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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3:42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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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责任,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元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广元市辖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对辖区内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广元市监察局责任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信息的统一发布。

(七)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和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

(二)对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广元市经济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的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三)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九条 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责任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业主应提供由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把好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关。

第十条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一)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

(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凡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环保审批手续为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保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核准该项目或核准为筹办。

(二)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若企业擅自增加了需环境评价的经营项目,应要求提交环评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方可通过年检。

(三)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市场主体,工商局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广元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机动车辆、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责任

(一)依法实施对河道采砂管理,对影响水环境的阻水物及漂浮物进行处置。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

(三)负责江河新开排污口的设置,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进行行政审批。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广元市交通局责任

(一) 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环境监管。

第十五条 广元市农业局责任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综合利用秸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管理工作,推广生态农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制定基本农田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农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责任

(一)协助县区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管。

(三)依法负责对辖区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选址、饲养,配套建设使用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责任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主管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广元市卫生局责任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广元市文化局责任

(一)协助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清净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银监局责任

(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三)监督各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元市商务局责任

(一)依据环保部门提供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

(二)合理规划屠宰企业布局,切实加强对屠宰企业依法管理,严防环境污染。

第二十三条 广元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任

(一)协助市环保部门对市城区噪声污染进行执法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业占道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工地施工噪音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者产品;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以及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

(八)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九)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者擅自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或经营许可证;

(十)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认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

(十一)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十二)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

(十三)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许可证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

(十五)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十六)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因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元市环境保护局、广元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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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加强台湾海峡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7年4月11日 交台发[1997]18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各部属航运企业:

1997年1月17日,台湾当局决定开放外国船舶及两岸船东经营的方便旗船舶从事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可以运送两岸贸易货物和国际贸易的中转货,并拟开放大陆全资的方便旗船舶进入台湾港口。虽然这样的班轮运输仍属于间接运输性质,需经第三地绕行,但不需在第三地换船,可节省不必要的中间装卸环节和费用。

为使两岸海上通航稳步发展,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管理机制,经研究,现对两岸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管理提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允许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以自有或经营的方便旗船舶,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和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二、其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的香港航运公司,也可以申请经营以两岸港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间接集装箱班轮运输航线。

三、在交通部未有新的通知前,除福州、厦门两港外,其它中国大陆港口与台湾港口之间的间接集装箱班轮只能运送两岸贸易货物,而不得运送中国大陆国际贸易的中转货。

四、中国大陆或台湾资本的航运公司经营的国际干线集装箱船舶可以在同一航次中挂靠两岸港口,经营两岸的外贸货物运输。如可行,外国航运公司的干线班轮也可以申请挂靠两岸港口运输。但经营上述干线班轮运输的两岸或外国航运公司一律不得经营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包括海峡两岸间的贸易货物以及海峡一岸至另一岸港口中转的外贸货物运输。

五、欲从事上述班轮航线运输的航运公司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航运公司或船舶,由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处罚。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推进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第一年,扎实推进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从事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和“五个坚持”原则,切实做好2004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在关键领域和环节上取得新的突破。

根据《决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排队,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积极推动企业重组、联合、兼并和转让,继续做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衔接。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继续采取多种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力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调整、完善产权结构为重点,积极推行股份制。进行国有独资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扩大运用市场方式选聘企业领导人员的试点范围。探索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多种薪酬制度,着手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加快研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方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规范组建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深化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改革。继续推进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选择适宜的企业和业务范围,引入非公有资本,改善资本结构;加快解决不同电信经营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推进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探索实行电信普遍服务的有效机制,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加快电网企业重组,推进区域电网公司吸纳地方电网投资方并完成改组工作;开展竞价上网和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试点工作。加快民航企业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完成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在大型机场进行机场地面服务保障业务与机场脱钩并引入竞争机制试点。加快推进邮政、铁路、公路等行业改革。抓紧出台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加快邮政行业政企分开,完善普遍服务机制、特殊服务机制、安全保障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抓紧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按照“政企分开、加强监管、引入竞争、促进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改革。抓紧研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探索收费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深化水利行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改善监管方式,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益事业的监管。

