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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51:27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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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7〕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一日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公安、交通、农机、渔业、军事等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和《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车船税。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本县(市)境内,乡镇、乡村之间(含市郊)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机动车车船税应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机动车强制保险)所在地缴纳。

  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含临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车船购置发票所载的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机动车车船税应于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新购置(包括未使用)的车辆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缴纳;非新购置(包括停驶)的车辆,应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

  船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自上一年度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缴纳。对自开票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货物运输发票领购簿中注明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对非自开票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车船税纳税期满后,于纳税人申请或委托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查验其船舶缴纳车船税完税信息。

  第九条 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凭公安部门或者保险公司的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的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自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渔业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2.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附件1:

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幅度
备 注

大型客车
每辆
600元
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180元
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包括挂车、牵引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包括轻骑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附件2:

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

税目
计税标准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征,其中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每吨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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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在京出版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以及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图书,属于重大选题范畴,出版前必须履行备案手续。这是出版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的需要,也是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繁荣发展的重大举措。一个时期以来,绝大多数出版单位执行重大选题备案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出版单位法规意识淡漠,未经备案,擅自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和描写其工作生活情况的图书,擅自出版内容涉及有关中国共
产党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以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图书。有些图书由于内容存在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在图书出版工作中,做好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管理规定。1997年,我署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下发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新出图(1997)860号),对重大选题的范围、备案程序和出版要求等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发电(1998)252号),对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申报程序等
,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作了重要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实行重大选题月报制度。为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的宏观管理,自1999年4月起,对这类选题的运作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每月10日须列表(表格附后)将下一个月拟安排的有关需要备案的选题,报送我署图书出版
管理司,并同时抄送中宣部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月报内容上报前,须经省委宣传部同意。
月报内容包括:书名、作者、出版单位、规模(字数)属于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哪一款、内容简介(150字)、书稿中需要请有关部门审核的问题及备注说明。月报不能代替正常备案手续,月报中未列入的选题,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在重大选题备案过程中将不予受理。
三、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专人负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领导班子中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选题备案工作,对本地区、本社安排的重大选题的备案及出版发行情况负责审核把关。为便于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要将负责这
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1999年3月底前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和中宣部出版局也将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分级把关,守土有责。做好重大选题备案工作,需要出版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各出版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严格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出书,自觉履行备案手续。对涉及重大选题内容的图书,从选题安排到书稿内容审核,要严格把关,
对政治倾向不好、思想观点存在明显错误、内容平庸或重复的选题和书稿,要坚决予以撤销。要严格按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有关对图书稿件的三审制度、样书检查制度、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图书售前的送审制度、图书广告的审核制度、重版前的审读制度、图书内容随机抽样审读制度等
方面的规定,加强对重大选题出版全过程的监管,力争把隐患消除在图书出版或上市之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严格规范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运作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及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不仅要帮助出版单位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书稿内容严格把关,而且要加强总量调控,减少重复出版,提
高这类图书的整体质量。
在重大选题备案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当地党委宣传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在审核书稿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和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修改后的书稿要按备案程序复核。
五、加强对重大选题图书的印刷管理。凡印制属重大选题范畴的图书,印刷厂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对选题的批复文。办理异地印刷手续时,出版社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及承印厂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必须要求出版社出示新闻出版署的批复文。未履行重大选题备案手续的,出
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异地印制手续,印刷厂不得安排印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出版社1998年以来重大选题备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措施。清理情况于1999年4月底前上报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自本通知发出后,对违规出
版的图书,无论内容有无问题,一律先停止出版发行,由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向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发出“违规出版通知单”。待查实出版过程问题和审读书稿内容后,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三次收到“违规出版通知单”或问题严重的出版社,要给予整顿或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出
版资格的处分。今后,对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出版单位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七、加强信息交流。为使出版社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出版政策,掌握出版动态,我署图书出版管理司将利用《总编辑通讯》向出版社通报有关情况,沟通有关信息。
八、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1999年3月9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等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
1997年8月29日,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厅(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减少资金在途周转环节,确保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由“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改为按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不变,即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包括贵州、云南、青海)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基金预算。
二、缴库方法
为简化缴库手续,采矿权人及征收部门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手续不变,缴库适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格式及填写方法也暂不改变。
三、库款划分报解
国库各分支库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办理分成,全部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以下简称省分库)。由省分库汇总后统一办理分成。
省分库收到所属各支库或国库经收处解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当日或次日,按上述分成比例将其中50%属于省级财政收入的部分(自治区为60%)划入省级地方金库,其余50%(自治区为40%)上解中央总金库。省分库汇总编报收入日报表时,应按分成后的数额分别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省级和中央级预算收入日报表。
四、退库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仍按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退库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5〕172号)执行。即属于技术性差错退库时,由征收机关就地从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退付;属于减免性退库,由财政部驻省级监察专员办事处每月集中一次审批。省分库在办理退库时,应按分成比例分别从中央级和省级库款中退付。
五、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地质矿产部1994年下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中有关“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的规定相应废止。
本文下发前已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由财政部年终结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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