用岛

城乡建设用岛

公共服务用岛




海岛分类保护体系说明:

一、有居民海岛

1.特殊用途区域,是指设置在有居民海岛上的领海基点、国防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所划定的保护区域。

2.优化开发区域,是指有居民海岛上除特殊用途区域之外的区域。

二、无居民海岛

(一)特殊保护类

3.领海基点所在海岛,是指领海基点所依存的无居民海岛或者低潮高地。

4.国防用途海岛,是指以国防为使用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5.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是指位于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内的无居民海岛。

(二)一般保护类

6.保留类,是指目前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以保护为主,或者难以判定其用途的无居民海岛。

(三)适度利用类

7.旅游娱乐用岛,是指以开发利用海岛旅游资源、开展休闲旅游活动为目的的无居民海岛。

8.交通运输用岛,是指为满足港口、路桥、隧道、航运等交通设施建设及功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9.工业用岛,是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盐业、固体矿产开采、油气开采、船舶工业、电力工业、海水综合利用及其它工业用岛。

10.仓储用岛,是指用于建设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11.渔业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围海养殖用岛。

12.农林牧业用岛,是指开展农、林、牧业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

13.可再生能源用岛,是指开发利用海岛可再生能源所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14.城乡建设用岛,是指城乡建设活动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包括因填海造地使得无居民海岛与大陆或者有居民海岛连成一片,或者将居民户籍住址登记地迁往无居民海岛等用岛活动。

15.公共服务用岛,是指科研、教育、监测、助航导航等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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