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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0:36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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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管明电[2003]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和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元旦以来,全国已发生6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96人死亡。特别是近几天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连续发生。

1月5日,云南省迪庆州迪庆交通集团一辆中巴车从维西县驶往德钦县的途中,翻入澜沧江,造成26人死亡、失踪(包括17名中小学生),1人重伤;

1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平安运输公司一辆中巴客车,实载29人(核载19人),由延长县城驶往南河沟乡途中,翻入深沟,造成11人死亡,18人受伤;

1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一辆货车,行至甘肃省天水市境内秦安路段时,因制动失效,导致车辆失控,与正在行驶的秦安县运输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13人死亡。

1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一辆大客车,在芜湖市南陵县境内与一辆中型客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

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一辆农用车(运载35人),在行驶途中翻下山崖,造成18人死亡。

1月28日,吉林省吉林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核载40人,实载50人),在辽宁省境内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

此外,还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11起,死亡68人。

当前已进入春运高峰,为切实保证春运交通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做好2003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春运安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二、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严禁汽车客运站超载发车;严把车辆技术关,要加强对参运车辆的回场检查和发车检验,保证每一辆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技术条件差、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参加春运。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科学部署勤务,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管控力度,特别要加强夜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巡查,严格查处无春运临检合格证从事公路客运、客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以及货车、农用车、拖拉机载人等严重违章。同时,要利用省际、地(市)、县交界处的执勤(服务)站点,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对不合格客运车辆、超员客运车辆做到一辆也不放过,确保违章车辆不出辖区。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运输业户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查处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突出、事故不断的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配合,对所有进站上车的行李要严格检查,坚决堵住“三品”进站上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道路交通事故。对已经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抓紧查处结案。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通过认真查处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交通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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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肇府〔2009〕 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

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肇庆市城区(指端州区、鼎湖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遏止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以及非法采石取土行为,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城区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指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上述“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超期临时建设和违章户外广告招牌等。

  抢种抢搭建,指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和抢搭建,企图谋取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

  非法采石取土,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平整场地(土地、林地)、地质灾害治理、采石场复绿、安全排险和挖鱼塘等名义实施的采石取土行为。

  第三条 清理查处的地域范围:端州区和鼎湖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清理查处对象:

  (一)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内容在城市规划区内乱搭、乱建的。

  (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三)未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和抢搭建,企图谋取不合法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

  (四)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石取土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未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平整场地(土地、林地)、地质灾害治理、采石场复绿、安全排险等名义实施的采石取土行为。

  (五) 其他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行为。

  第五条 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视其违法和对城市规划建设影响的程度,分别依法予以处理。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日期)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依法批准的国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丈量登记,不补办手续;符合城市规划的,按法定程序补办手续。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的违法建设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或在原有住宅上擅自加建的:①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限期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②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实施且符合有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后,可补办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2、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规定内容在城市建成区内乱搭、乱建的,以及在高压输电走廊内、规划城市道路红线内和供水、排水、排污等其他市政管线上的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未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抢搭抢建的,必须限期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否则依法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如需继续使用,必须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自行拆除,限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牌,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组织拆除,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补办规划建设手续条件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市城乡规划和市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手续,逾期作违法建筑处理。

  第七条 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地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地范围内进行抢种或非正常种植的,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清理,恢复原貌,否则依法组织清理。

  第八条 非法采石取土的,由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行为,限期自行清理现场,并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森林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非法采石取土造成山体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绿”的原则,责令非法采石取土者限期复绿。

  对经批准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点项目,治理单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林业、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治理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治理义务。

  第九条 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行为人必须积极主动自行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以有关职能部门发出的限期拆除、清理通知书为准)自行清理、拆除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故意辱骂、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组织、鼓动对抗行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参与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查处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或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和采石取土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控,及时依法处理有关违法建设、抢种抢搭建和非法采石取土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8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规范税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加强廉洁自律,进一步促进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特点,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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