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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26:30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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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管理登记的通知
工商局 公安部 商业部 轻工商 全国供销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高速度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一九六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对特种行业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行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旅店业:旅馆、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室等。(二)旧货业:旧货店、古玩店、寄售行和收购社会居民废品的收购站等。(三)印铸刻字业:印刷、铸字、刻字、誊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等行业。(四)修理业: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
机和电视机等修理业。
凡经营上述行业,不论专营、兼营,都属登记管理范围。
二、特种行业审批原则: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经营特种行业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有城镇正式户口的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
城镇街道一般只宜于开设誊写、晒图社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业,也可以为供销社代购废品。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一般只宜于在当地开设车马店以及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店铺,也可以为基层供销社代购废品。
三、特种行业审批权限和程序: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报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时,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
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证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未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四、结合特种行业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对现有的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有国营和集体开设的特种行业企业,经过审查,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应予换发或补发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不发证照。对进行违法活动的,要分别情节,严肃处理。搞非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此项清理整顿及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
五、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常性管理。通过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必须向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审查;
同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经常对特种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
六、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97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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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钱贵


  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国内外学者均有论述。本文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申出了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论文主要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对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孙晓楼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说:“只有了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孙晓楼先生的话道出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如何培养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论理作为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常被混淆使用,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关于二者的区别,我同学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论》中说道:“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学者孙笑侠还将二者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认为:“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我们主张从义的角度将法律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属于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客观性,后者属于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品性,它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也就是说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引用韦伯的话旨在说明,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的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有独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可凭个人的主观喜好来决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观规范的制约,如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现实必要性
  韩国文在其《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几个问题》中说:“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其职业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职业道德发展好坏的标尺,还是促进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得到落实的保障,因此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也就相应地成为重点,而不是盲点,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表同在多数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且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而美国的司法官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对于这一值得借鉴的方式,面对我国司法人员诚信缺失,遭受人民怀疑的社会站位,检察官是否应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内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根基,有学者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当法律不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那么法治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实亡,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卫者的检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仅凭其喜好来决定案件,其捍卫法律尊严与威信的宗旨不就是个幌子吗?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检察官,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郭春涛在其《论法律人职业道德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中说:“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信仰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定不移地始终追求的一种理念,检察官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性,可以这样说,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互为因果,检察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其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有了这种动力的推动,检察官才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写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识则表现为更纯粹的法律理性,渗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活动,并抵御个人偏见与个人偏执的侵袭。”为什么会存在司法腐败?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些法律人没有法律信仰,不具备法律至上意识,致使法律的崇高价值受到严重贬抑,而权力与人情得以凌驾于法律之让。我们认为,只有在检察官的内心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记人情与权力,推崇法律的价值,凭内心的确信作出公正的决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
  我国学者郭春涛说:“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检察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许,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检察官的形象,正因为检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证了其决断的公正性,反过来又加强了检察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可以这样说,正是社会的信任与检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的,要求检察官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使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相融合,这是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活动的道德支撑点,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提到:“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应如何选择?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深厚的学养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气。”
  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决断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真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预,就我国的检察官制度而言,在确立司法独立的条件下,要求检察官在人格上也独立,强调检察官在作出案件的决断时只服从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识的检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任何关系,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要求检察官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议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门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精神支撑,不可能建设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检察官群体。而当今,法律人正陷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运用者,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构筑者,其诚信是不应该被怀疑的!人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能不思考:出现如此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仅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质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别的深层次的因素?从作者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检察院体制建设因素都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有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网点审批管理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储蓄网点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4〕239号


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储蓄网点的审批和管理,促进储蓄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审批储蓄网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种新增储蓄网点(自办所、联办所、邮政储蓄网点)必须报经辖区内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营业。
二、新增储蓄网点上报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
(一)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负责上报本系统下一年计划和各分行的分配数字。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上报本地区的计划及各家银行的具体分配数字。
各行所增网点的计划必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在收到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以及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后,于3个月内将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分别下达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及各家银行总行和邮电部
邮政储汇局。
四、各级储蓄业务的管理部门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后,必须严格按计划建设网点,不得擅自突破计划。
年度新增储蓄网点计划当年度内有效,当年度批准的新增储蓄网点计划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
五、设置储蓄网点应遵守《储蓄管理条例》及《储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辖内不同地区设置储蓄网点的量化标准(于今年12月底前报总行银行司备案),作为审批储蓄机构的依据
,克服盲目增设储蓄网点的问题。
六、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储蓄机构的管理,随时监督、检查新增储蓄网点计划的落实情况。每年的第四季度应组织一次储蓄机构及新增储蓄网点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也将对年度内批设的储蓄网点计划抽查。
各行在上报下一年度新增储蓄网点计划时,要遵照上述要求,并将填好的《储蓄网点统计表》一同上报,以便审批新增网点计划时参考。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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