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抓紧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落实放宽市场准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同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具体办法。改革政府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定等方面的审批管理。研究出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抓紧制定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规,配套制定相关政策。

(二)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完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抓紧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农民负担监控约束机制。配套推进农村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体制改革,大力精简县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

继续深化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购销多渠道经营。改革补贴方式,把政府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妥善解决“三老”(老粮、老账、老人)历史包袱。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完善棉花流通体制,推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研究棉农利益保障机制。鼓励发展粮棉等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拟订农村金融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面。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继续深入研究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方案,选择部分产品和有条件的省(市、区)进行不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模式的试点工作。

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抓紧出台新的土地征用办法,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公益性用地要实行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营性用地要退出政府征用范围,按市场规则运作,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抓紧完善土地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推进乡镇企业改革调整。继续清理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推动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

(三)深化金融、财税、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认真做好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以完善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为重点,加快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出台政策性银行条例,合理调整政策性银行职能定位,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完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改进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机制。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与银行监管政策的配合。

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扩大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试点范围,推动项目支出的滚动预算管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试点。从2004年起,将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年分步纳入预算管理。扩大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新的财政国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完善采购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和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体系。总结现有改革经验,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措施,并配套解决相关问题。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先行试点。研究制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方案,促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适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征管办法。

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落实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真正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完善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国家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

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出台电价改革方案配套实施办法,积极推行峰谷、丰枯等分时电价制度。实施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民航运输成本审核办法。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继续降低药品价格。大力推进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制度改革,加大城市供水阶梯式水价、超量加价办法的实施力度。全面推行危险废弃物处置、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整顿和规范教育、医疗收费,落实涉及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收费政策。继续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防范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预报及应急处理机制。

(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继续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清理并取消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清理行政审批收费。加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和重大决策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和实施工作,抓紧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机构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五)进一步开放市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继续发展资本和产权交易市场。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改革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方式,修订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和完善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审慎扩大交易品种。规范发展产权交易,清理现有产权交易机构,抓紧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着手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管理和协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快信用征集和信息披露立法进程,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总体思路,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指导意见。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和城市进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实行外贸经营主体依法登记制。加快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完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外贸促进机制、外贸监控、预警和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完善涉外经济管理法规。尽快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意见。

(六)深化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推进就业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消除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清理不利于自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法规。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弹性就业、灵活就业。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的支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加快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依法管理劳动用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适时出台专项改革意见。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总结辽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试点经验,做好在吉林、黑龙江两省的扩大试点工作。着手研究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认真落实农垦等行业的企业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七)推进社会领域体制改革,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理顺产权关系为重点,推进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尽快把转制科研机构改造成为真正的公司制企业。选择一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总结分类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科技中介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巩固和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和规范引导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继续组织实施和推进教师全员聘任制,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交流制度。

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继续进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加快推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逐步实现管办分开。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改制步伐。积极探索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放宽文化领域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深化体育改革,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健全群众体育服务体系。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机构分类改革。继续深化公立医院产权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继续推进办医形式多样化,积极引导民营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医药收支两条线,改革以药养医的机制,逐步实行医药分开。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体制建设。

二、切实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机构改革,强化改革职能,健全改革机构,提高改革队伍素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指导好、协调好各方面改革。

加强改革的政策指导。要通过制定总体改革和专项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操作思路,落实改革任务。要通过政策信息发布,引导改革方向,鼓励自主创新。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把握改革进展,发现问题,提出有效对策,不断完善改革思路,拓展改革实践。要加强改革经验沟通交流、总结推广,适时将成熟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各级政府在实施改革政策指导时,要充分考虑到地区、部门的实际差异,因势利导,区别对待。要密切关注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改革的力度,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

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改革进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阶段,整体性、配套性和综合性越来越强。要在继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地方自主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同时,加强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改革的协调工作,搞好专项改革方案之间的衔接。要加强对改革成本的研究测算,将必要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大的改革领域,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组织好各类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加强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项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跟踪调研实施情况,及时提出完善和推进改革工作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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