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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1:00  浏览:8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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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等


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1998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二、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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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9.22 -- 实施日期:2002.09.22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县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现将该决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决定
  (2002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新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02年年底以前选出。新一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上届换届选举时的代表名额执行,一般不再变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确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本辖区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设立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北京市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

  主 任:杨心辉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主任
  副主任:孟秀勤(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肖 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仙畔(女)市委农工委副书记
      高岩辉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副主任
      张 杨   市人大常委会界定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1998年内部资金利率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我行1998年内部资金利率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今年全行资金运营特点,为引导各分行坚持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力求自我平衡,保证总行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经研究决定对内部资金利率进行适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经营调节基金和结转借款利率,由8.55%上调为8.64%,上调幅度为0.09个百分点。
二、上调定期上存资金利率。3个月上存资金利率由8.19%上调为8.37%,上调幅度为0.18个百分点;6个月上存资金利率由8.64%上调为8.82%,上调幅度为0.18个百分点;1年期上存资金利率由9.00%上调为9.12%,上调幅度为0.12个百分点。
三、上调临时借款利率。临时借款利率仍设为两档,上限利率由9.72%上调为9.90%,上调0.18个百分点;下限利率由9.12%上调为9.30%,上调幅度为 0.18个百分点。
四、活期上存利率不变。
五、计息办法规定如下:
(一)未到期定期上存资金在约定期限内仍按原约定期利率计息;
(二)经营调节基金、结转借款和临时借款均采取分段计息办法。
六、本次调整日定为1998年2月1日。



199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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